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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参与股指期货可能以自营和资产管理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 02:27 第一财经日报

  相关政策初定

  刘文元

  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近日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证监会已基本明确了券商以自营和资产管理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政策,近日监管部门将发布相关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部门初步决定,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只允许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以自营方式参与股指期货,必须结合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主,参与规模应依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监管部门禁止券商开展专门投资股指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券商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股指期货领域,应在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中明示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用于套期保值,同时须经

证监会核准后方可进行;原已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股指期货领域的,要和委托人重新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同时将资产管理合同报证监会批准。

  此外,券商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必须向辖区证监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进行报备,并由后两者负责监控账户。券商以经营和资产管理方式参与股期期货,必须委托

商业银行进行结算。消息人士称,监管部门采取此项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保证金被挪用的问题。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净资本计算的规则和计算表,都为券商以自营方式参与股指期货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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