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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告知害了谁(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21:11 《大众理财顾问》

  重不重要均需告知

  朱小姐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住院费用险,填写健康状况告知书时,朱小姐只凭记忆填写了几项自己认为重要的,如去医院门诊治疗过敏性皮炎、体检查出轻微乳腺增生。两年后,朱小姐感觉肝部不舒服,检查发现患上肝炎,住院治疗后康复。但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朱小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了。朱小姐仔细回想,才发现有一年单位体检时,肝功能化验结果显示她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朱小姐在体检医生建议下一个月后去复查,结果显示正常,医生说可能是检测误差,让她不要担心。朱小姐对因此被拒赔非常委屈,却又无话可说。

  自己判断某项事项是否重要、需不需要告诉保险公司,像朱小姐这样“有主见”的投保人并不少见。甚至还有少数无良代理人,为了促成交易,在投保人填写健康状况告知书时,会以“这个情况不重要,根本不用填”之类的话,来怂恿客户不填、少填。殊不知,这都属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漏报表现,最终都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可退还保费)。

  朱小姐感到委屈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她没有告知,是因为医院的医生说体检结果异常没有关系,可能是检测误差。这牵扯到了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区别。

  保险医学是以临床医学为基础的,但二者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不一样。临床医生诊病主要是考虑近期是否有症状、是否危及生命或影响生活质量,据此确定是否需要医学干预,如果暂无上述情况,医生一般会说没什么问题。而保险医学考虑的是现在的情况对未来预期寿命、疾病发生率的可能影响。如果轻微的异常状况是未来某些重要疾病的相关危险因素,那么它就会增加未来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的风险,保险公司就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一定处理,以使保险产品的价格在不同质客户中保持公平。

  事实上,投保人对待健康状况告知书的态度,应该像对待所有人生大事一般认真——仔细阅读告知书的要求,回忆所有被问到的情况,对于一时拿不准的事项要翻阅病历、体检报告,必要时还可询问代理人或者打电话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咨询。如果有条件,还可将病历、体检报告复印之后,同健康状况告知书一同交给保险公司。切不可自己主观臆断或者因临床医生的话,来判断某事项的重要性。

  他人代填单后果可能自负

  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高某找到常女士,希望她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常女士同意了。投保的时候,常女士对高某说,自己在一年以前的体检中查出患有轻微乳腺增生,定期复检时医生还曾给自己开过两次中药,但并不是经常服用,只是感觉有一些不舒服的时候才用。高某说:“没关系,这不影响你投保。填写健康状况告知书的时候不能写错了,我回去替你写好了,你先在投保单签字就可以了。”常女士就按高某说的做了。几天后,常女士拿到保单时才发现附在保单后面影印的健康告知单中是这样填写的:“2006年1月参加体检,检出轻微乳腺增生,现已正常”。万一常女士将来因乳腺疾病发生重大疾病索赔,“现已正常”4字,对索赔是否会有影响呢?

  很多人在投保时,过于信任代理人,或者是因为怕填单麻烦,就先签了字,健康状况告知书就委托代理人代为填写。这样做虽说一时省事,却可能因代理人的填写错误(为了促成交易而故意错填或一时疏漏)、自己草率提前签字确认,给将来埋下隐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12月2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次会议通过)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第7条: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可以因此免除投保人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10条:保险人在缔约或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仍承保的,对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但像常女士这种情况,虽然是代理人代为填单,笔迹是代理人的,但在投保人签名处却有她自己的亲笔签名。如果发生理赔,她很难证明健康状况告知书上填写的情况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达,是代理人胡乱填写的;若是代理人对此矢口否认,更是无从对证,情况可能对常女士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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