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白与灰

2014年07月21日 15:18  财经国家周刊  收藏本文     

  众筹,译自英语之crowdfunding一词,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实际之中,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用户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众筹在2010年就引入中国,发展至今,好事者多,乐在其中。事实上,到这个夏天,演唱会众筹、智能手表众筹、影视众筹、新闻众筹乃至世界杯系列图书的体坛周报众筹等先后出现。在娱乐宝这个产品的众筹之中,一个屌丝只需要花几百元,就能成为女神范冰冰的投资人。这是众筹的最基本形态--属于回报类众筹(Reward-basedcrowdfunding)。这类众筹,从目前内地的法律条例而言并无暧昧,也不存在争议之处。这种众筹下的项目,其吸引力并不是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出钱者的回报。出钱的人,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任何跟融资有关的工具,在中国都能迅速扩散,而且会被极富破坏性地本地化。与本分老实的回报类众筹相比,下一步就是金融性质大大加强的股权类众筹(Equity-basedcrowdfunding)。简单来说,这种众筹就是投资者用钱买股份。从法理上而言,股权类众筹还是大体可以成立的,因为这时候的互联网平台,只起到帮供需双方对接的中介作用,而不直接与投资资金发生关系,因此可以说对这些互联网平台的风险还是在可控范围之内。

  此后,相当多与互联网没什么渊源的主体陆陆续续地云集到风险巨大的债权类众筹(Lending-basedcrowdfunding)上。这类众筹,就是即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可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从本质而言,债权类众筹跟传统的债券融资并没有什么区别,这样就进入了所谓的敏感区。因为,在中国,金融行业是审批准入制的。

  长期以来,跟金融相关的各种天花板以及潜规则的存在,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外来者也很难在金融领域有大动静。然而,现在偏偏出现了个可怕的互联网怪物。近几年来在国内突然涌现的大批的P2P(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业务就是典型的债权类众筹形式。在P2P行业不断地发展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一些新兴的金融企业已经不仅扮演牵线搭桥的"红娘"角色,而且起到主要操纵资金来源与去向的角色,类似于传统的基金公司投资方式以及银行与信托的资金池业务。说白了,他们直接向出资者收钱,而且不再是屌丝们几百上千元的门票钱玩具钱,常常是各类复杂利益主体几十万上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投资资金。

  面对通过互联网病毒式蔓延牵涉资金数额庞大的债权类众筹市场,现实的监管措施似乎依旧落后。相关法律界人士介绍说,政府对中间账户安全、担保和是否属于非法集资三个方面监管存在严重的缺失。在当下,只有《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426条中对P2P的收费服务进行了简单的肯定,但是收费标准和资金去向都没有作0出具体的规定。在缺少法律作为支撑的前提下,只有通过银监会和央行[微博]公布的一些制度进行监管,因此为一些不法企业留下了较大的灰色空间。

文章关键词: 众筹银监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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