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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6月20日,首届“中国机构投资者峰会暨财富管理国际论坛”举行,本届论坛主题“混业冲击与大资管格局重构”。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孙杰在论坛上表示,要建设受人尊重的受托人制度与受托人队伍,建立受托人文化。
以下为其发言实录:
孙杰: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感谢张社长的邀请。昨晚到的比较晚,我们前段时间忙年会没有时间准备这次论坛的发言,讲什么内容没想好,找了一个主题,就是“建设受人尊重的受托人制度与受托人队伍,建立受托人文化。”上周我们召开了基金业协会国际专业委员会,一共14个国际上的大资产管理公司召开了资产管理会议,第一次国际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几个议题,在讨论过程中几位国际大佬都提到了一个词,每次境外大佬来都谈这个事,使我想起当时在香港工作期间看到美国国会成立的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咨询两个最大的券商投行董事长,其中一个董事长认怂,就是错了,怎么说都行,另外一个比较狡猾就说没错。后来这个调查委员会的人说,你再这么强词夺理的话是不是想让我们给投行强加一些制约制度,当时我脑子里印象里非常深刻,这在他们的脑子里、在国会的调查委员会里头有这么高的地位。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概念,这就是美国一百多年来、英国一两百年来形成的金融行业的一个飞机重要的制度安排,确保了资产管理行业一百多年来没有出特别大的问题,特别是系统性的问题。
我想IB、投行或者是银行或者是其他的曾经出现过大规模的倒闭潮,导致了经济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以前在国内有过研究,也有过呼吁,但得不到权威的重视,更没有在媒体上广泛宣传。所以借这个论坛我简单说一下这个,资本市场林林总总的问题、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最核心的有一个共性的东西是什么,证券公司、期货 公司、上市公司、交易所林林总总的机构有一个共性的东西就是契约,从远距离交易最后发展成为标准化的交易,每一种都是契约,而诚信是契约里最重要的内容。
但是在资产管理行业不尽然,我们说对投资者要诚信,我们想想有些方面是诚信的,按照我们契约买了沪深300或180,我买了契约里的某些产品,理论上我是诚信的,我是做到了我买的产品,买180、买沪深300、买TMT,我做到了,我诚信了,但还不够。你这个产品卖的时候,高风险的产品卖给老头、老太太是属于诚信范围还是超越诚信范围,我告诉你这是高风险的了,老头、老太太说我知道啊,诚信有时候不能涵盖基金行业、资产管理行业的全部。所以资产管理行业要 超越诚信,这是一种广泛的理解(不全)。资产管理受托人义务是建立在衡平法基础上的一种更高层次上的交易,原因就是在资产管理行业第三方资产,英国法律非常明确的说把自己的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下。衡平法是弥补了一般缔约关系、契约关系的补充。必须要进行约束,置于所有资产利益者之下。
我今天想说的是道德的问题,所有大专院校大量的培训,大量非常好的教授,非常好的课题设置,唯独在道德伦理方面是非常薄弱的。道德是一个意识形态,是一个软约束,是受托人一个基本的条件,这个是高于一般的金融市场买卖关系。这种资产关系和法律关系在中国过去是很薄弱的,中国有托孤制,老皇帝年纪大了,孩子还小,托给大臣,全权打理,自主打理,更不用说在社会把财产托给人家。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或者再往前推建国以前,金融领域,汇丰银行的银行在中国诞生的,AIG保险在中国诞生的,唯独没有金融,这是一种崭新的、全新的财产关系、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2003年老基金法确立,初步确立了中国受托人制度 基础。十六年,这种财产关系、契约关系和法律关系和一整套以此为基础的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初步在中国落地。包括我们后来知道的其他行业的资产管理,我们银行里托管银行、托管部也是这种制度安排的一个全新的体现。因而,现在的基金行业是健康的,制度安排基本上是健全的,引进这个新的财产关系、法律关系是成功的。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法律基础、文化基础传统不够牢固,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总体上确保了一个行业的诞生和发展。
但是也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个问题在发展过程中、在法律调整过程中、在市场不断完善过程中、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断会得到解决,没什么大问题。国九条监管部门的一系列政策,出台一系列的措施,大大完善了制度和行业发展。
我希望在我们的行业里能够继续弘扬受托人制度、受托人文化,建立一个受人尊重的受托人队伍,使我们这个行业能够得到进一步大的发展。
