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同业公会
潘先生是一位商场建设项目负责人,该项目原定建设工期为2010年5月至2013年2月底,并以此期限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至2013年2月,潘先生发现该项目尚需进行部分收尾工作才能提请验收,无法在原定工期内完成,故向保险公司提出将保单责任期延长的申请,并增加了约4000元保费。
2013年3月初,保险公司接到潘先生报案,因意外触动火警引发新安装的防火卷帘门自动下降,其下有一施工时放置使用的2米高木框,卷帘门下落时被其顶住导致两头下坠,造成边框护板断裂,转轴吊架变形,电动机烧坏,天花板开裂等。
理赔员立即对该事故进行了定责定损,同时查阅保单信息及相关工程资料审核出险时间、地点及受损财产是否符合相关约定,最终潘先生获得了近万元的保险理赔金。
潘先生在领到理赔款时表示:“项目开工两年多没发生事故,没想到在最后要提请验收前发生了损失,幸好延长了保单责任期,才让损失得到了分担。”
点评:风险事故不可预测,保险可以为客户分担风险造成的损失,但保险理赔是以保单约定为限的。如果投保后客户财产、责任期、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增改,可通过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的方式对保单责任做相应批改,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理赔,分担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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