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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源泰律师事务所:基金法律法规一周简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 18:14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法规聚焦】

  1、《关于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2007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向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及反洗钱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还没有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在2007年9月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已经报送的机构,要结合有关反洗钱法规以及即将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和办法,对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做进一步修改、充实和完善。

  《通知》还要求,所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须在2007年10月1日前完成报送准备,并从10月10日起正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下发了《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基金,并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且《通知》还规定在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工作并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托管银行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基金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业便利牟取个人利益。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通知鼓励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报备机制。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问题,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基金,或替他人买卖股票和基金。由于该通知发出时,市场存在的基金为封闭式基金,为避免基金从业人员利用内幕消息牟取个人利益,证监会作出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但是,随着开放式基金成为基金市场的主体,禁止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开放式基金不利于基金从业人员合法进行投资活动,从而不利于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现《通知》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渠道受限问题。

  3、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2007年5月10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人员管理和投资监控,严禁参与投机操作。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牢固树立价值投资理念,保持基金投资风格一致性,严禁基金参与投机操作;合理配置资产,切实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人员管理和投资监控,坚持公平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坚决查处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行为;坚持长期稳健经营理念,保持资产管理能力与管理规模及业务创新相适应;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不能超越其资产(组合)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在销售中随意变更有关规模约定或承诺;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投资者教育。

  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共计八章47条,对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以资产组合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从事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作出了以下规定:

  在资产规模方面,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且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在人员配置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在境外投资顾问的资格和责任方面,根据《办法》,QDII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可以委托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境外的投资顾问进行。且境内机构投资者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对由其过错导致的财产受损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资产托管人,根据《办法》,QDII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的银行进行资产托管。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受托人职责,但须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办法》的第五、第六章对基金管理公司作为QDII募集基金、投资范围、额度和资金、信息披露以及相关事项的报批、报备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另外,《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也与《办法》同日发布,该《通知》对《办法》所涉的QDII、投资顾问及托管人的资质与审批作出了较细致的规定。同时,该《通知》对QDII基金首次募集的规模、QDII基金(含FOF)投资的范围、比例以及费用与净值计算也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5、《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及《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通知》”)。《办法》共计五章41条,对特定客户专项资产管理的主体资格、业务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事项做出了规定:

  在资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方面,首先,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其实缴货币、净资产、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规模均需达到一定标准;其次,在人员配置、最近一年运作的合法合规性、防止利益输送和违规承诺收益的制度体系等方面,也应符合《办法》及《通知》的相关要求。

  在资产管理人的制度建设方面,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人,必须建立公平交易、异常交易监控、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与稽核监察、客户关系管理等诸种制度并承担与制度相应的管理人义务。

  对于委托资产的下限,《办法》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数量和规模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在财产托管方面,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的规定类似,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财产也应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另外,基于客户对风险认知的不全面性,《办法》和《通知》要求作为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对委托人揭示风险的义务。

  同时,《办法》和《通知》也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下限做出了要求,并允许特定资产管理人可以与委托人约定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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