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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改革 博弈增添新推力(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10:33 证券日报

  2、合同中要明确战略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以及转让方式,并规定高额违约金以及其它单方违约的处罚方式,提高违约成本;在合同中对延长投资时间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要聘请业内资深法律、会计事务所,研究合同在法律、财务等方面的漏洞,从而以完善合同为先,最终控制“短期战略投资”的可能性。

  3、可在合同中规定,参考风险资本的退出手段,适当时机,利用回购方式再以合适价
格赎回股权。

  审时度势 俯瞰以视

  在长留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未雨绸缪,从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地考虑如何防范长留国际战略投资者所可能带给我们的问题,并提前制定出相应的应急方案。

  1、要完善相关法律,提高监管力度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尚欠缺对战略投资者进行有效约束的相关条文;各相关法律同国际接轨的程度还不够。

  由于我们引进的是国际战略投资者,一旦涉及官司,很可能就是国际诉讼,那么,以我国现行法律的成熟度,显然远不足以胜算在握。银监会以及各级银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早组织专门人员,成立相关部门,组织其到发达国家及地区学习考察如何监管国际战略投资者等课题,并增设专门部门予以监管。

  2、在汇金公司之外,还应尝试培养更多的国内的投资主体

  我们不应把眼光只放在“国际”身上,更应积极开拓国内资源。在一些发达地区,如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银行进行试点,尝试引进部分民营资本,或者基金公司作为其战略投资者。这样,一方面可以部分解决民营资本闲置,以及现阶段中国股市面临的货币资本投资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从根本上杜绝国际战略投资者“喧宾夺主”,利用起大股东的身份陈仓暗渡,最终成为控股者而可能带来的种种隐患。

  结 语

  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的确是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顽疾的一个尚佳选择,但如何掌握好留住投资者与留住投资者可能造成问题之间的平衡,则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问题,同时,也是我们不得不及早研究应对的大问题。因为,一旦搞不好,很有可能对我国的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而绝非仅仅是某个合资银行自身。

  因此,我们必须要在对投资者进行选择、签订合同、公开发行等微观层面把好关,更要从整个民族金融业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长期向好发展,以及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等高度,给予综合考虑,量化分析,战略把握,争取以较小的成本达到我们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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