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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和VC去留《基金法》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14日 06:40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目前已经结束了第一轮征求意见,之后该修订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有消息称,昨日,25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VC)行业协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特别是VC不加区分地纳入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我们对基金法的修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主要的还是集中在明确基金法到底是管还是不管PE和VC。”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记者表示。而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记者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早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版本中把“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定义为“证券投资”,这意味着PE将被纳入基金法的范畴。

  不过,在今年6月份的第一次审议中,草案删除了这一定义,并且通篇未提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字样。这意味着PE并没有被明确纳入监管,但草案最后新增第171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这一条似乎又为PE纳入基金法“留了口子”。

  在业界看来,关于PE入法之争,事实上体现了部委间关于PE监管权的博弈。目前主持《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表示,为了避免因监管分工而影响法律的出台,大家的注意力应该都集中在市场行为的规范上面,而不是监管分工方面。

  “我们希望出台的办法,能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不希望看到对行业产生不好的影响。”清科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婉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PE纳入基金法的监管范畴,是会起到推动作用,还是反推动作用,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

  “现在存在的一个现象是多头监管比较严重,如果再增加监管,其产生的作用会是如何?”林婉婷表示,创投行业对经济社会有很大作用,如果过度监管,是否会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影响?

  力主将PE纳入基金法的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在最新署名文章中提出“新老划断”一说,“基金法修订不改变当前基金业管理体制。”“修法后纳入本法调整的私募基金包括PE基金,但只是‘增量’部分,不包括法律修改前设立的存量私募基金。”

  “增量和存量,两者如何界定?会有不明晰的地方。”林婉婷表示。

  按照目前的进程看,基金法修订工作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读”8月下旬进行,“三读”最快10月下旬进行,中间还要召开若干次座谈会,进行修改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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