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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黄金事件涉嫌变相期货 监管缺失当问责(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4日 02:38  21世纪经济报道

  因此认为联泰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本质特征,仅个别形式不同于正常的期货交易,依法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

  实际上,在案件侦查阶段,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指出联泰公司的主要经营特征有四点:

  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公众投资者参与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和对冲机制;杠杆效应。

  中国证监会认为,这些特征与期货交易特征基本相符,故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

  “以上述4点对比高德公司的交易行为,结论显而易见。”监管层一人士认为。

  张卫星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认定变相期货还在于杠杆比例不低于20%,高德黄金从《条例》实施后就按此标准执行。

  “《条例》的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执行时不能绝对按这个量,不是说高一点低一点就不是了,按这个标准就太好规避了;另一方面,这个比例也不是认定变相期货的唯一标准,是选择性标准,只要符合其他条件也可以认定。”另一管理层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况且,有信息表明,高德黄金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完全是按20%的比例,有的是10%,即1:10。

  非法经营?

  事情还不止变相期货这么简单。

  “高德黄金通”是高德黄金提供给客户的一个产品。高德黄金对其定义为,客户以交易保证金的方式按本公司即时报出的高德标金价格买卖高德标准金条,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鲜活黄金的“订购与回售”的交易业务。也就是张卫星所说的“现货延迟交收”。

  “现货延迟交收是在黄金期货推出前很盛行的一种变相从事期货的做法,其本质与期货是一样的,在保证金制度、开平仓要求等方面都是一样的。”一位期货业人士说。

  新的《条例》出台后,曾明令要求有此类行为的机构或者市场限期整改。同时按规定,从事期货业务,必须先经监管部门批准,否则将视为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以现货公司身份,以自有资金为了套期保值在这个市场上交易是允许的,但不能招揽客户,变成收取佣金,并以差价来赚钱,就是经纪业务,这是不允许的。”上述期货界人士说。

  更为严重的是,高德公司还可能涉嫌违反《刑法》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高德公司既不是金交所和期交所的会员,也不是其二级代理会员,因此既没有资格做黄金现货经纪业务,也没有资格做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高德公司并不具备业务资格,不能直接做经纪业务。现在的关键是,其和客户间签定的是何种协议,是作为经纪人还是投资管理?”上海知名律师严义明说。

  在严义明看来,高德黄金的做市商身份也有问题,在中国而言,做市商没有太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其做黄金业务是作为经纪业务在做还是自己在做直接投资,如果他一方面跟别人说是做市商,同时在操作时又说成他是一个经纪人,实际操作时只有他一个账号,就存在非法经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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