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钮文新:因为基金公司是受托人,我把钱交给基金公司来管理,他用错了人,那是他的责任,基金公司再追究违法犯罪人的责任。
龚来章:基金公司承担了责任之后,他对给他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可以进行追查。
主持人:有没有可能我刑事赢了,民事没赢呢?
龚来章:这种情况是有的。所以广大投资者在把资金委托给一只基金,让他去为你进行投资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他的资信情况多了解一下,以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
老鼠仓这样的违法行为,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比较复杂。但是我认为,因为这样的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那么依据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给他认定一个违法所得,你可以以此为尺度,先提起诉讼,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对你自己损失的认定有证据证明高于他的违法所得所能够弥补的,你完全可以再追加你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罚款不够,你觉得比这个损失更大,然后基金公司还得再掏钱。
龚来章:是。
更多的是一种震慑力量
主持人:其实,我还是有点担心。比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在《证券法》里面明文规定属于犯罪行为,但《证券法》推出之后有多少被逮住的?
钮文新:我觉得,这些出台的法律更多的是一种震慑力量。
龚来章:我认为,从制度层面去设计,光堵漏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对这种违法现象,应当是采取一种疏导的形式,也就是说基金公司的经理人有双重身份,他既是一只基金的管理人,管理着广大投资人的资产,为广大投资人去服务,但同样他作为一个自然人也有权利去投资。如果我们采取这样一个疏导的形式,让他的投资行为阳光化,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现在的问题。
主持人:像美国那样,基金公司的经理人是可以投资的。
钮文新:可以投资,但是要申报。但是我不知道他可不可以买跟基金公司同样的股票,比如说公司买了杭萧钢构,那我也买杭萧钢构,而且我比公司提前买,我申报了,就可以了吗?
主持人:这肯定是有问题的。但至少在美国,它是鼓励基金管理人买自己的基金的。
钮文新:对,而且他有强制性措施,就是说你盈利的多少要拿出来,强制性地去买这个基金。
主持人:事实上,老鼠仓不只针对基金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期货等等都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
龚来章:刚才所讲的疏导问题,完全可以从制度上制约他在建仓之后多长时间之内不准抛售自己的股票,不准抛售自己的基金,来遏制他们的投机。
主持人:这个草案是一审,至少得三审才能够通过。
钮文新:三审应该是明年了。
龚来章:人大常委会是两个月一次例会,如果在每次例会的时候,都能正常地去审议,那么最少要4个月之后。
主持人:那么在这4个月中间,假如说有这问题的话,可以到哪儿去申诉一下?
龚来章:如果说遇到了老鼠仓违法行为的话,现在我认为最好的办法,还是向证监会投诉,通过证监会掌握的信息,去查出这样的一个违法行为。有了行政处罚之后,我们再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就会大大地节省我们的诉讼成本。
主持人:就是证监会先认定,然后再民事赔偿,是吧?
钮文新:通常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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