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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忠和江赛春聊南方稳健2号不分红案实录(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3日 12:20  新浪财经

  基金分红违约的法律判定和责任追究

    主持人乔旎:刚才听您说了以后我也明白了,就是说这个合同是很清楚的,但是为什么每次到最后的时候这个解读就会出现一定的偏差?您刚才也说到可能是我国的《合同法》上可能对于弱势这方有一定的保障,或者说是向着弱势这一方,那您觉得此案的胜诉的可能性多大?

  张远忠:证监会最近确实出来一个分红的指引,的确明确了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期限,但没有这个说明是不是开放基金就没有办法分红呢?投资人就没有权利呢?我认为证监会这个解释只不过是提示,它是个规章,我们说的是参照规章,它提示行业将来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要把这个分红具体明确化,但是反过来讲另一个问题,的确当时这个合同没有规定分红期限的时候,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时这么多基金合同报送到管理层备案的时候,为什么能够备案通过?这是不是提出一个问题?是我们执行环节出现了问题,法律本身很清楚,我投资人是不是做你牺牲品?当然不应该。

  主持人乔旎:就是法律很清楚,但是到最后一解读的时候往往受害的全是老百姓。

  张远忠:我认为这是歪嘴和尚念了歪的经,至于说胜诉的问题我补充一下,这个案子我们认为无论从事实依据上来看,从合同上看,没有分红这是个事实,第二,具不具备分红条件?具备分红条件,第三,你履行合同了吗?没有,第四,依据《合同法》我可以要求你随时履行,我随时要求你履行,所以从事实、法律依据看我们都能够胜诉。

  主持人乔旎:如果胜诉以后这个赔付会是怎么样?

  张远忠:刚才我在别的地方做节目也讲到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说要怎么怎么着,但是我们希望南方公司采取主动行动,有一个态度出来,你是投资人所信任的人,信托,信托,就是信任委托,你接受了如此高的信任,但是具体在履行义务的时候没有达到信任的义务,这本身就是个问题,一个态度;第二,要拿出态度出来,我们的仲裁和诉讼不是目的,我们希望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护。

  主持人乔旎:我们也发现现在聊天框里头也有网友说到起诉南方2号要求赔偿,还能不能要求基金公司来换基金经理呢?这个问题先听一下张律师的意见。

  张远忠:如果要换基金经理要经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与会人员三分之二通过的时候才能够换基金经理,就是你投资人本身起诉的时候不能说我起诉换基金经理,不能有这个诉讼。这个时候必须要经过持有人大会同意才能够提出这样的诉讼。

  主持人乔旎:就像以往遇到这种事情,有没有遇到换基金经理的情况?

  江赛春:换基金经理这个决策基本上还是基金公司自己来做的,对持有人来说当然在法律上来说,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整个基金的一个最高的,应该说他是最大的利益相关方,或者说他应该是一个决策人。但事实上这个制度是缺位的,就是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很难开的,惟一开过持有人大会的情况只是出现在封闭基金转开放的时候,这个时候召开持有人大会,其他时间像换基金经理这种事情一般来说是不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

  张远忠:这是很难的一个做法。

  主持人乔旎:就是说即使遇到这样的事情,即使基民朋友们胜诉了,但是换不换基金经理我们也无法掌握,只是基金公司说的算。

  江赛春:这里我补充一下,其实分不分红和基金经理关系不大。

  主持人乔旎:但是好像到最后的时候所有的基民把矛头和指向全部都指向到了基金经理身上,毕竟他在操作这样一只基金。

  张远忠:现在所说的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不是一个概念,基金经理刚才我理解是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人是公司内部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肯定是基金持有人大会来决定的。

  主持人乔旎:江先生,南方稳健成长2号于2007年4月进行了拆分,是不是拆分了以后就可以不分红了?

  江赛春:其实这个政策真正的意思就是说只要你最初时的持有人,不是说处在一种亏损状态下就可以分红,也就是说他有可分配收益的话就应该可以分红。

  主持人乔旎:我们再回到刚才说到的这个案子的情况,可能很多朋友还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如果说基民朋友们胜诉成功,南方公司有没有能力来赔付这样一大笔钱?

  张远忠:先说他是两个环节,首先是能不能胜诉,第二是能不能执行。从法律上看如果说基金持有人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时候,他就应该胜诉,因为基金公司的赔偿采用的一个是基金管理费,是财产内一部分,第二,股东的投资,股东的出资,这几块如果加起来之后可能还有一些再投资的收益,加起来之后如果够执行的时候那应该没有问题,如果财产不够了怎么办?按照新的破产法规定是不是采取另外一种破产措施,这个另当别论。能不能胜诉和能不能执行是两个环节的问题。

  主持人乔旎:您刚才也说到了胜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张远忠:我觉得具备很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主持人乔旎:您刚才也说到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审核指引,是不是这个指引出台就是为了针对此次案件做一个细致的规划?您刚才也提到解读过这个条款。

  张远忠:因为这个指引是基金内部发,但是有媒体对它进行了部分的解读,证监会之所以出这个东西的确跟现在行业当中不分红的现象有很大关系,所以正因为如此证监会就针对这样的问题做出这个指引,基金公司必须遵守一个文件。

  主持人乔旎:江先生,你觉得这个指引有没有很细致的一个规范?

  江赛春:应该说我觉得是解决了过去分红很多规定不明确或者模糊的地方。我觉得分红这种操作可以给大家一个比较明确的预期,就是让你知道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时间分多少红,过去这种预期不明确。

  主持人乔旎:过去我们也有预期,只是这个预期和最后实际分红差的比较多。

  江赛春:对,就是你没有办法预期具体的时间和金额。

  主持人乔旎:等于说有了这样一个指引,以后可能证券公司包括基金公司能够更细致的按照这个指引去操作,我们也在之前有一个很明确的预期,到最后这个结果和之前我们所预期的应该是一致的。

  江赛春:对。

  主持人乔旎:还有一个问题,以往的法律条款对基金分红主要做哪些法律约定?

  张远忠:法律约定一个是投资基金法,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也是基金的大法,还有一个是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还有证监会自己内部制定一些基本规则,可能还有一些行业内的基本规定,但是我想对这块来讲投资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规定的东西还是比较清楚的,再加上《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这是最基本的法律,都很清楚。

  主持人乔旎:这个事情也不是一个个案,而且这个事情已经发生,现在也引起千层浪了,很多朋友在问我们可不可以以这样一个事情为参照,同样可以起诉类似违约行为的一些相关基金公司?

  张远忠:这个问题也有投资者问过我,如果他真是像南方公司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起诉,如果说具备违约这个行为的话完全可以起诉,但是可能基金公司之间违约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比如说他为什么不分红,可能原因上有所区别,但是如果像南方基金公司这样具备分红条件不分红,而且拖了一年都不分红,完全具备起诉的条件,投资人可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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