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17:17 新浪综合

  来源:金融市场风险管理专号

  导读:

  2017年,保监系统共披露910张罚单,共对近230家保险业机构和650余人实施行政处罚,合并处罚金额约1.18亿元,针对机构罚款共计9000余万元,针对个人罚款共计2700余万元。在采取的处罚措施中,主要为罚款与警告,但针对部分严重违规的机构与个人,暂停新业务、撤销任职资格甚至禁入保险行业的严重处罚也非个例。本部分拟多维度对保监系统2017年全年度公布的处罚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和全样本分析,以罚单为视角,观察保险监管机构在2017年的监管力度、处罚尺度和监管重点。

  一、罚单数量和金额总览

  据保监会官网公布,截止2017年年底,保监系统官网上全年共公布罚单910张,其中保监会公布罚单共44张,各地保监局公布罚单共866张。较之2016年全年保监会公布的29张罚单而言,2017年保监会层面罚单数量相对增加,而2016年全年保监局共公布罚单877张,2017年与之相比在数量上大致相当。2017年,保监会共下发监管函54张,数量与2016年的59张监管函基本持平。16年各类数据与17年对比具体见下图:

  截止2017年底,整个保监系统共做出行政处罚977张(根据编号推算,包含部分未披露罚单),共披露910张,2017年做出的罚单数量每月分布如下图所示:

  部分12月做出的罚单可能在2018年初陆续公布,故上图对保监系统罚单的数量统计为根据公开渠道披露获得的全部罚单与根据罚单编号推算已处罚但未公布罚单之和。除去罚单数量分析,其余统计样本均不包含已处罚未公布罚单。

  在2017年所有罚单中,保监会披露罚单44张,各地保监局及保监分局披露罚单866张,累计处罚金额约1.18亿元,其中6月与1月罚单相对密集,10月相对较少。保监会层面罚单虽然数量不多,但2017年2月24日,对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自然人的罚单(保监罚〔2017〕13号)中,因对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并禁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引起金融界广泛关注。罚单就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以及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问题对前海人寿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做出了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及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就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违规事由,依据《保险法》做出了顶格50万元的上限处罚,对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情节严重,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并禁入保险业10年的严厉处罚。时隔一日,2017年2月25日,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监罚〔2017〕14号)因违规运用保险资金,受到保监会限制其股票投资1年的处罚,相关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5年、3年不等的处罚。此外,保监会针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监罚〔2017〕22号)部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行监事及高管职责以及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共处罚11名相关责任人,为所有罚单中处罚自然人人数最多;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鲁保监罚〔2017〕17号)因两项项违法事由受到金额累计90万元的罚款处罚,为全部罚单中针对机构累计处罚金额最高。

  二、罚单数据分布的多维度统计

  (一)做出处罚的监管机构所在地域分布

  目前,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设有36个保监局,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市设有5个保监分局。根据官网披露的处罚信息,除西藏外,保监会共有35个派出机构在2017年做出行政处罚,5个保监分局有4个做出过行政处罚(唐山保监局无),处罚覆盖面较广。监管机构所在地域罚单数量分布如图所示:

  如图所示,福建、广东、江苏、辽宁、湖南五省的保监局开出的罚单都超过了50张,青海、烟台、苏州、厦门、海南的罚单数量低于5张,根据罚单编号推算,福建保监局全年共计出具144张罚单,在全国保监局及保监分局中数量最多。除未做出处罚的唐山保监分局外,剩余4个保监分局罚单数量也较少,均未超过10张,其中汕头保监分局数量相对教多,为8张。5个计划单列市中,宁波保监局数量最多,达34张,大连保监局次之,为31张,厦门保监局开出罚单数量最少,仅为3张。

  (二)处罚案由的类型分布

  处罚案由作为罚单的核心要素,可以直观的反应监管的处罚角度以及被监管机构业务操作中需要注意、规范、整改之处,在披露的全部罚单中,各监管机构给出的处罚案由存在差异化,但也有一定的共性,相关案由及数量分布如下图所示:

