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4日17:30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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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对于此次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第一时间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下附解读)

  1.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

  总体上,本次正式颁布的《网贷管理办法》作为网贷行业的基本法,明确了网贷监管由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中央制定监管制度,地方负责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有利于监管政策的顺利落实。

  开鑫贷成立的宗旨在于借鉴P2P理念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公司成立到业务开展均在省、市金融办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运作,所有产品类别均报金融办备案。

  本办法包括八章四十七条之多,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借出人限额、借款人分级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后续还将出台详细的资金存管、备案、信批配套政策,网贷企业未来的创新和发展方向大局已定,同时也给出12个月的过渡期,这期间各家平台需要逐项落实监管要求,并与地方监管部门做好具体事项的沟通,工作量还是非常大的,预计整体行业增速会暂时放缓。

  开鑫贷成立三年以来,为缓解实体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贵做了不少具体工作,开鑫贷平台上借款人的利率从2013年初的15%已经下降到最近的8%。同时,为了让投资人能获得合理的收益,开鑫贷从2016年开始一直在进行资产多元化拓展工作,逐步引入新型资产。在这方面开鑫贷依然保持与合作机构合作、多方共赢的原则。

  2.拍拍贷总裁胡宏辉

  拍拍贷长期期待监管规定的推出,规定的推出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行业走向成熟。长期以来拍拍贷都是行业里最坚持合规的企业,我们仔细对照过意见稿的各种版本,拍拍贷基本都符合监管的要求。网络借贷要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在这些方面拍拍贷的业务和监管的思路、大众的需求不谋而合。监管的出台将会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和大幅加强,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3.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

  《监管意见》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台,让我们这个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姑且不去说,它的内容完不完善,未来会不会根据行业、市场的发展有一些大的改动或者改变,单单是确立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

  文件还提到“避免刑事执法混乱”等,这一点就从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行业。此前一些执法不严谨的地区,是有一些执法混乱的现象的。所以,监管层是经过了深入调研和思考的。

  4.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机构的单笔借款上线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因此目前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出现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其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银行去竞争,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作为银行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发展壮大,去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一个局面。

  《办法》提到了,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并且规定了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5.美利金融相关负责人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银行的补充,银行主要以服务大中型企业为主,500万以上贷款,作为补充,互联网金融平台则更多应该将服务下沉,服务到大多数没有被银行覆盖的人群,比如年轻白领、蓝领、工人、个人工商户等,他们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或者难以提供银行所要求的多项信息。所以,小额分散必然是互联网金融首要坚持的服务原则,从风控的角度来看,小额分散也更利于风险控制,这也是行业自发展以来一直强调的。

  《暂行办法》中关于借款金额的限制,将对以企业贷款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影响较大,可能会导致平台集中转型,转向更小额分散的资产,那么,小额抵押贷、消费金融等具有小额特点的资产市场势必会迎来激烈的抢滩与竞争。

  6.银客理财创始人林恩民

  监管办法中要求,单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最多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额最多100万元;单一法人或组织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最多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余额最多500万元。事实上,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会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调整,而且也永远不会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就像这个限额,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于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和企业实际上无形之中增加了借款成本,与推行普惠金融的理念有些背离。但实际,监管层考虑了小微群体的实际情况。

  监管新政出台,对那些没有固定、优质资产来源、资产项目涉及金额较大、资产风险过于集中的平台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冲击作用。

  7.道口贷董事长兼CEO罗川

  《监管细则》的出台,对于整个网络借贷行业将是非常好的促进。有了明确的监管规则,将对投资人保护起到非常有效的作用,同时也对市场进行明确规范,引导行业沿着良性轨道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细则对信息充分披露、投资人(出借人)教育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甄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进一步强调对于平台充分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也让投资人可以更好的理解所投项目的资产标的。同时,细则中明确提出的合格投资人条款,意义重大。可以看出,细则要求投资人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刚性兑付的预期。

  细则明确P2P是服务于个体借贷,禁止平台成为“银行理财、基金、股票、信托”等产品的销售通道。这一方面可以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让钱真正流入实体企业,而非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另一方面,也避免将平台其他高风险金融产品化整为零,销售给不适合的投资者。

  8.金融工场CEO崔海晨

  此次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管理机制、备案管理、风控、投资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管自律、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出了细化要求,为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平台设定了相对具体的准入门槛,同时也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意味着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了明确的操作规则。所有平台将暴露在“阳光”之下,投资人有了相对明确的选择依据。

  《办法》与监管部门长久以来坚持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再次强调了行业“小额、分散、普惠”的发展原则,重申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此前受到从业者密切关注的“借款人融资限额”的问题,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证实。那么,后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平台肯定会进行相应业务调整,行业洗牌局面才刚刚开始。

  关于资金存管仍旧确定为银行直连模式,但监管部门也指出,具体的合作还是要交给市场、交给机构本身去协商,不会由政府包办。也就是说,监管部门不会为平台指定具体合作银行,平台接入银行存管需具备的条件,仍要根据银行的要求确定。以目前行业现状来看,“软性门槛”较高,中小平台接洽难度较大。

