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各地消费维权通报
保险纠纷连年上升,法院提醒车辆保险讲不清签合同要多留心
昨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总结了去年涉及因保险理赔引发的法律纠纷,提醒消费者保险合同纠纷多,签合同要多留心。
据珠海中院统计,2010年关于保险的纠纷全市两级法院共收案168件,2011年收案272件,而2012年则上升至314件。
■新快报记者 陈婕 实习生 袁绵 通讯员 李凌岩 马翠平
●案例一:条款语言晦涩难懂格式条款不合理
市民张某的轿车与另一辆重型牵引车碰撞,经交警高速大队认定,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由于车辆损坏,张某委托了评估公司对损失进行鉴定报价。保险公司却根据“无责免赔条款”认为既然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无责任,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定损的价额支付张某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虽签署了“无责免赔”条款,但保险公司并未将条款在合同中列于显著位置,未明确告知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约束力。遂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损失定价支付保险赔偿金。
●案例二:车辆损失赔多少?谁来定?
李某车辆被第三人车辆追尾,在交警认定无责任后,他委托珠海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并向评估公司支付了鉴定费5556元。经鉴定李某轿车事故损失总价为135885元。李某依该定损价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为保险公司鉴定涉案车辆损失只为99746元。李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参考两份鉴定结果酌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都有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理算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做定损。只有在保险公司不及时定损或定损金额不满时,才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保险公估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鉴定损失。
●案例三:投了保不意味可以逃避所有责任
黄某为其轿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其间黄某驾车与阳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阳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交警大队认定黄某与阳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先行向医院支付阳某医疗费用15000元,保险公司也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黄某以索取先行垫付给阳某的15000元医疗费为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签署的交强险中有条款已说明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