  从上图统计结果来看,编制提供虚假资料与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违规所受处罚的数量占绝对多数。编制虚假资料又可细分为虚列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客户信息不真实等,此类违规事由主要违反了《保险法》86条的规定,罚单数量高达337张。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违规主要是指违反保险业务禁止行为,数量为284张,其中,欺骗投保人相关罚单数量高达135张,为保险业务禁止行为中的处罚重点,该类处罚突出反映了保监系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与当前整个金融与监管环境强调保护消费者的主流基调相契合。

  违规案由排在第三位的是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违规,具体是指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相关行为,主要有负责人任职超期、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未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险等。有部分违规事由如编制虚假资料、设立分支机构未报告等,与保险机构违规事由相同,因其机构属性为保险代理公司,故部分监管机构遵循《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进行约束。排在第四位的是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违规,主要是指违反《保险法》13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罚单数量在20张以下的处罚案由是拒绝或未按规定承保交强险、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内控违规等。不难看出,保监系统对保险业机构处罚的违规事由相对集中,绝大多数为传统保险领域,发生在保险销售、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内控等环节,这与保险本质为保障有着密切联系。保障是保险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根本特征,是保险业发展的根基,加大行政处罚是通过行政手段规范保险业机构的重要外部措施。

  在全部罚单中,江苏保监局针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报告内容不实而对机构及个人进行了处罚;安徽保监局针对安徽同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会计科目虚假列支资金用于业务员费用补贴”的违规事由进行处罚时,考虑到其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工作中“零报告”,最终责令同新代理停止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3个月。尽管自查内容不实主要涉及的违规事由是数据不真实,但在监管机构给予主动发现错误的宽限期内,保险业机构未能如实根据自查结果汇报的,监管机构针对此种行为亦会进行处罚,可见监管机构对保险业机构的自查情况高度重视,保险及保险相关机构自律才能从源头整治乱象,规范保险业机构经营。

  (三)处罚对象的类型分布

  1.各类保险业机构受处罚情况

  根据保监会官网,截止2017年年底,保险与保险资管公司机构数据如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12家,人寿保险公司89家,财产保险公司84家,再保险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3家(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现有数量等相关信息在公开渠道未能获取权威数字)。

  从本年度公布的保监系统罚单来看,所处罚的对象分布面很广,各类保险公司中,寿险类公司与财险类公司受到处罚数量相对较多,分别为37家与32家,其中,寿险类公司处罚比例为39%,财险类公司处罚比例为41%,二者受处罚比例基本持平。除各类保险公司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相关机构也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其中保险代理公司受处罚数量相对较多,为88家,保险销售公司与保险经纪公司受处罚数量均为23家。上图其他类主体主要是汽车客运站、汽车公司以及汽车运输公司等,对上述主体共开出6张罚单,其中汽车客运站和汽车运输公司因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而从事保险代理销售的行为,不仅进行行政罚款,同时还没收了违法所得。

  2017年保监系统针对银行开出了7张罚单,处罚事由包含自行印制含有误导内容的代销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代理销售的部分保险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银保通系统录入的投保人联系电话信息与投保单投保人填写信息不一致、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编制虚假资料、欺骗投保人等。其中,针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违规行为,保监机构直接给予其停止接受河北省辖区代理人寿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针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编制虚假资料的违规行为,直接给予分行停止经营人身保险代理业务三个月、支行停止经营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2.对责任人/管理人的处罚统计

  如下图所示,保监系统的行政处罚中,对机构处罚与对个人处罚并重的特点较为突出,涉及个人罚单占总罚单比重全部较高,下图中对个人处罚占比最低的陕西保监局,比例也高达85%,山东、黑龙江、山西的比例更是高达100%。全部保监系统做出的罚单中,云南处罚个人占比相对最低,也达到了50%。不难看出,保监系统在治理市场乱象、规范保险业经营活动时,始终坚持“双罚制”,从管理人层面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约束“人”的行为,进而规范“法人”的行为。

  绝对多数的机构违法违规,其主要负责人均受到处罚,贵州保监局针对个人开出了单笔最高金额12万元的罚单;前海人寿因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违规行为受到了针对个人累计最高56万元的罚款;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行监事及高管职责以及虚列费用的违规行为,更是直接处罚相关责任人数量达11人。在针对个人的所有罚单中,因修改保单、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等严重违法行为而被撤销任职资格的共3人。

