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黄以明正式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为范迪安,第二被告为萧长正。《当代艺术》杂志主编、大连现代美术馆学术总监程美信却指出了另一种可能性―――“美术界的署名‘潜规则’才是真相所在”。
坐在《法治周末》记者面前,自由撰稿人黄以明提起自己的遭遇,虽然事隔3年之久,却依然克制不住激愤,本来就不流利的普通话更加磕磕巴巴。
没有人会将这个坐在有暖气的屋里仍然穿着厚衣服、话都说不利索的人与艺术家联系起来,更没有人会想到,这个自称为“自然之子”的人,就是将大名鼎鼎的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推到被告席上的人。
据黄以明的代理律师透露,该案件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初步定于4月13日开庭。
剽窃还是被剽窃
事情缘起于2000年,黄以明为我国台湾地区当代雕刻艺术家萧长正的雕塑艺术所写的评论文章《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此文发表于2000年第10期的《艺术新闻》上。
据黄以明称,《艺术新闻》是台湾地区艺术界第一权威杂志,面向全球发行,而该文章是其历时将近一年独立完成的。
事件直接起因于2006年3月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一次展览。当年正值“首届两岸经贸论坛”开幕,在台湾地区负有盛名的萧长正在中国美术馆举办其个人作品展。
在这次展览上,“宣传的核心都是围绕着‘自然精神’这一学术符号来展开的,展览的灵魂是作为我思想结晶的‘自然精神’”。黄以明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但是,在这次展览的宣传材料上,虽然引用《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中的相关文字,但却没有署名,黄以明后来将此称为“去黄以明化”的开端。
这次展览的策展人,正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
黄以明向《法治周末》记者展示他公证的一份材料显示:在2006年2月出版的《中国美术馆》杂志中,“展览”栏目对萧长正的展览作了预告,预告中有一段文字全文摘自黄以明的文章,但没有任何关于作者或者文章来源的标注。
黄以明还注意到两个细节。“以前每期的《中国美术馆》‘展览’栏目中刊登的文章都会署名范迪安,但这次,没有任何作者的信息。”另一个细节是在范迪安的网站主页上,其个人简介中对策展的多次活动均有提及,却对2006年策划展览活动只字未提。
展览中的文字宣传仅仅是案件的一个开端。
随后一次偶然的机会,黄以明发现在中华特产网和全球特产网两个网站上,登载过一篇名为《〈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的文章,全文1600多字,有1500多字出自黄以明的《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而文章的署名,正是范迪安。
“从不署名到署别人名,就是‘去黄以明’的过程,后面根本就是剽窃。”黄以明决定维权。
黄以明于2009年年底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将起诉范迪安。由于涉及中国美术馆馆长,此事旋即引起广泛关注,由一起单纯的著作权纠纷升级为文艺界公共事件。
不久,黄以明正式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被告为范迪安,第二被告为萧长正。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并非在展览的文字宣传中不能用到别人的文章,“关键是看怎么用,如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就不构成侵权”。但他强调,“无论怎么用,都应当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如果引用别人的东西不署名或者连标注都没有,肯定是侵权”。
署名还是被署名
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第6天,作为该案第一被告的范迪安在“人民网”上公开发表《关于黄以明状告本人“剽窃”其文章一事的声明》,认为全球特产网“胡乱编造,盗他人之文安本人之名”,但“并非本人所为,并与本人毫无关系”。
在这份将近1500字的声明中,范迪安称其在萧长正作品展时确曾写过一篇短文作为展览前言,此外并未写过有关萧长正的文章,更没有向中华特产网、全球特产网投过任何稿件,且将其得知此事后与黄以明沟通澄清事实的过程一并作了描述。
黄以明一方却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黄以明的代理律师、北京律师协会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小鹰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开脱的话谁都会说,那怎么不署别人的名,偏偏就是他(范迪安)?”
范迪安的声明发出之后,舆论遂成三派之势,一派开始声讨身为中国美术馆馆长剽窃抄袭的不端,司马南在其微博(http://t.sina.com.cn)上就说“馆长也会抄袭”“自由撰稿人的水平超过馆长”;一派强烈质疑黄以明借此事炒作,斥其为无赖,同情范馆长无故受诬陷;另一派则站在中间,把整个事件和双方都评说一遍。
“口水仗没有意义,到时候看证据说话吧。”葛小鹰在电话那头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据他透露,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因此案第二被告萧长正是台湾地区人,属于法律规定的涉台案件,目前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初步定于4月13日开庭审理。
《法治周末》记者按照全球特产网上提供的联系方式致电过去时,居然是空号。中华特产网的工作人员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网站刊登的文章一般都是转载,原来怎么署名他们就怎么登。但当《法治周末》记者问及网站刊登《〈我的森林〉与自然精神》一文的具体情况时,网站工作人员表示因初到网站并不知情,网站负责人也不在。
《法治周末》记者也试图联系身处漩涡中心的范迪安馆长了解事情真相,但每次致电中国美术馆,工作人员均称范馆长在开会。截至本报发稿之时,也没有收到中国美术馆方面对采访函的回复。
范迪安在“人民网”声明的最后,称黄以明把网站的过错视为他的过错,是“‘莫须有’的指控”。
李顺德研究员指出,不是不存在被署名的可能,现实中被署名、尤其是名人被别人故意栽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但证明文章“被署名”的责任在被告。“文章公开发表了,上面就署了你的名字,别人有理由怀疑你是剽窃抄袭者。”
李顺德同时也表示,就此案件情况来看,如果真的存在被署名的情况,范迪安完全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或者向法院申请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比如查发文IP,真相很容易大白于天下,至少在技术上是完全不成问题的”。
是否缘于“潜规则”
原告黄以明言之凿凿,被告范迪安馆长大呼冤枉甚至不惜高调声明,加之舆论对双方的指责,令这一案件真相扑朔迷离。
《当代艺术》杂志主编、大连现代美术馆学术总监程美信却指出了另一种可能性―――“美术界的署名‘潜规则’才是真相所在”。
程美信在其博文《范迪安“剽窃案”的罗门生现象》中称,以范迪安的专业修养和理论功底,其直接剽窃黄以明文章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而“领导官员与学术名家一向只挂名不做事……除了人情世故外,为钱‘授名售名’也是常有的事”。
程美信进一步分析指出,范迪安作为中国美术馆馆长和2006年萧长正作品展策展人的双重身份,意味着萧长正可能正是整个剽窃案的“潜在关键人物”。“遵照中国美术界的‘潜规则’,萧长正是付出实际代价并拥有合法使用‘范迪安’的署名权,至少在他这次拥有策展人的评论文字。”
巧合的是,黄以明也一直向《法治周末》记者强调,整个案件的核心人物是“萧长正”。据黄以明称,他与萧长正私交甚笃,萧长正曾在其作品集中全文收录《自然精神的现代构成》,并且“萧长正是惟一拥有我这篇文章全文的人(记者注:《艺术新闻》发表该文时有删节)”。
据黄以明称,事发后他一直给萧长正打电话试图了解事情真相,但3年未果。
程美信除了对案件真相作了大胆猜测外,还在博文中透露,“身为美术馆馆长出面给在本馆里做个人展览的艺术家当策展人,这既不符合学术规范也存在滥用职权的嫌疑”,并进一步指出“范迪安涉及授(售)名的学术不端同时还有‘职权腐败’的行政责任”。
在博文的最后,程美信说,当事人在剽窃事件中既是受害者又是受益者,“真正遭到践踏的却是社会的制度、公众的情感、学术的尊严、艺术的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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