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保险业法制环境 促进保险业稳健快速发展(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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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9:14 新浪财经 | |||||||||
(二)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没有建立 尽管《保险法》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保险法〉对于保障和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价值。其实,〈保险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并非一定要通过修改法律本身来解决,关键是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如对于〈保险法〉立法粗疏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保险法实施细则来解决,对于保险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相对突出的、普
(三)保险法律实务研究的缺位 法律是一门思辩性和实务性很强的科学,在西方,法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保险法律颁布实施后,关于保险法律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与争鸣就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种研究与争鸣,一方面有助于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另一方面,有助于及时发现法律的漏洞(包括技术漏洞和价值错位),促进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但是,在保险业(包括保险理论研究机构),对保险法律适用的研究并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这种轻视的倾向也是直接导致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没有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便是在启动《保险法》的修改工作之后,关于《保险法》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也还是处于实质性的缺位状态。应该说,在全国人大尚未将《保险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之前,保险监管机关启动修法计划是及时的,同时,也有充裕的时间来系统地检索和考量包括《保险法》立法价值取向在内的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但是,我们却没有看到这样的迹象,从报送国务院的修改草案看,也仅仅是个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文本而已。 (四)司法领域对保险法律的研究已经走到了保险业的前列 伴随保险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大幅度增加。由于保险业保险法律研究的缺位,司法系统不能从保险业得到保险法律适用研究的理论和实务支持,转而启动了自身研究保险法律适用的机制,大范围的保险法律适用研究热在法院系统展开,紧接着全国各地部分法院不同口径的关于保险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指导性意见陆续出台。尽管法院在法律的理解和掌握上有保险业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保险业务毕竟存在着与普通商事法律不同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而绝大多数法官对保险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体验,对保险原理和保险法律理解的偏差在所难免,由此导致保险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已经和正在经受着严峻的挑战。 由于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近些年来,保险业的法制建设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况,由此导致保障保险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渐趋恶劣,一个具体的表象就是,诸如世都百货退保案、广州信诚人寿保险合同案、哈尔滨非法持枪案、席卷全国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浙江工商保险“霸王条款”风波、深圳重疾险条款诉讼案等案件层出不穷。一定意义上说,上述案件的爆光属于保险业界的“丑闻”,其对保险业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是深远的,对保险业发展环境的伤害也是不可低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