  (四)处罚决定的类型和金额分布

  1.罚款

  各地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机构和个人的处罚主要形式为罚款,仅针对河源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属两家客运公司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而从事保险代理销售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故本部分主要针对罚款在地域分布与机构分布两个方面进行统计。

  (1)罚款金额的地域分布

  本部分罚款金额统计中,5个计划单列市大连、深圳、宁波、厦门和深圳合并计入所属省。

  统计结果显示,广东保监局处罚金额排名第一,针对机构做出共计1200余万元的罚款处罚,针对个人做出共计300余万元的罚款处罚,但其开出的罚单数量相对教多,故平均罚单金额约为15万元。贵州保监局全年累计开出11张罚单,罚款总额仅376万元,但平均罚单金额却有34.2万元,排名第一。辽宁地区保监机构累计开出罚单数量最多,但其平均罚单金额为8.4万元,仅高于湖南、吉林、海南。机构罚款金额排名前三的地区是:广东、安徽和辽宁,个人罚款金额排名前三位分别是:广东、北京、辽宁。在5个计划单列市中,宁波保监局开出34张罚单,累计罚款320余万元,大连保监局开出31张罚单,累计罚款200余万元,排名第二,青岛保监局与厦门保监局均开出个位数罚单,分别为8张与2张,厦门保监局罚款金额最少,为16万余元。

  (2)罚款金额的机构分布

  从各类机构被处罚金额来看,财产险类公司收到累计4000余万元的处罚,排位第一,寿险公司位列第二,罚款金额约为3200余万元,排名第三的保险代理公司收到罚款金额约为960余万元,其余各类机构被处罚金额与前三名相比呈现出断崖式下跌。但下图仅为各类机构被处罚金额较为直观的数据,对各类机构罚款做出全面、细致的分析,还需结合机构数量、经营环境等细分因素。

2.取消任职资格,暂停业务,从业资格限制2.取消任职资格,暂停业务,从业资格限制

  保监系统针对个人做出罚款处罚的同时均予以警告,而针对部分严重的违规行为,予以取消任职资格和限制进入保险行业的处罚。2017年,保监会共禁止3人从事保险行业,期限3年到10年不等;共撤销了13人的高管任职资格,其中2人在3年内不再接收其任职申请;针对15家保险业机构做出期限为3个月到3年的暂停某类业务处罚;3家机构因在申请业务资质时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被限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业务行政许可;1家保险代理公司与1家保险销售公司因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编制虚假资料等严重违规行为被吊销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3.受处罚行为所违反的主要法律规定

  保险监管机构做出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近20部法律法规,而上述处罚依据中《保险法》命中频率最高,全部910张罚单中,有764张系因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其中《保险法》第86条、116条几乎占据了进三分之二的处罚依据,以131条与135条作为处罚依据的也不在少数。《保险法》第8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法》第116条主要针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禁止行为的罗列,其中第一项与第二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在本次罚单统计中是保险业机构屡屡触碰的红线。《保险法》131条主要针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禁止行为的罗列,与116条绝大多数款项一致,但其约束主体主要是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也因此而区别于116条。《保险法》135是对保险费率适用的规定,要求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 对典型案由及其他相关问题分析

  1. 编制虚假资料——罚单数量最多

  涉及编制虚假资料这一违规事由在2017年监管机构开出的罚单中占比高达33%,具体事由涉及虚列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客户信息不真实、编制虚假报告与资料、未如实记载保险事务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信息及证明材料不真实、费用报销发票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不一致等。而在这类细分事由中,单就财务数据不真实与虚列费用两项就合计开出高达161张罚单,不难看出,编制虚假资料作为内控不严的一个体现,监管机构对保险业机构此类违规事由关注度较高。具体案由细分如下:

  根据上图,财务数据不真实、虚列费用及编制虚假资料在此类处罚案由细分数据中排名前三,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保监系统关注的侧重点和保险机构业务与内控管理的薄弱环节,保监系统治理行业乱象关注点较为细致、全面,保险机构加强内控、规范业务操作、合法合规经营重要性凸显。

