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31日18:12 新浪财经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数字货币首次公开众筹)在中国似乎已是风雨飘摇,监管收紧箭在弦上。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8月30日深夜向投资者发布警告,称“国内外部分机构采用各类误导性宣传手段,以ICO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取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

  国内知名ICO平台incoinfo昨日突然宣布暂停新项目,给出的解释是“为防范风险,主动暂停一切ICO 业务,待相关部门监管政策出台后,按照政策规范开展业务”。”

  可以预见的是,国内监管层即将针对ICO出台一系列严厉的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担忧交易转入地下

  一度是暴富神话的ICO,如今千夫所指。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近日发布的《虚拟货币发行、交易与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报告指出,“ICO融资模式可能触及我国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

  该报告称, ICO的募资方式已满足了我国法律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同时, “目前大量的ICO融资之后改变了白皮书中的融资用途,因此有可能被界定为合同诈骗。”

  8月28日,美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也向投资者预警ICO风险。预警公告指出,正在进行ICO发行的公司存在诈骗的可能,欺诈者们常常利用新兴技术诱惑、说服潜在受害者进入投资骗局,这些声称拥有ICO技术的公司,存在“拉高出货”和“市场操纵”的两种欺诈可能。

  此外,有媒体观点认为ICO有庞氏骗局的影子,称其“要求不断有信徒入场推升价格”,“先入场者寄望于后来之人在高位接盘。”

  但在一些比特币业内人士看来,ICO与庞氏骗局截然不同,其核心原因在于ICO的投资者是有退出通道的。

  coinx limited创始人丁李奇对【法问】表示,“中国不应该对ICO“一刀切”或取缔。ICO的火爆恰恰说明这个市场存在需求,如果取缔,这些交易行为都会转入地下,更不利于监管。政府可以通过监管交易平台或者ICO平台,更能有效地实施监管,防范风险。

  ICO与庞氏骗局不能混为一谈,投资者通过ICO即可获得token(代币),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有退出通道的;投资者可以出售token,根据目前数字货币的市场情况,流动性还是不错的。”

  丁李奇同时认为,ICO监管执行难度很大,主要有三个因素:首先,目前针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法规滞后,数字货币的定性需要极高级别的政府机关来确定,并不宜轻易地认定为中国法律定义下的货币或者证券;

  其次,ICO的主体大都是境外的基金会,ICO并不是仅仅发生在中国,投资者在境外也都可以参加ICO项目;

  “另外,对于监管机构,技术上也是有难度的。数字货币和token(代币)与股票不同,它们是本质是“去中心化”。如果监管方按照类证券管理办法监管,比如将数字货币托管在一个机构中,如将所有的比特币托管在一家银行里,那这家银行就会成为全世界黑客攻击的目标,此前一些大型交易平台就屡屡被黑客攻击。一旦被黑客攻击,盗走比特币,银行是需要承担重大责任。”丁李奇称。

  沙盒监管是否适用于ICO?

  严监管风雨欲来,有猜测称ICO可能会被直接取缔。对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贺俊律师对【法问】表示,“取缔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会严格监管,出台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作为行业人士,丁李奇表示,“对于新的技术领域,很多国家都是采取沙盒(sandbox)监管理念,应该对该行业维持一个宽松的管理环境。一方面创新的实时性要求较高,而监管因为没有先例而审批周期长,很容易错过科技创新的发展时机,监管沙盒有效地解决了这个矛盾,让创新在指定区域和范围内即时开展,提高了创新开发能力;

  另一方面,技术创新有很高的失败风险,可能影响创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控制不好甚至会酿成系统性风险,破坏金融系统稳定,监管沙盒能够将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降低了创新的风险性。”

  如何理解沙盒监管?英国是最早落实沙盒监管的国家之一。根据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5年发布,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翻译的《沙盒监管》,“一个监管的沙盒是一个安全空间,在其中企业能够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及交付机制而不会立即招致从事有关活动而致的所有正常监管后果。”

  英国沙盒监管针对投资者的保护包括:在临床试验中,沙盒公司只能针对已经知情且同意被纳入测试的客户测试他们的新解决方案。客户被告知潜在风险和可得补偿;金融行为监管局同意在个案基础上将披露、保护和赔偿适用于测试活动;

  客户与同其他授权公司接触的客户享有相同的权利;进行沙盒测试的企业需要赔偿客户的任何损失(包括投资损失),并且必须证明他们具有这样做的资源(资本)。

  对于ICO的监管探索,【法问】近日曾引用大成律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肖飒律师的文章。她并不建议监管层直接取缔ICO,并提出了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产托管、项目真实、合格投资等多种可行的监管措施。

  “进行产品备案登记是监管机构了解和监控高风险金融业务的有效方法;信息披露是常规方案,能够让项目更透明;资产托管,防止涉众案件;项目真实,是对ICO发行方的最低要求;合格投资,将风险和投资者分级匹配 ,约束投机资金。”她指出。

  诚如肖飒律师所言,“原生代币并不可怕,生产原生代币的‘人’才是法律和监管要盯防的对象”。

责任编辑:张瑶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