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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从零发展到148.3万人 保险营销员:我是谁(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3:11 21世纪经济报道

  身份争议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除名只是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纠纷的两大重灾区之一。根据业内人士提供的情况,除名的原因五花八门:迟到、早退、不带客户去产品说明会、卖其他保险公司产品,甚至有因卖安利产品被除名的。

  扣款、罚款是纠纷的另一大重灾区。中国人寿陕西地区的一位营销员10月8日提供的单据显示,由于其6月的扣补款高于当月佣金,他还欠公司900余元。

  种种纠葛均指向同一个问题——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是怎样的法律关系?到底是雇员,还是代理人?

  中国保监会内部人士透露,保监会一般不愿意对此过多明确阐述。但10月9日,保监会给贵州保监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回复函指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在具体案件中,业务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对此,高盛律师集团保险律师李滨认为“逻辑上非常牵强”。他认为,代理关系意味着双方属于独立主体,“扣工资、罚款,这都属于行政处罚性质”。而用确保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说法赋予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同样“说不通”。

  事实上,监管部门内部也长期存在争议之声。

  原保监会中介部主任、现深圳保监局副局长孟龙对此曾有概括:一方面为了不承担管理责任,保险公司把营销员的地位解释为个人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但是依法成为个人代理人的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资本金、场所、独立核算等实质性条件,营销员一个也不具有,惟一相似的就是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

  另一方面,由于买保险比买土豆复杂得多,客观上又迫使保险公司必须对营销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提供场所,还有管理和奖惩制度,为了稳定队伍,一些公司还实行底薪制。这事实上又与雇佣的员工无异。但又不符合《劳动法》,保险公司既不与营销员签订

劳动合同,又不提供劳动和
医疗保险
。上述30来名被除名营销员之一的方益斌,1997年初开始为国寿上海分公司卖保险,他说,“我们没有‘三金’,合同也口口声声说我们不是员工,凭什么管的比员工还凶?”

  而以上两方面造成的结果是,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尴尬,一举一动很容易处于“非法”状态。

  孟龙说:“这种体制在开始的时候问题并不突出,涉及面也小。现在发展到百万大军,问题和矛盾此起彼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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