  编制虚假资料主要违反了《保险法》8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虽然上述规范将受处罚主体规定为保险公司,但《保险法》第3条做出总述性概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均适用保险法。因此,2017年,亦有银行因为违反上述86条之规定收到罚单的案例。

  未来,在资管业务趋向统一监管的背景下,监管机构跨业针对特定违规行为处罚将不再是特例。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保险经营组织,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也在编制虚假资料这一违规事由上领到了罚单。《保险法》86条作为保险业机构内外部相关财务、业务资料、报表、报告、文件合法合规要求的概括性条款,与其他法条规范可共同适用,多维度规范保险业机构内控及业务操作行为。

  2.保险业禁止行为违规罚单分析

  (1)细分案由数量分析——欺骗投保人收最多罚

  违反保险业务禁止行为主要涉及违反《保险法》116条的相关规定,将欺骗投保人作为处罚事由的罚单多达135张,在违反保险业务禁止行为中排名第一;违规事由“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以64张的数量排名第二。江西保监局针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就“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案由进行了处罚,起因是其报价低于项目运营成本。此类罚单虽然仅有一个,但也可看出监管整治乱象覆盖面较广,关注点较多,且稳定保险市场的监管目标十分明确。

(2)电销欺骗投保人较为高发(2)电销欺骗投保人较为高发

  在2017年保监系统开出的欺骗投保人的135张罚单中,电话销售形式违规的多达99张,主要违规事项为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利用营销手段进行不实宣传,对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等。保险潜在客户群体分散且可发展数量较多,近年来,保险机构运用电话销售方式营销客户的业务模式发展较快,相关乱象及操作不规范也随之产生。2017保监会年下发的监管函中也重点关注了电话销售违规的问题,针对太平财产保险、中国人寿财险、中国人民财险、阳光人寿、泰康人寿、平安人寿电话销售业务不符合保险监管规范性文件要求、电话销售和互联网销售业务内控管理不完善、系统管控不严等问题,要求其全面整改,对违法违规问题责任人严肃问责。

  保监会2017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2017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72279件,其中,涉嫌违法违规投诉1618件,保险合同纠纷投诉70661件。投诉主要涉及环节为销售与理赔,销售投诉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承诺高收益、夸大保险责任、隐瞒保险期间、缴费期限和退保损失等。结合2017年罚单主要案由,针对销售环节的欺骗投保人行为与上述投诉主要事由存在某种程度关联性。当前,各保险机构电话销售中心、保险营销员应牢固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销售理念,方能有效遏制电销乱象,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3.携程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规受罚—社会广泛关注

  2017携程捆绑销售事件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携程的多频道产品设计页面,通过默认的方式使用户在下单的时候将多种附加产品捆绑购买,而携程又设计了比较复杂的取消流程,导致大部分用户在非自愿状态下购买了附加产品。附加产品中,航空综合险、航班延误险、航班意外险等也在其列。消费者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选择不需要的保险产品外,携程售卖的各类保险产品承保主体和代理销售主体等不明,消费者无法在购买环节获知。

  根据上海保监局2017年12月1日公布的罚单(沪保监罚〔2017〕32号),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通过携程旅行网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未明确列明承保主体和代理销售主体,未具体告知消费者承保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名称。在保单确认环节,罗列出全部合作的多家保险公司产品条款链接和备案号,未具体披露消费者所投保的保险产品适用哪家公司条款及相应备案号。上海保监局对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做出共计40万元的罚款,其中针对携程保险代理公司罚款30万元,时任总经理罚款10万元。

  4.监管函-内控合规、关联交易等成为监管重点

  2017年,保监会共下发54张监管函,披露37张,对珠江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以及华汇人寿、长江财险等11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披露相关机构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要求公司限期整改。上述公司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1]。针关联交易,保监会要求在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相关保险机构直接或间接与其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保监会官方公开发文表示[2],上述监管举措的目的是督促保险机构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体现出关联交易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

  针对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和长城人寿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现金价值曲线不平滑,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变相突破监管规定等问题。该三家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缺失,产品开发设计的合规意识淡薄,总精算师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问题严重,性质恶劣[3]。因此,保监会对上述三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中,要求该三家公司不得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违规产品退出市场,并对公司申报新产品采取禁止性措施,持续强化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问责。

