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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创业板征求意见稿:宽严相济突出成长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9:49 文华财经

  文华财经(编辑整理 王亚男)--据中国证券报3月24日报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依据现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制定,两者的法规体系、从章节到法条内容的表述均基本一致,这有利于保持法规体系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但从其法规具体内容分析,征求意见稿又有其突出的特点。

  

    发行条件宽严相济

  

    根据创业企业的特征,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发行上市的准入门槛。首先,大幅降低了财务指标的要求,对连续盈利的时间、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等实质性财务要求均较主板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其次,降低了对发行前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变化的时间要求。发行上市准入门槛的大幅降低,是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特点,可以肯定地说,符合规定发行上市条件的公司数量较中小板将大幅增加,投资银行的目标客户数量也将大幅增加,同时国内PE机构的投资标的也将急剧增长,这都将有利于国内创业企业的培育与成长,促进高成长型特别是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创业企业的发展。

  

    针对创业企业的特点,增加了对成长性的指标要求。提出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或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的明确要求,将把一些周期性或传统行业的公司排除在外。我们认为,成长性与自主创新的要求,是创业板与主板对上市企业要求的最明显的差异之一。

  

    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针对连续盈利时间的不同要求,设计了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和最近一年盈利的两套标准,为一些特殊类型的创业企业(如互联网企业)提供了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机会。

  

    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必须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这也是加强对创业企业财务监督的一项特殊要求。同时,要求主营业务突出,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一些双主业及多元化经营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将遇到障碍。

  

    审核强调专业判断

  

    规定保荐人保荐创业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这就要求保荐人要有较高的公司研究及行业分析能力。这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与研究部门在投行项目上的合作,研究部门的研究能力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投资银行的专业判断。

  

    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独立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建立,有利于加快推进创业板企业的发行审核工作,形成相对独立的审核体系。预期创业板企业审核的具体程序,将很快在修订后的发审委办法中得到体现。

  

    信息披露网络化

  

    要求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司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不要求发行人编制并在法定报刊上公告招股说明书摘要,这有利于发行人降低发行成本。

  

    规定创业板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企业的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市场波动风险,并提醒投资者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同时,还规定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并特别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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