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育:政府与市场结合是巨灾保险趋势

2013年09月18日 07:4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数据来源:瑞士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部,《SIGMA》 制图: 张芳曼 数据来源:瑞士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部,《SIGMA》 制图: 张芳曼

  李培育

  巨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给灾后重建带来巨大负担。为了有效分散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了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安排,其共同之处就是有效利用政府与市场机制的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共同应对风险

  政府与市场结合是巨灾保险趋势

  巨灾保险指以一种或多种并存的保障机制,通过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提供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灾后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政策性巨灾保险是政府从国计民生的角度出发,在一定立法和政策制度框架下建立起来的巨灾保险,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主要是为商业性巨灾保险未能或不愿覆盖的领域,提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保险保障。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巨灾保险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商业模式。指完全由市场自发形成并且商业化运作的一种机制安排。二是政府模式。由政府筹集资金并直接向居民提供的巨灾保险。这种模式政策性强,依法实施,同时配套政府补贴。三是混合模式。即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模式。在该模式下,巨灾保险由政府和市场合作开展,风险共担。从国际通行做法及国际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看,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是未来发展趋势。  

  目前国际市场主要表现为巨灾债券和侧挂车。前者借助资本市场,将巨灾风险转换为巨灾债券,在满足机构投资人战略资产配置的同时,实现巨灾风险的转移。后者则是一种特殊巨灾转移工具的临时安排。两种方式均需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工具来完成。从1996年第一只巨灾债券发行以来,巨灾债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不足20年,但取得了巨大成功。据统计,全球巨灾债券存量从2002年的28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160亿美元,10年间增长了4.7倍,占到巨灾再保险保费收入的40%。与之相比,2002至2012年全球再保险保费收入仅增长了不足1倍。

  国际上政策性巨灾保险经验可供参考借鉴。一是巨灾保险立法要先行。通过立法规范巨灾保险运作,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政府参与或引导巨灾保险。主要体现在立法、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等方面。三是巨灾保险应坚持市场化运作。重在调动多种社会资源参与巨灾保险,共同分担风险。同时可以借助商业保险的销售渠道、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降低巨灾保险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四是重视风险管理技术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应用。五是充分发挥再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

  积极稳妥推进我国政策性巨灾保险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巨灾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世界银行[微博]统计,1990至2011年间,中国因灾所致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38%,而同期高收入国家仅为0.35%,低收入国家也仅在1.1%。中国平均每年约有1/5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因自然灾害损失而抵消。 

  相对于巨灾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巨灾保险在我国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据统计,目前,世界巨灾保险补偿率平均水平是30%左右,最高达70%,而我国巨灾保险补偿率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也仅为10%左右。在我国,传统的做法是以政府救助为主,民间募集或慈善捐助为辅,商业巨灾保险赔付占比较低。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社会总经济损失约万亿元,政府救助资金2600多亿元,约占总经济损失的26%,各类捐款近160亿元,约占1.6%,保险赔款近20亿元,约占0.2%。

  现行农业保险主要指农业种养(含森林)保险,涵盖台风、洪水等巨灾风险。尽管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各省市,险种也基本覆盖了种养业的大部分,但保障程度和覆盖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总规模在全国财产险行业中的占比仍较低。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所销售的商业性保单中,企业财产和在建工程项目已获得不同程度商业性巨灾保险保障。但家庭财产保险和机动车保险一般都把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政策性地震保险则缺失。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巨灾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程度严重不足。

  再保险是国际上一种最典型的巨灾风险分散方式,而巨灾风险又是推动现代再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保险的保险”,再保险的特性赋予大数法则更深层次的内涵,使巨灾风险能够跨时间和空间实现分散,因而又被称为是“巨灾保险的枢纽和核心”。

  政策性巨灾保险应服从于特定的政策目标,面向特定的政策对象,立足于解决市场条件下无法自行覆盖的风险保障问题,需要政府介入和政策配套。因此,在职能定位上,应面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巨灾保险和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最低保障上。

  开办政策性巨灾保险在模式选择上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即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多方参与、分级共担,自愿投保、政策鼓励,限额保障、适度统筹;进一步完善现行政府农业保险费补贴方式,提高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政策性支持相结合的效率,逐步健全由投保人、直接保险公司、国家农业保险共同体、再保险公司、国家与省两级政府基金和资本市场共同组成的农业保险保障基本框架;建立巨灾再保险共同体和巨灾保险基金,即成立由境内商业性保险公司共同组建的联合承保组织。分别设立农业巨灾保险和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两个共同体,通过商业化运作分别承保农业巨灾风险和居民住宅地震巨灾风险。依法设立专门用于巨灾保险的赔款基金。建立国家与省级两个层级的巨灾保险基金作为巨灾保险体系的最高层级保障。

  (作者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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