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打开新空间 协调好各方利益是关键

2013年06月03日 03:19  证券时报网 

  爆发式增长后的基金业遭遇了成长的烦恼,而种种问题归根到底只有一点,那就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为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打开了新的想象空间。证券时报最新公司治理调查结果显示,超过65%的基金公司将员工股权激励作为改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最现实的途径,逾九成基金公司认为新基金法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作用,新基金法中允许员工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有助于改善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

  证券时报记者 张哲 付建利

  2007年基金业爆发式增长后,被各种各样的难题绊住了前进的脚步:股东内斗、高管离职、行业精英大量流失……分析现象深入本质,阻碍基金业发展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只有一点,那就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而新《基金法》的正式实施,为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打开了新的想象空间。

  证券时报最新公司治理调查结果显示,仅有不足三成基金公司表示始终将持有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超过65%的基金公司将员工股权激励作为改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最现实的途径,逾九成基金公司认为新基金法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作用,新基金法中允许员工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有助于改善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

  只有公司治理结构得到改善,才能更有效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业也才能可持续发展。为持有人服务,替持有人理好财,才是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石。

  新基金法带来新希望

  新基金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对于这部修订后的法律,业内人士在改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上,又有何期待呢?

  北京一家券商系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认为,从法律的层面规定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进入董事会,有利于增加总经理的话语权和议事能力,充分调动职业经理人的积极性,增加他们的信任感和归宿感,“这些虽然听起来很虚,但真正实行起来,对改善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可谓善莫大焉”。

  全国人大财经委原法案室主任、原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朱少平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现有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中,大股东干预过多,对短期利益考虑过多,从业人员没有实行股权激励,经营层所得和付出往往不成正比,不利于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此外,公募和私募的反差太大,导致公募人才大量流向私募行业。新基金法对基金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后的及时公告都做出了一定要求,同时要求大股东减少对基金公司的干预,对从业人员要加强监管,并放松一些不合理的限制。这些措施都有利于从法律层面发挥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改善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

  基金法首任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微博]表示,在现有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下,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营层都是打工者心态,自身价值很难实现,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法律为基金从业人员实行股权、期权等激励措施留了一个口子,有利于增强公募基金行业的吸引力,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自我的价值追求,把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同时,法律和相关的监管政策应当进一步限制基金行业的短期排名,给从业人员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让从业人员不仅干得好,还要干得舒心”。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总经理认为,中国特有的商业文化是不大重视谈“利”的,法律应该把基金公司的经济利益界定明晰,商业文化更多是一种契约文化,为持有人服务应当是基金公司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根本点。同时,法律也应当明确总经理等经营层的责权利,要让总经理不仅有“责”,也要有“权”,赋予总经理更多的话语权。此外,在基金公司的组织形式上,未来法律也应当进一步完善,比如合伙制、公司制,让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多元化。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基金行业来说,落脚点都是为了持有人的利益,完善治理结构、稳定人才队伍,这些都仅仅是手段和方法,服务好持有人,取得持有人的信任,增强持有人对基金行业的信心,才是中国基金业进一步发展的根本。”一位基金公司高管表示。

  目标:

  实现有效利益管理

  关于基金公司治理,管理层早在2006年6月就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根据这个准则规定的条款,基金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公司各级组织机构和员工都应以保护持有人利益为立身之本,公司、股东、员工利益与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都应将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

  不过,由于基金公司长期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管理层内部控制显著,董事会无法有效制衡;过度依赖基金运营制度安排;忽略自身内控体系的完备性;独立董事能力缺陷或者不作为导致董事会内部监督体系失效;督察长普遍受制于总经理,未能有效发挥职能等问题,在基金公司的日常运营中普遍存在,上述治理准则中强调的保护持有人利益的行业最高准则形同虚设。

  例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保证独立性,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对基金财产运作等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不得服从于某一股东、董事和他人的意志。

  “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制衡体系被打破是常态,有效内部控制的前提是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上海一家基金公司高管认为,“公司治理仅谈形式是没有意义的,更多的应是利益管理。”

  国内开放式基金发展至今,公司治理模式是契约型基金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是,多方利益诉求不一致,持有人利益很难被保障。作为基金公司的出资方,股东最看重的是基金规模,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规模扩张意味着管理费的增加,管理费增加意味着公司利润增加,股东可获得更多分红;基金持有人也可以看做是基金的股东,关注的则是基金业绩、分红;另外,基金公司员工关注的是公司和自身的收入、职业发展等。

  这三方利益,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是一致的,从顺序上来说,首先要保护好持有人的利益,才可能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利益,最终实现股东的利益。但在现实中,由于股东比较强势,往往会把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甚至为了股东利益损害持有人利益。因此,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持有人、基金公司员工、股东利益的一致,“只要利益趋同,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实现了捆绑,事情就好办了。”上述高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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