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连续6年亏损累计399亿 全国统一费率亟待打破

2013年09月03日 02:18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艾琳

  8月30日晚,保监会公布2012年交强险运营情况:全年保费收入1114亿,承保亏损83亿,投资收益29亿,即总经营亏损为54亿元。

  这是继2007年实施交强险条例之后连续的第6年亏损。“相较2011年已经同比减亏38亿,综合成本率也有所下降。”当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张海波在通气会上称。

  2012年下半年交强险对外资保险公司开闸,年度内开展交强险业务的三家外资公司分别是:美国利宝、富邦保险和中航安盟。“这3家2012年内的保费收入合计约2000万。开办第一年盈亏数据非常不稳定。”工作组成员介绍道。

  工作组成员将连年亏损的关键原因总结为:在人伤医疗和汽车维修成本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家用车保费收入大幅降低,部分车型与部分地区费率与风险严重不匹配。现实运行情况与交强险设计之初定下的“不盈利、不亏损”原则严重相违。

  更值得关注的是,大幅亏损或仍将持续。“保险行业每年都会根据亏损经验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但目前为止没有实质性推动。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涉及面广,并且立法修改涉及多部门,完善费率机制需要很长一个过程。”

  自2006年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来,2012年对该条例做过两次修订,一是将外资公司纳入承保主体,二是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相关事故赔偿责任由牵引车承担。

  自2006年下半年实行交强险至2012年,6年半行业共收取交强险保费4951亿,发生赔付3336亿,赔付率76.4%。累计承保亏损399亿,平均的综合成本率109.1%,累计经营亏损256亿,平均的经营利润率为-5.9%。

  收入降赔付升

  赔付成本逐年持续上升,而交强险的费率水平,或车均保费收入在逐年下降,导致交强险的收入和投资收益不足以覆盖赔偿,造成交强险持续亏损。

  交强险赔付种类主要分为人伤医疗和物损维修。从人伤成本来看,各年度死亡伤残分项限额的赔款从2007年的1万,提高到2012年的2.4万,增长125%,年均增长达到17.6%。

  而人伤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其中绝大部分赔偿项目与各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民纯收入挂钩。最近五年,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的纯收入大幅增长。

  例如江苏,近五年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达到了61%,年均12.6%。收入水平的上涨直接决定了人伤赔偿标准上涨。

  同时在物损方面,汽车厂商在2012年对零部件价格进行多次调整,涨幅超过10%。“这主要由于目前新车销售竞争激烈,各汽车厂商在前端销售降价,但在后端维修上采取上涨的策略,来保持利润稳定。”张海波说。

  但在保费收入方面,按照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费率浮动机制规定,交强险对于上年没有出险的续保客户开始享受费率折扣,连续三年不出险可有30%的费率优惠;而出险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死亡事故的客户是费率上浮。

  受费率浮动办法影响,其中家用车的交强险保费从2006年的1050元,降至2012年的800元,费率浮动从2007年实施三年后,每年有包括85%的续保家用车享受到费率下浮的优惠,但费率上浮的车主比例仅有1%。费率逐年处于整体下降状态,到2012年整体的交强险费率水平比基本费率下降了15.3%。

  建议分区域定价

  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但现实情况是,个别地区亏损极度严重,贡献两成保费却亏损占比超过七成。

  “地区之间差异太大,实行一刀切的统一费率与风险不匹配,赔偿结构严重不合理。”工作组成员说。

  经统计,近四年亏损最严重的6个地区,合计收取保费是767亿,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1.3%,但承保亏损是255亿元,占总承保亏损的74%。综合成本率已经超过了130%

  “举个例子,发同样一个交通事故,上海比甘肃要多赔付2倍多,但收取保费是一样的。因为上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甘肃的2倍多。而亏损严重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华东经济发达地区。”

  前六位亏损严重的地区分别为:上海、宁波、浙江、安徽、江苏、重庆。

  另外,按车种结构划分,亏损主要集中在挂车、特种车、营业客车、拖拉机和非营业货车上。据介绍,这五大车型最近四年,合计收取保费占全部车型保费的18.2%,但合计承保亏损达到252亿,占到了总承保亏损的73%。

  “为了改善交强险持续亏损状态,我们建议完善交强险费率调整机制,实行分区域定价。”交强险工作组成员们认为,中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交通状况、赔偿标准都存在较大差异,造成在同一费率水平下,各地的赔付支付和盈亏结构不合理。

  他们在具体建议中提出,“一是充分考虑各地的风险差异,对交强险实行分省定价,在区域内实现风险与价格的匹配,逐步实现总体的一个盈亏平衡。二是在交强险条例中增加更加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省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调整程序、调整频度等相关的内容,使费率调整更加的制度化,更加的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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