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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将私募基金置于阳光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 01:48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金立新

  从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角度说,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各种各样投资,这样一种集合投资是市场经济发展深入的一种重要金融服务领域,挡是挡不住的,只能正确引导。将私募基金“阳光化”也正是“正确引导”的一种方式。

  中国股市一年多的红火将一股神秘的力量暴露在人们的眼前:私募基金。

  对私募基金冠之以神秘一词恰如其分。仅以私募基金的规模为例,各方对其统计的结果就大不相同: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至35%,资金总规模在6000到7000亿元之间;而近期另有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已经过万亿。虽然各统计数据因为时间的不同存在差异是可以理解的,但有意思的是,在所有对私募基金规模披露的数字前,几乎都加上了“估计”一词,这一现象也正是私募基金信息的神秘所在。

  私募基金的神秘缘于其信息的不透明,而监管的缺位又使私募基金蕴藏了巨大的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在其2001年发表的《中国私募基金研究报告》中曾指出,私募基金做的很多交易,很多行为,按照我们现有的法律是违规的,或者说是违法的,但现在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因为没有监管它是怎么进行交易,做庄、做恶庄也有,再就是有很多这样的私募基金通过股票的抵押贷款,不断从银行套取资金,所以这种情况,应该还是有很大的潜在风险。而在许多场合,一些官员和学者也更多地表达了私募基金道德风险的忧虑。

  但是对此,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曾经做过私募的人士却并不认同。他们的观点是:私募比公募的风险更小。原因在于:首先,私募基金都有基金经理人的钱在里边,谁也不会拿着自己的钱随便玩;其次,在熊市中私募基金可以空仓,有效避免风险,但公募基金则办不到;再次,私募基金也有一套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措施,在国外,许多著名的基金都是私募的,私募基金的规模要远远大于公募。

  从上述私募基金经理的论据看,用这样的论据来支持他们的论点显然有些牵强。目前许多对私募基金讨论的意义并不在于消灭它,而在于引导它。正如夏斌所言,从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角度说,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各种各样投资,这样一种集合投资是市场经济发展深入的一种重要金融服务领域,挡是挡不住的,只能正确引导。将私募基金“阳光化”也正是“正确引导”的一种方式。

  本质上,私募基金就是金钱信托,是信托产品的一个品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在其《“私募基金”的出路在于金钱信托》中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人将投资资金通过信托关系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金融组织关系。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基金募集方式不同可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两种,但不论何种投资基金,信托关系均占据实质性地位。由此,要把握私募基金,首先需要把握信托关系。

  在实践层面,2004年深国投发行国投赤子之心系列产品,其后又陆续发行了4只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平安信托,目前管理着5只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上海国投在2006年发行了9只由民间资产管理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管理资产规模已经超过5亿元;此外,华宝信托、云南国投、厦门国投等信托公司也都发行了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有数据显示:2006年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就发行12只,多只产品发行规模超过亿元。据估算,中国证券信托化产品的总数量已经达到了40多只,算上其投资收益,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管理的资产总规模已经接近50亿元。这些产品中很多与私募基金联手,在将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同时,无疑也为信托向私募基金方向发展提供了相应的实践经验。

  在法律法规等制度安排方面,一方面是对私募基金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而另一方面,作为与私募基金同样定位于私募性质的信托业,在《信托法》的统领下,《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框架已经搭建。在今年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新办法”中,管理层也明确透露出引导信托公司向私募基金方向发展的意图。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大力发展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私募基金,是使私募基金“阳光化”的一种更简洁的方式。实际上,私募基金“阳光化”,最重要的是对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要求、对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实施备案制度、通过银行托管等方式强化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行业,以及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等。而以这些条件衡量,信托公司无疑是最规范、最“阳光”的私募基金。

  正如王国刚所言,目前当事各方私下约定有关投资事项的证券投资资金,只是一种私约资金,它与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有着明显区别。而实行金钱信托,对私约资金来说,是一个规范化过程,但对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来说,则是一个金融创新过程。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许多信托公司都设有专门的证券部门,其运作模式与私募基金并没有太多的不同。但在组织形式上,私募基金大都采用的是合伙人制,在运作的资金中有合伙人的出资;而信托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体制上的区别直接造成了激励机制的不同。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国际上,采用有限责任制做得好的基金并不多,这也是同为私募性质,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中,为什么信托公司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远没有私募基金火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如何借鉴和发挥信托和私募基金两方面的优势,利用信托这一平台将私募基金“阳光化”,是一个应该仔细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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