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察院抗诉马乐案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

2014年04月08日 02:25  上海证券报  收藏本文     

  □ 深圳中院一审宣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

  □ 深圳市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

  □ 有律师认为:作为国内最大的老鼠仓案,马乐案判决结果明显过

  轻,很容易让外界产生纵容老鼠仓的感觉

  ⊙记者 徐维强 ○编辑 于勇

  一周前一审宣判的国内最大老鼠仓马乐一案,并未随着判决尘埃落定。上周五,公诉方深圳市检察院对外宣布,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并提出抗诉。

  4日下午,深圳检察院在官方微博上发布消息,称“由我院提起公诉的原博时基金[微博]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已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今日,我院依法对该判决提出抗诉。”

  尽管内容简短,但该声明直指之前引发广泛争议的马乐案判决。3月28日上午,马乐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3374.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马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马乐案件一经宣判,立即引发轩然大波,各方对此争论不休。最近的一次老鼠仓李旭利案件中,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李旭利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远远小于马乐的案值,但在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一千余万予以追缴,2013年二审维持原判。

  有律师认为,作为国内最大的老鼠仓案,马乐的判决应该具有样本意义,但从目前的结果来看明显过轻,很容易让外界产生纵容老鼠仓的感觉,这对未来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老鼠仓也会有不利的影响。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焰律师分析,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虽然有悔罪表现、自首情节,而且能够如数缴纳罚金,可以进行减刑,但作为国内最大的老鼠仓,不应如此轻判。

  金焰表示,马乐缴纳的1884万元罚金数额也是迄今为止老鼠仓案件的最大罚金,但这与缓刑是两个性质。

  记者从深圳市检察院了解到,当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抗诉。

  马乐案将进入二审程序,法院将排期二审开庭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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