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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黄金事件涉嫌变相期货 监管缺失当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4日 02:3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俞悦 钟文倩

  炒金爆仓,让张卫星再次成为了“名人”。

  尽管张卫星在媒体上极力辩称“高德黄金通”不是变相期货,并举出法规条例来做比较,但9月3日,监管层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高德黄金通”业务的确涉嫌变相期货。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大量存在的变相黄金期货,并未因黄金期货的推出而销声匿迹,反而更加生机勃勃,这种现象至今未引起监管部门足够重视。

  “对于这个现状,监管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说。

  而对于最终高德黄金是否违法的判断,中国期货业协会首席律师于学会认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其一,高德黄金是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状况?其二,视即将发展下去的民事诉讼结果而定,但这也要看双方所签合同的效力,以及各自的举证有效性。

  “据我猜测,可能的一个判决应该是联泰的翻版,就是判非法经营罪。”于称。

  变相期货?

  在接受唯一一次新浪网的正式采访中,张卫星首先急于撇清的就是“高德黄金通”不是变相期货,并对称其是变相期货的说法,“强烈地表示愤慨”。

  他的理由有两点。一是称高德公司是“做市商”,是跟每个客户进行交易,而不是让客户集中撮合交易。

  按照张卫星的说法,由于高德黄金通的交易标的物是公司自有品牌的标准金条。高德公司是担任标准金条的双向报价做市商角色,任何客户的交易对象是高德公司,高德公司并不为标准金条的买方和卖方提供撮合交易的履约担保。因而不是变相期货。

  实际上,这个说法已不新鲜,早在去年底上海联泰公司变相期货案的庭审时,辩论的焦点就是这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变相期货作出了明确界定,即: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是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当时辩护律师称联泰公司是做市商交易,交易过程中,价格、数量都由联泰公司出具,买方、卖方认为价格合适就直接和市商进行交易。所以,联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期货交易,也不构成变相期货交易。

  然而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指出,联泰公司买卖的直接对象不是黄金实物本身,而是期货的合约(因为较少有投资者交割实物黄金,联泰也没有足够量的黄金以付交割);交易的目的不是黄金实物,而是投机获利;结算的方式不是货到款清,而是每日结算盈亏的期货交易结算方式;这些形式以及从交易的方式、交易的场所、交易的保障制度、交易的商品范围等方面,都符合期货交易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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