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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许:建设创新型国家 保险作用不可或缺(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 11:58 证券日报

  保险与政府监管创新

  经济学强调“看不见的手”原理,认为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效率最高,而政府的过度干预则容易扭曲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造成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因此,政府的角色只是“守夜人”,即为市场机制的运行提供制度条件,并克服可能的市场失灵。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纷纷对政府监管模式进行创新,其主要趋势就是在遏制重大经济社会风险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管对市场活力的损害。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这一趋势突出表现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行业自律性监管。

  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可以稳步推进金融监管创新。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必然带来市场自身所固有的风险,而且在金融市场从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的情形下,潜在的风险隐患更是层出不穷。在分业经营下,同类金融机构运作方式大同小异,所产生的风险性质基本相同,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相对简单地设计管理标准和监管程序,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而在综合经营模式下,银行业、保险业和

证券业的边界逐步淡化,金融机构内部交易渠道大大拓展,任何一个业务部门的严重失误都可能导致整个金融机构的严重亏损甚至倒闭,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和社会心理的恐慌。因此,让市场机制顺畅运行而又不致诱发重大经济社会风险就对市场导向的金融监管创新提出了挑战。保险的风险转嫁功能可以有效化解市场风险,为金融监管创新免除后顾之忧。

  保险监管创新本身也是金融监管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以来,保险监管不断创新,保险业逐步确立了以监管促发展、防风险的监管理念,初步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整体偿付能力充足,没有大的系统性风险,为保险监管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其保险监管模式创新除了适应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需要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之外,还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以此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以此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以顺应保险监管机构稳定、效率和目标的多维目标;同时大力提高保险信息公开化和保险监管法制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从本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从如下几个方面改革现有的保险监管模式:一是明确保险监管的范围。国务院23号文件提出要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因此,应修改《保险法》中仅监管商业保险行为的局限性,扩大保险监管职能。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偿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经营安全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最重要因素。为此,我们需要建立更高层次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跟踪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变化;需要量化、细化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需要对大保险公司进行跟踪监管。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同时,也需根据当前保险市场垄断程度较高的现实进一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机制。三是完善信息传导机制。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在保险市场信息传导中的作用,为消费者的理性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克服保险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四是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我国目前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一体化发展的趋势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我们必须在分业监管框架之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应该加强保监会、

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磋商和合作,共同拟定重大的监管政策,以适应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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