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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规范发展若干问题研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 14:33 新浪财经

  课题研究员 王霞

  内容摘要

  本报告通过剖析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现状,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全局,分析发展私募基金的利弊得失,提出引导私募基金发展的思路和建议。主要观点和结论如下:

  1.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1)自我国资本市场设立起,民间证券投资管理人和出资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就客观存在。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管理人队伍日渐壮大,投资理念更加成熟,民间财富迅速增加,民间私募基金呈发展壮大的态势;(2)“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已具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私募基金,但由券商和信托公司特许经营。民间私募基金则多以传统的君子协议型理财计划形式存在。近两年民间投资管理机构开始借道信托,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问题:(1)民间私募基金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监管和法律规范缺失;(2)民间委托

理财和投资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出资人和管理人权益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呈现出明显的“共同基金化”趋势。

  3.发展私募基金的机遇:(1)民间私募基金开始主动寻求在法律体制内的发展,其阳光化诉求越来越强烈;(2)即将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合伙法,首次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为民间私募基金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4.借鉴海外市场经验,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1)从资本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看,发展私募基金,有利于构建我国资本市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市场非理性波动;(2)从私募基金市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角度看,发展私募基金,可以进一步丰富我国理财产品,建立完善的理财服务体系,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投资需求;(3)私募基金的发展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4)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的透明度,降低风险,市场监管效率;(5)发展私募基金对我国资本市场其他参与主体也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5.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发展,因私募基金规模扩大,可能导致其原本存在的市场操纵风险、内幕交易和过度投机风险增加;同时,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也存在社会影响扩大化的可能。

  6.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缺失,是阻碍我国民间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给予私募基金公平的法律待遇,是私募基金参与公平竞争的基本前提。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应以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没有必要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同时,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也并不意味着现有私募基金违法。

  7.有限合伙是未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比较理想的法律形式。这种形式,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必须出台相关政策或规范,确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的法律权利。

  8.明确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1)借鉴国际经验,将监管重点放在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和销售渠道管理,从而降低其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2)政府监管机构不应干涉私募基金的产品设立和具体运作,以避免出现私募基金投资与共同基金同质化的问题。(3)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管理制度,解决困扰民间私募基金发展的委托理财关系和投资管理关系的合法性模糊问题。

  9.建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和服务制度体系:(1)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2)控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数量;(3)严格控制私募基金的发售渠道;(4)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管理制度;(5)建立私募基金的备案制度;(6)加强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7)建立私募基金阳光化发展的配套服务和制度体系。

  关键词:私募基金 法律地位 有限合伙 合格投资人制度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募集,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根据投资范围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进行直接投资的私募基金和进行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直接投资的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流通的公司股权或项目,而进行证券投资的私募基金则主要投资于可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本文仅讨论后一类私募基金的市场发展问题。除特别说明外,下文提到的私募基金,均指私募证券投资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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