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鑫庞氏骗局因何得逞

2013年09月12日 16:09  《保险中介》杂志 微博

  整理丨元毅 文丨杨国英

  泛鑫庞氏骗局的事发并非偶然。利差垄断所造成的市场利率与银行利率的悬殊,必然会令投资者经不住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的诱惑,而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形紧实松”,又必然会导致诸如泛鑫庞氏骗局的屡屡得逞。

  传闻携款潜逃的泛鑫保险代理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已经被我国警方押解回国。实际控制人虽已被追押回国,但是由泛鑫“庞氏骗局”对投资者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对于已濒临破产的泛鑫而言,仅凭其一己之力显然是无法赔付到位的。

  作为保险代理中介的泛鑫,其“庞氏骗局”的特征,只要稍具金融知识,即可以一目了然—不管其保险销售代理佣金有多高,但这笔钱归根到底,还是从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成本中核算的,而保险公司的资金使用成本一般不超过4%(甚至低于银行定存),这就意味着,泛鑫的业务模式存在不低于8%的亏损比例,因为泛鑫给投资者的承诺回报均高达10%左右,还要加上2%以上的业务运营成本。

  如此,泛鑫只能依靠“拆新还旧”赖以维持,并且面对与业务规模同比放大的亏损额度,泛鑫又必须不断拆入更多的资金,从而才能勉强达到虚假繁荣的表象。

  这种“庞氏骗局”的游戏,显然是难以持续的。但是,对其进行反思,我们有必要拷问,一般投资者固然可能因缺乏金融常识,而落入泛鑫庞氏骗局的圈套,可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难道对此也没有一丝觉察吗?

  事实上,与泛鑫合作的相关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对其庞氏骗局的业务模式,应该早已心知肚明。但是,因利益关联以及风险不涉及自身,故而几乎都选择了默认、甚至纵容的态度,某种程度上,这就是泛鑫庞氏骗局为何能够得逞的原因所在。

  以与泛鑫合作的相关保险公司为例,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单必须是投保人本人签字方才有效,但是对于泛鑫提供的众多由他人代签、甚至部分联系方式都是伪造的保险单,相关保险公司居然一点都不核实。

  再以给泛鑫提供销售通道的相关商业银行为例,首先,泛鑫并不具备销售银保合作理财产品的资格,可是相关商业银行却在没有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下,即对其给予放行;其次,按照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的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可是相关商业银行明显没有履行这一义务。

  泛鑫庞氏骗局的事发并非偶然。利差垄断所造成的市场利率与银行利率的悬殊,必然会令投资者经不住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的诱惑,而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形紧实松”,又必然会导致诸如泛鑫庞氏骗局的屡屡得逞。

  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泛鑫(以及实际控制人)展开严格追查,固然不可松懈,但对于默认、甚至纵容泛鑫庞氏骗局的相关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亦应具体问责,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仅凭泛鑫之力无法偿付的部分,可考虑由相关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进行弥补。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尽快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应全面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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