今天论坛的题目是“大资管和混业”,我个人认为受托人制度和这项法律关系适用于券商制度,适用于其他类的资管公司包括PE和VC。我去年专程访问了欧美, 专门了解一下欧洲、美国对这方面的标准,他们一致认为肩负着受托人的义务,所以行业里应该恪守受托人制度。为什么叫受托义务不叫受托责任,受托责任是有明文规定的条文,受托人义务是更大的范围包括没有明文规定。老头老太太你明知道他没有风险承受能力还销售给他。还有从业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利,八小时工作 的责任我全部履行了,但是他自己也犯了道德的错误乃至触犯刑法,所以不光是责任,还有更多的义务。
这个问题在现在为什么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呢?有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过去我们学习的是舶来品,学的不到位,我们学的怎么融资、学的怎么建立制度、怎么建立公司、怎么建立一整套设备IT,但是更深层次的东西我们没有进一步深入了解,我们经常学东西学歪了,当年券商挪用保证金问题一不留神走到错误的地方学了一个错误的东西,不够完善。第二,中国的文化在这方面是很薄弱的,没有得到接受。第三,立法,老基金法是专家立法,这好像是厉以宁牵头做主导的,是专家立法,当时还说这是第一个专家立法,但是到后来不断地磨又加入了很多方面,以后又进行了修改,修改以后很多精力都放在具体的分工,行政方面和市场人事的资金的关注得到充分的反应。但是我觉得有一个小的缺憾,修改的基金法反过来从法理层面、从历史角度再回顾一下恐怕更好。所以我们花好多精力谈行政的观点,反映 市场人事的观点,市场人事的观点大量时间结晶都聚集了,但是回过头来看从法理、从理论上再拔高可能会更好一些,可以使法律更完善,可以使中国实践跟外国经验更好的结合。这是一个很大的缺憾。我记得第一部基金法专门请了国外的专家,请他们一条一条帮着梳理,这次好像更多吸取了实践的经验教训。
刚刚讲了这个行业大家恐怕面临一些困境,这里头除了市场的原因、除了产品的竞争,但是没必要那么悲观,随着监管部门新政策的出台,国九条的出台,大资管格局的形成,应该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
有一些小问题我提一下:
第一,现在大量的人才流动,前两天还有报道说几百个基金经理流失之类的,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从经济学意义来说、从市场发展来说,未来人才流动人与资本的最佳配置。但是从不同角度看也有另外一方面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说、从契约角度说、从受托人角度上,人才流失是一个蛮大的问题,你跟股民缔结了契约,人家是奔着你来的,奔着你管理团队,奔着你基金经理,奔着你一整套的策略和思路来的,你大量的流失是不是对这些问题在法律承诺上有一个很大的失约,所以我觉得要有一个平衡的看法,不能简单说人才流失是市场配置最佳的。从经济学意义上是对的,但从法学角度、契约角度过快流失一定是不合理的。所以希望能保持一种平衡,既要有人才流动,也要保持原来企业的承诺。
第二个问题,怎么看待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我们协会坚决支持中国证监会[微博]对这些非法行为的打击,坚决支持基金公司为规范自己从业人员行为做出的努力和制度安排,协会本身致力于法律的制订。但是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发展环境,与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是并行不悖的,是同样重要的,符合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把一个行业用“四害”这样抹黑的话不符合这个行业发展的要求。美国47%-49%的家庭把资金交给了公募基金,用了公募基金理财,大量的养老资金进入了公募基金,这个行业应该是受人尊重的行业,应该是受人尊重的一个队伍,要严格区别个别人的问题和行业的形象。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这方面的问题,除了香港以外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用四害的形象来描述一个行业。这样一个行业将来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拿一千块钱到金融市场去买,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银 行产品都买不到,只能买公募基金。
养老体系需要大量的发展,中国尤其重要大量的养老基金是通过公募基金等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的,我们要创造一个非常好的舆论环境,发展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行业,于民于我于大家包括每一个人本身都是好的。所以我们在坚决打击那些违规行为、违法牟利行为的同时要理直气壮的为行业树立正面形象,宣传行业的优点,这是最透明的,哪个行业买的产品你知道,哪个行业的内部情况你知道,基金经理你知道,这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实是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所以打击违法行为和宣传基金行业、资产管理行业的制度安排、制度优势同样重要。所以我们希望能够跟社会各界一块规范这个行业行为,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这个行业的伦理道德 水平,打造一个受人尊重的受托人队伍,为百姓理财服务,为养老体系服务,我希望这点同样适用于其他的私募基金和其他的资产管理公司。
时间关系就讲到这里,讲的不对的请大家批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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