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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忠和江赛春聊南方稳健2号不分红案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3日 12:2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针对近日媒体报道“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状告南方稳健成长2号违法合同规定不分红”一事 ,新浪财经特邀请当事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和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于4月13日做客新浪财经会客厅,与广大网友聊“基金不分红”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南方稳健成长2号是否构成违约责任”。

 

图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中)、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右)与主持人乔旎(左)。(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图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中)、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右)与主持人乔旎(左)。(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乔旎:亲爱的新浪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新浪《财经会客厅》,我是主持人乔旎。我们今天邀请到的两位嘉宾分别是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先生,欢迎你的到来,跟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张远忠:网友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乔旎:另一位是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先生,欢迎你的到来,跟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江赛春:各位新浪网友大家中午好。

  主持人乔旎:对于这个事情就不再多说了,因为网上炒的沸沸扬扬了,首先问一下两位嘉宾对此事的一个看法,江先生您怎么看?

  江赛春:应该说这个事情我想可能也不是说刚冒出来,并不是说不分红这个行为在整个行业中出现了契约的规定和基金实际执行的一种情况出现了偏差,这个问题我想在过去整个行业中一直存在着分红的时间和分红的金额,和大家所理解、所期望的会存在偏差的这种情况。

  主持人乔旎:这不仅仅是一个单一事件,可能从行业的角度来说已经存在很久了,只是在08年这样一个情况下才凸显出来。

  江赛春:对。

    南方稳健成长2号是否违约?

  主持人乔旎:我想问一下张律师,您怎么看待这件事情?这件事情究竟有没有违约?

  张远忠:这个合同我们仔细研读过,我们认为违约很明显。把这个条文给大家读一下,他是这样约定,基金每年分红最多不超过12次,年度分红不超过12次,分红的时候不能低于每年收益的90%。通过这个条款我们认为你虽然没有规定次数,也没有规定最少一次,但是你每年应该把你所获得的利润90%,就是不低于这个数字应该进行分掉,现在南方基金没有把这个数字分掉,所以我们认为它违约。

  第二点我补充一下,这个条款本身是否很清晰的问题,首先一点要说明的,他没有分这个利润很清晰,至于什么时候分这个利润呢?虽然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我承认,但是根据我们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合同法》怎么约定的?就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间没有约定的时候,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想南方公司它的年报在08年的3月29号就公布了,现在一年了,公布年报当中有利润97亿多,每一份基金大约能分0.69、0.59元,大概是这个数字。一年之后都没有分红,这个时候我想投资人可以寻求履行分红义务,没有问题。

  第二点,基金在具备分红条件的时候应当及时分红,就是说《基金法》上规定的,当具备分红条件应该及时分红。现在你有了利润之后都过了一年没有分,这是及时吗?根据诚实信用解释,一年不履行义务恐怕他不构成及时。所以我认为南方基金公司有义务向投资人分红。

  第三个要说明一下,投资人的权利跟股市的下跌没有任何关系,不是说有赚了我就不分红,现在亏了就进行分红,只不过下跌之后提示投资人的权利,当牛市大家头脑发热的时候恐怕大家没有思考,我们说当悲剧产生的时候我们往往能够想到我们该做什么事,就是这个道理。

  主持人乔旎:就是对于分红不分红,跟08年金融危机根本没有关系,只是当时合同上写的什么,你就按照那个规定来做。但是当时这个合同并不是说特别清晰。

  张远忠:我想补充一下,这个合同很清晰,只不过对履行期间没有约定,但是他的分红义务是很清晰的。

  主持人乔旎:那这个合同中间是不是有些矛盾?

  张远忠:这个不矛盾,分了之后肯定不能低于一块钱,这是肯定的,但是现在在不低于一块钱的时候完全是有利润可分的。

图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中)、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右)与主持人乔旎(左)。(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图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中)、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右)与主持人乔旎(左)。(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主持人乔旎:江先生,这可能不仅仅是一个公司的行为,在行业里头都存在这个行为,只是在今年更加明显起来,因为在这样一个大环境的背景下我们更关注这一点。那您觉得目前现在的现状究竟是什么样的?

  江赛春:其实就像我刚才提到的,这个分红的问题是一个行业性的问题,我从法律层面上对《合同法》并不是说有非常深入的研究,但是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上来看,过去整个基金合同里边,就像我说的它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或者规定不明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其实基金公司可以根据这个条款对他自己的分红行为做出比较大的、很大自由度的一个安排,比如说我们说的所有基金,基本上开放基金的分红条款都提到一条,叫做当期如果发生亏损的话不分红。这个当期怎么解释?实际上这个没有做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对基金公司来说有可能会利用这个条款,当期有一个不明确的一个界定,他这样就可以说比如说我08年亏损了,那么这个当期究竟指哪一天?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一个分红时间,这是《合同法》上有一个无约定期限的合同问题,但没有指定分红多少天,在实现这个收益以后多长时间来执行这个分红,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可以说我这个红利是可以推到以后分的,我实际上执行了一种红利再投资的行为。正是因为我们说整个基金合同或者招募说明书里面对于基金分红的条款存在着这样一些规定比较模糊的地方,所以大家可以看到不久之前我们证监会已经专门针对这个基金分红的问题,出台了一个指导意见,就是明确把我们说的这些条款中的不明确的问题重新明确化,另外我也补充一点,就是说这个基金分红以后净值不低于一块钱,这也是一个相当模糊的规律,因为我们知道其实很多基金在运行的过程中经过了拆分,所以事实上这个条款的真实意义是说对原始持有人,对最初认购的持有人,只要他的基金净值累积回去以后高一块钱就可以分红,而不是说当时的单位净值必须要高于一块钱才能分红。

  所以这样一些关于分红的具体的政策规定上存在着一些比较模糊,或者说和大家想像的预期不太一样的地方,基金公司也利用这种条款上的模糊约定来自由地安排,或者说选择一种对他比较有利的一种分红的方案的安排,或者包括分红时间,包括分红的金额,这方面实际上我们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或者说持有人本身也没有一个渠道可以要求基金公司你要分多少,在什么时间分,这个现在都是没有规定的。

  张远忠:这个我补充一下,就是说关于现在这个合同条款我大致都看了一下,确实基金公司的合同大致相当,内容大致一致。在我看来合同的条款本身内容我觉得很清晰,这是很清晰的问题,应当分年度利润。

  主持人乔旎:就是这个合同是很清晰的。

  张远忠:对,合同很清晰,第二点,基金公司真认为合同是模糊的时候,那么怎么办?是不是基金公司就按照自己的意思来解释这个合同呢?我们《合同法》也规定的很清楚,这个基金属于格式合同,当格式合同条款出现解释不清的时候,有两种解释的时候,我们应该用有利于弱势的一方来进行解释。另外南方成长2号06年是盈利的,07年是盈利的,为什么不分07年利润呢?所以说这个合同非常清楚,第二,如果真像南方基金所说的不清楚的时候,要有利于投资人解释。再一个,这个行业现象如果都是如此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就不追究?每个人的道歉,小偷很多,你跟警察说他们都在偷,所以我偷就没问题,能不能这样讲?所以我认为每个人有违法行为的时候都应该受到追究,是否被人检举和发现这是很重要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追究南方公司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也没有任何事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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