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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你的保单怎么办(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2日 13:59 《私人理财》杂志

  车险,可能因离婚而损失保障

  在广州打拼多年的山东汉子刘尚婚前购置一辆私家车,2003年与妻子李倩结婚后,刘尚由于工作的需要,车都是他在使用,每年办理车辆保险也是以刘尚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6年时,夫妻感情破裂,刘尚与妻子离婚,刘尚大度地把财产都让给了妻子,包括这辆车。不久前,李倩驾车出了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原来,李倩离婚后,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但还没有来得及把这个事情跟汽车保险公司说。保险公司以原保险合同没有依法变更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标的转让,意味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流转,如没有特殊情况则同时意味着保险利益的变更。转让人把汽车转让给他人以后,自己不再具有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因此原保险合同已经失效。

  在转让过程中,双方大多不会忘记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另一件重要的事情常常被人们忽视,即所

购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而汽车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受让人虽然取得了对汽车所有权的保险利益,但是如果没有及时变更保险合同主体,则受让人既不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也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保险保障。有保险合同的人无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的无保险合同,这样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出让人和受让人都得不到保险赔偿金。

  因此,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转让汽车,一般不会出现这样拒赔的情况。因为家庭财产通常系夫妻共有,无论该财产是以谁的名义购置,实际上都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当然都具有保险利益。将财产从一方过户到另一方,仅仅是形式上所有者的变更,实质上财产所有权没有变,还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可是离婚后再将汽车过户、出事故,又没有办理必要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情况就不同了。夫妻离婚后,两者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如果发生汽车过户情形,实际上完全由受让一方享有所有权,转让一方彻底失去对汽车的所有权。

  在没有变更保险合同的前提下,新的所有权人—李倩不是保险合同主体,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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