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伟
基金公司正试图向发展艰难的香港分公司伸出援手。《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多方了解,数家基金公司目前正有意将QDII基金的投资咨询业务正式交给香港分公司,即由香港分公司担任QDII基金的投资顾问。此事尚未得到监管层方面的批复,但从目前的法律框架来看并非不可能。
最早走出国门的QDII基金,都会寻求熟悉海外市场的境外大型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投资顾问。不过,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海啸放大了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在投资上的分歧。
包括南方基金副董事长高良玉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都曾公开表示,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都是选股不选时,即使在2008年全球股市大幅下跌时,境外投资顾问依然拒绝降低仓位,这与国内基金公司的投资习惯和投资者的需求完全不同。
随着市场对投资顾问的诟病越来越多,QDII基金纷纷解除与境外投资顾问的合同。Wind资讯统计数据显示,目前70多只QDII基金中,仍聘有境外投资顾问的仅22只,且其中大多数都是合资公司,聘请的投资顾问为公司外方股东。
在内地公募基金公司2008年起开始“出海”、在香港设立分公司开展国际业务后,许多基金公司已经把QDII基金交由其香港公司团队来进行投资决策。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对记者表示,总公司对香港分公司的考察期一般是三年,而在发展初期,为了给分公司开源节流,一方面,分公司的员工一般都由总公司国际业务部员工兼职,薪资也由总公司开支;另一方面,QDII基金都交给香港公司团队管理,后者以这块资产来自负盈亏。
而如果香港分公司能够成为QDII基金的正式的投资顾问,就可名正言顺地向总公司收取投资咨询费,这对于香港分公司未来提高独立生存能力将大有禆益,因为其目前拓展国际业务最欠缺的就是持续投资业绩。
根据证监会2007年发布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QDII的境外投资顾问,需要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但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显然,以目前法规对境外投资顾问的限制来看,香港分公司无论是经营时间还是资产管理规模都不符合要求,不过,法规既然明确证券公司的香港分公司可不受限制,基金公司或许同样有可能争取到这个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