  监管采取的监管措施除责令整改、不予备案、暂停某类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禁止申报新产品外,针对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管函,直接下调投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上限至20%,期限自收到监管函之日起至保监会解除该监管措施为止,同时,责令撤换相关责任人,撤换投资管理中心现任总监与投资管理中心现任总监助理职务。可见,在某些情形下,监管措施也带有行政处罚的色彩,并非一味监督整改,是强监管的体现之一。

  四、保险业2017年概览

  截止2017年10月,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46950.52亿元,较年初增长9.74%; 净资产18945.23亿元,较年初增长9.89%;总资产166198.43亿元,较年初增长9.94%[4]。2017年保险业主要大事记梳理如下:

  2017年4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并要求全行业开展自查。

  2017年4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保监发〔2017〕36号),规范保险公司章程制定,促进公司围绕章程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在之后申请保险公司筹建及开业验收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起草或者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其他保险公司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对其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改。

  2017年5月17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6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2017年6月23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通知要求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效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

  2017年7月11日,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同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2017年8月3日,保监会对2017年上半年全行业发展概况进行通报:保险市场稳中趋缓,业务结构加快调整,资金运用收益平稳,行业防控风险能力增强。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全行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23140.15亿元,同比增长23.00%。其中,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分别同比增长13.90%和25.98%;赔付支出5785.50亿元,同比增长9.94%;保险业资产总量16.4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8.69%[5]。

  2017年9月11日,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针对保险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及时、准确、客观地进行风险提示和教育引导,强化保险消费风险监测,推进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2017年9月18日,保监会对《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据初步统计,治乱象工作开展以来,公司自查发现问题1131个,涉及金额982亿元。监管部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2300余个,涉及金额近10亿元。通过督促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一些业务经营的违规问题和市场乱象得到了初步遏制。针对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乱象问题,陆续出台有关监管文件,逐步建立了整治市场乱象的长效机制。

  2017年9月18日,保监会对《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2季度末,全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5%,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0%,均显著高于100%和50%的偿付能力达标线。从2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来看,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上升的公司达到66家,较1季度增加27家,上升数量为2016年以来最多。寿险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自2016年以来首次上升。

  2017年9月21日,保监会针对《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落实效果进行了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44号文印发以来,保监会已新出台制度24项,修订4项,增补条款42条、修订67条、删减34条,保险监管系统查补制度短板,健全监管体系,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2017年9月21日,保监会近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保险产品结构逐步优化,普通寿险等保障型产品快速增长,短期理财型险种新增缴费同比下降较快。保险资金激进投资得到有效遏制,保险资金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得到彰显。截至2017年8月底,累计通过基础设施债权计划、股权计划等方式,直接服务实体经济重大建设项目金额超过4万亿元。

  2017年10月31日,保监会官网对2015年开始的连续3年的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成果进行了通告,通告显示:全国共派出925个检查组、2871人次,检查923家保险分支机构和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涉及法人主体42家。截至目前,共计处罚保险机构157家、罚款2540.7万元,处罚个人254名,罚款827.65万元[6]。

  2017年11月28日,保监会黄洪副主席在亚金协•中东欧金融前沿问题论坛上的开幕致辞中提到,2016年,中国对全球保险市场的增长贡献率达59%,2家保险公司进入全球前10。2017年1~10月,中国保费收入3.2万亿元,同比增长20%,即将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但是,中国的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分别为全球平均水平的66%、53%,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结语:

  保监系统加大处罚力度,是防风险、治乱象工作的重要举措。结合2017年保监系统披露的910张罚单,集中对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等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相关处罚案由主要集中在编制虚假资料等内控与自律严重违规及违反保险业禁止行为如欺骗投保人等,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监系统重点对保险业机构从内控的角度规范公司治理与业务操作,以及保监系统契合整个金融监管系统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环境,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纵观保监系统2017全年披露的全部罚单,处罚个人与处罚机构并重、市场关注度较高的违规事件处罚力度较大、跨市场处罚等特点较为突出,保监系统从监管层面推进保险业回归本源,治理保险业乱象信号明确。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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