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23日09:3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实习记者 许佳楠 黄小燕 北京报道

  “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券投资者的债权在管理人看来,只要没有财产担保,《企业破产法》定义为普通债权,没有任何可以优待之处。”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李闯于7月14日在“21世纪债市风险研讨会”上表示。

  至于破产管理人,很多人都比较陌生,李闯生动地比喻称,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实质就是一个大管家。他介绍,企业破产在破产法上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所谓破产清算,李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形容就是为企业“出殡”的。

  “自然人有生老病死,法人也一样,破产清算程序就是一个法人的消亡程序。破产管理人就是管‘白事’的大管家。”他表示,管理人需要对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查,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资产进行处置后,将财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处理好一系列遗留问题后,将企业进行注销,让企业退出市场。

  他还表示,破产重整就是一个合法的减债程序,能够让企业甩掉包袱往前走。“通俗来讲,就是当一家企业病入膏肓时,进入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如果活过来了,债权人就享有比清算更高的清偿比例;如果抢救失败,则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普及完基础法律知识后,李闯又给投资者泼了冷水。“在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持有人会议这样的概念。持有人会议只是向法院和管理人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对于破产案件的进程没有任何强制效力。”

  债券投资者宜申报债权

  李闯表示:“此前,大家提到破产清算多一些,但近年来,尤其是中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置‘僵尸’企业以后,破产重整的案例多了起来。”

  从法律上来说,破产程序的启动,第一个条件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第二个条件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这家企业破产。因此,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某一类债权人是无法阻止的,当具备了上述条件,有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李闯表示,破产程序核心思想就是“同等顺序下的债权一定是同等比率的清偿”。

  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有几个特殊之处:首先就是全部债权“停止计息,加速到期”,只要受理以后,所有的债权包括违约金、利息等全部停止计算,没有到期的视为这一天到期。第二,保全解除,执行中止,其目的是保障所有债权人地位同等。第三,涉及破产企业的案件“专属管辖”,也就是债权人起诉破产企业,只能到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确认一般通过四个步骤:即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

  具体到公募市场的债券投资者,李闯建议宜进行申报。“对于诉讼中的债券,债权人有两个选择:一是可以选择撤回诉讼,进行债权申报;二是继续诉讼,等待诉讼结果。如果债权人愿意继续进行诉讼或仲裁程序,管理人可以等待,但该笔债权将作为待认定债权,等待诉讼结果。如果债券投资者不到管理人处确认债权,就没法行使破产法上的很多权利。同时,如果债权人对于管理人认定的债权结果不认可,企业破产法也给出了救济措施,可以到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确认诉讼。

  据李闯介绍,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一般分为几个种类:一类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就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在破产法上同样承认;第二类共益债权,就是为了更好的管理资产使企业财产价值不贬损而支付的费用。

  其他的债权按照以下顺位:第一顺序叫职工债权,就是应付的职工薪酬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第二顺序是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收债权,第三就是普通债权。如果是没有担保的债券以及银行贷款,均是第三顺位,不会因为投资者是金融机构就优先受偿。

  持有人会议仅为沟通桥梁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会议是最高权力机关,一切重大事项,比如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资产管理方案、破产重整方案,都一定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李闯介绍。

  他还表示,作为企业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受人民法院监督。而债券投资者的持有人会议仅是全体债权人的一部分,其决议不对管理人有强制执行力。

  李闯表示:“在破产法中,没有持有人会议这样的概念,持有人会议在管理人看来,代表的仅是债券持有人这一群体的利益,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着各种类别的债权人,如果过多的保护这一群体的利益,那么就可能会侵犯到其他类别债权人的利益,这就违背了企业破产法平等保护同一顺序债权人利益的精神。

  不过李闯也表示,持有人会议类似于债权人会议的一个小分支,代表着这一类债券人群体的利益。对于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必须要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是一个向法院和管理人反馈情况的通道,一个管理人和债券投资者沟通的桥梁。

  在泼了冷水以后,李闯也表示:“实践当中管理人对持有人会议也是非常关注,很尊重的。”

  由于债权人会议涉及债权人众多,召开困难,因此经常的做法是成立一个“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会中的委员,需有广泛代表性,能够代表某一类型的债权。鉴于此,李闯也给债券投资者支招:“投资者可以推选代表进入债权人委员会,通过这个代表来向管理人表达声音。”

  (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

责任编辑:张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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