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基金开闸

2013年03月18日 02:51  上海证券报 微博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毛明江

  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意味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式成为基金销售渠道,有望推动多层次基金销售体系市场建设。

  《暂行规定》明确,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购(认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基金销售服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同时,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经营者也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取得销售渠道的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指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应当具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3年;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运行的信息系统,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服务提供商相应的技术系统完成了联网测试等八方面条件。

  据悉,《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公布,标志着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应用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方面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条件和业务边界也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基金销售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随着投资人日渐成熟,电子商务的优势将更加突出,《暂行规定》的发布可以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水平,有利于基金销售机构加快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投资顾问的战略转型,并为投资人带来更便捷高效的投资交易方式。《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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