  9.果树财富CEO吴复申

  整体而言,此次监管细则的正式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最重要的是奠定了网贷平台的合法地位,网贷不再是“人人喊打”的草根行业,行业形象将在全社会有一个质的提升;其次,行业监管部门也确定由地方金融办、银监局主管,解决了“谁的孩子谁抱走”的问题,网贷平台不再是没娘的孩子了,与地方监管部门的沟通效率将大大提升,不会再出现部门间互相推诿的现象。

  从具体细则来看,其中明确提到了“禁止债权转让”,在我看来,这条规定的正面意义毋庸置疑,禁止债转意味着网贷平台的每个项目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能够有效保障投资人利益。但在项目的贷后管理执行层面,网贷平台将会面临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现场签约已然不可能,那么电子合同签章在法律层面上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有效,怎么签署属于有效,反向决定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度。二是债务人真正违约后,平台是否能够获得投资人在贷后管理上的授权将成为关键,这决定了平台是否具有进行协助催收或委外催收的法律地位。

  10.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

  《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对平台的相关业务划定了红线,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肯定需要尽快调整或转型或退出市场。借款额的规定,《暂行办法》做出了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这对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以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面临业务转型的局面。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平台风控来说,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过度集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王晓婷也指出,这个限额规定需要行业内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因为目前信息不透明,很多借贷信息很难做到确认。

  与征求意见稿过渡期18个月不同,《暂行办法》给出的过渡期只有12个月,要求在一年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这个时间对平台来说,可能任务还是比较重的。但同时,《暂行办法》已经给出了比较详细的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业务边界,一年的时间,相信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加之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多数平台其实都在积极进行合规调整,以符合监管的要求。

  11.九斗鱼CEO郭鹏

  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此外,“监管细则”明确了网贷市场相关主体的权、责、利,不单网贷机构、监管机构,参与市场行为的借款人、出借人也需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是全行业的一次风险教育,对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成熟、帮助投资人的理性成长、增强社会的信用与诚信意识都有裨益,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监管细则的落地,在规范网贷行业发展的同时,有利于鼓励更多平台持续输出创新驱动的力量,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做好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产品优化、服务升级。有利于鼓励更多平台不断地去完善贷款审批机制、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发挥网贷行业的差别风险容忍度,起到对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金融资源有效配置,有效提升三农群体、中小微企业主的金融获得感,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12.豆蔓理财CEO唐培鑫

  控制借款规模,在现阶段对遏制一人多贷的情况必然产生积极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建立借贷数据库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才是彻底防范一人多贷情况最佳解决办法。财路通豆蔓理财此前就已介入支付清算协会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从实践来看,此举对平台的风险把控非常有帮助。

  13.神仙有财CEO惠轶

  本次监管意见明确对限额的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形势下,整体监管的一致性,在过去几年相对比较宽松的金融环境和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过度信贷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各种机构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都在从事本质上的银行信贷业务,这给整体金融环境带来了风险,而本次网贷监管意见对于限额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与不久前限定银行理财资金、资管资金进入非标投资的思路是一致的,就是让银行的归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特别是大额信贷业务是银行的强项,那就让银行把这部分做好,把风险管住,而小微信贷、普惠金融银行没有精力做,就放开给互联网企业做,但前提是不产生系统性的风险,从整体金融发展的角度,这样的监管思路是正确的。

  第二点,从P2P企业来讲,通过这次监管细则的明确,需要更加清楚的认识自己的定位,P2P的定位就是小微,就是普惠金融,而不是再造一个银行,在未来P2P发展中,平台一定要非常明确信息中介的这个定位,通过先进的技术,把信息中介、效率提升的事情做好,而不是通过各种方式希望把自己变身成一个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

  第三点,监管意见发布后,已有业务如何转型是一个大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现存的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有几千亿之多,对于这一部分历史业务,需要有监管智慧,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需要P2P平台和监管机构高度配合,甚至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平滑的过度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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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信融财富副总裁吕良

  正式确立了p2p网络借贷机构的合法地位,第一次国家四部门出台正式规定,对p2p平台的信息中介的法律性质和居间服务机构的合法地位做出了明确; 明确了p2p平台的设立和运行规则,p2p平台须向金融办履行备案和向工信部门申请icp经营许可,客户资金采取银行第三方存管,机构设立的程序不再无法可依,不再缺失监管,平台运行不再缺乏统一规制;采取备案制和负面清单管理为创新预留了空间,备案制相对于审批制和牌照管理减少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而负面清单管理也就是只要是规定不明确禁止的经营可以自主抉择,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

  预留较长期限的合规整改期,12个月的期限帮助平台的有序调整和良性退出;按照普惠金融小额分散的方针,设置了单个借款人最高借款限额,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风险,但实践中很多超过此限额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具体数额规定还需根据市场需求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调整。

责任编辑: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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