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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号”文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管还在延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央行[微博]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下称“178号文”),对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落实日常管理做出严格要求,并要求各银行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
“178号文”总体延续了此前监管“上收同业业务权限”的思路,明确提出“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为二级分行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也不能跨地区(跨县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多位同业业务人士获悉,“178号文”的意义在于,建立了同业业务统一账户开立和管理规范系统,理顺了业务流程。具体而言,对建立在分支机构基础上的结算性同业业务较大,许多代理结算性业务将无法开展;而对“买入返售”等投融资性同业业务实质影响不大,但为后续的监管核查理顺和搭建了平台。
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权限上收
年初,银监会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就提出,同业业务要由法人总部建立专营部门单独经营,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再经营,分支机构不得在银行间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的账户要限期销户。“一行三会”和外管局4月联合下发的“127号文”也提出,同业业务由总行实行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应建立统一授信管理政策。
“178号文”延续了此前的监管思路,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上对限制同业业务权限进行落实。
“同业业务涉及各类金融机构,必须要由监管部门多方协调才能合理监管。”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银行具体业务开展由银监会监管,但账户是归央行管,账户资金的结算、清算也都在央行,所以同业结算账户的文件由央行出。”
在具体账户权限上,“178号文”提出,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必须事前报告一级法人。
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只能由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需求,必须由一级法人授权,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开出账户的也必须是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且不能为异地存款银行开户。
“文件的核心是二级分行以上才能开户,以前支行也是可以开立的。”上述股份制银行同业部人士称,“整体来看,文件只是规范了账户,但是具体业务经办依然在分支行,可以以分行的名义开户,支行可以继续做同业投资业务,所以实质性影响不大。只不过,开户要面签、到二级分行以上等,会影响开户效率,不利于办理一些临时撮合业务或者过桥业务。尤其是二级分行,影响更大一些,投融资类的账户开设比较麻烦,业务流程会拉得更长一些。”
相对投融资类同业业务【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结算性同业业务受“178号文”影响更大。
“结算性业务本来就是因为网点或者合作伙伴覆盖范围不足,才实施代理结算的,金额一般比较小,且大部分是活期;支行不让开立账户后,很多代理结算业务就变得困难了,有些甚至没法做了。”一位城商行同业业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称,“比如,税务上缴一般制定一家结算银行,但这家银行网点的覆盖范围不足时,就需要其他银行做代理结算,这类业务一般都由小地方的支行来做,限制开户后就很麻烦。”
“178号文”还要求,开户银行应及时与存款银行对账,并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和“久悬管理制度”,不予撤销久悬账户的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
猫捉老鼠游戏何时休?
结算性同业业务大都为代理业务,利润空间不大;银行激烈博弈的,更侧重于投融资类同业业务。
事实上,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投融资类业务上,银行往往以“隐性担保”、“抽屉协议”等擦边球的方式,降低风险资本计提权重和规避同业授信额度。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监管屡禁不止。
即便“127号文”明确提出,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信用担保,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资本与拨备;但是部分银行仍推出“即期转让,延期付款”的同业投资T+D模式,把风险资产计提权重从100%降至25%,尽管业务流程表面顺畅,但仍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规性存在瑕疵。
“同业业务这种银行与监管‘猫捉老鼠’的游戏一直延续的关键是,监管只是叫停,很少有银行受到处罚。”上述城商行同业业务人士表示,“大银行带头做,一开始并未受到处罚,小银行肯定会跟着做。尝到甜头了,做的就越来越多。”
多位银行同业部人士认为,“178号文”对投融资类同业业务的具体操作规范影响不大,具体要由银监会指导实施。但在存量业务清理上做了安排,并为业务合规性核查提供了便利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178号文”要求对存量同业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明确提出开户银行要对2014年5月31日前为其他银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真实性进行全面自查,逐户进行核实并核对账户使用情况,“对于不符合开立要求的,应当及时停止支付,并销户”,并在2014年9月30日前进行报送。
“实际上,以前很多账户开立提供的资料并不全,甚至通过传真开户;很多账户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比如同业存款实际上并不是同业存款,有些开户证明文件、印章都是伪造变造的。”另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表示,“‘178号文’提出了规范清理,有利于监管层更透彻地了解业务本质,对存量业务而言就是一场风暴,对目前新出现的同业玩法也可能带来影响,同业资金流动的顺畅性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事实上,“178号文”也针对投融资类同业业务账户做了特别说明,要求严格执行同业业务分级办理制度,“尽可能提高投融资性和异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层级”,并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预警监测,一级法人至少每季度对照开户情况,鼓励银行一级法人之间建立核对机制。
“同业银行账户的建立后,所有业务都在央行账户监管中。首先,可以从账户从严管理上,限制因账户瑕疵和混乱管理带来的业务膨胀;其次,通过账户统一管理系统,后续的业务合规性核查将变得更为便利。”上述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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