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全揭秘

2014年03月12日 02:57  21世纪经济报道 

  史进峰 张烁

  “这次试点的选择,不是计划模式下的指标分配,也不是行政管理下的区域划分,完全是对试点方案的优中选优。”

  3月11日,中国银监会揭开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出炉的全过程。首批幸运儿花落10家民营资本,按照不少于2个共同发起人的试点要求,两两配对,组成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

  “阿里巴巴+万向”组合,拿下了浙江一单,主打“小存小贷”模式;来自广东的“腾讯+百业源”组合则主打“大存小贷”模式;“均瑶+复星”、“正泰+华峰”代表了上海和浙江温州两大金融改革前沿阵地,属“特定区域存贷款”模式;剩下一单则被天津民营资本“商汇+华北”拿下,主打“公存公贷”模式。

  3月11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参与试点的上述民营资本进行严格的股东资格审核,合格后受理正式申请。“成熟一家批复一家,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工作。待取得试点经验后,再进一步扩大试点。”

  民营银行首批试点获批,历史意义非凡。这不仅意味着民营资本一跃获得了与国有资本同等的国民待遇,摆脱了长期仅仅作为财务投资者的属性,而且民营银行的出现本身也为下一步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和存款保险制度等配套制度出台打下基础。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已纳入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改革项目当中,金融机构破产法有可能和存款保险制度一起出台。”3月11日,监管机构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此次银监会对试点方案主要考虑的五大选择标准中,其中一条便是要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提前订立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即“生前遗嘱”,明确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安排。

  股东延伸监管便是此番试点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之一。银监会负责人透露,监管机构很看重经营出现失败之后的风险承担能力,今后会根据民营银行特点,侧重关联交易风险的防范。“一旦股东经营情况出现问题,监管机构会立刻采取措施,为了避免股东承诺落空,我们会强迫它进行股份转让,以保证其持续的风险承受能力。”

  五大选择标准

  全国各省市基本上都表达了设立民营银行的意愿,但最终只有这5家具备提出申请的资格。这5家方案是怎么挑选出来的?

  3月10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外界透露,在试点方案选择的标准上,主要考虑到五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要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银行是管理风险的,有风险外溢性,必须未雨绸缪,要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风险外溢,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次试点严格要求发起人切实自担风险,自愿承担银行经营风险,承诺承担剩余风险。

  二是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要求发起人公司治理完善,核心主业突出,现金流充裕,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能够承担经营失败风险。

  三是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要求发起人承诺其股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以防自担风险的责任落空。

  四是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和社区民众的市场定位,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实行有限牌照。

  五是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提前订立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即“生前遗嘱”,明确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安排。

  “按照上述五项标准选择考虑,规模可大小;同时,不同于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制度,民营银行采取了共同发起人制度。”银监会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考虑到单个民营资本的利益输送问题,也要考虑到其风险承担能力,每家试点银行的发起人不得少于2家民营资本,同时遵循单一股东比例规定。

  对于外界关于最低注册资本和单一持股比例的追问,3月11日,银监会表示,《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银监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是民营银行设立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从民营银行看,资本最低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1亿,在这个基础上,想做大,取决于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上述银监会人士还表示,民营银行发起股东本身没有地域限制,可以自由组合,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方案来看,大部分选择当地的股东,但是银监会目前主张共同地域,拥有共同价值和商业目标为好。

  11日银监会还强调,监管机构更看重股东是否具有持续注资的能力,“从方案上来看,注资资本都是远远大于最低标准的。”

  至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限制,从原则上看,现有法律法规对中小银行单一持股比例最高限制为20%,对于新兴民营银行,未来具体如何安排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试点自担风险机制和有限牌照模式

  民营银行试点到底试什么?

  正如上述银监会负责人所言,民营资本进入银行,法律上没有障碍,实践中也已经比较普遍,但真正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还比较少,真正自担剩余风险的并不多。

  据监管机构内部人士透露,本次试点主要试两条:一试自担风险的新机制。具体来讲,一是让资本说话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是让资本决策的经营管理机制,三是让资本所有者承担风险损失的市场约束机制。资本享有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因此应对剩余风险承担责任。

  二试模式。前文提及的民营银行四种主要经营模式体现了银监会有限牌照监管思路:“小存小贷”(限定存款上限,设定财富下限);“大存小贷”(存款限定下限,贷款限定上限);“公存公贷”(只对法人不对个人);“特定区域存贷款”(限定业务范围、区域范围)。

  “阿里目前的特色是小存小贷,腾讯则是大存小贷。”上述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

  3月11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也强调,民营资本在入股银行时,应选择持续经营的良好主体,以自有资金入股,避免代持的情况。再次,发起企业的主要控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试办民营银行的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应为中国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

  “为了保证股权稳定性,我们将要求发起主体承诺5年的股权锁定期,5年内发起主体持股不得转让。”阎庆民表示。

  阎庆民还透露,试点初期不先行制定统一规则,由发起主体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模式,自愿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对存款或其他债权实行全额或差额赔付,相关赔付责任应有健全的法律手续,明确、充分的体现在银行章程中。

  “民营银行要特别关注预警指标,比如当拨备低于多少,资本充足率下降多少的时候,就要限制负债业务。”上述银监会负责人介绍。

  接近银监会的人士还透露了下一步民营银行监管思路,简而言之,统一监管,差异化业务定位。

  “首要一条要适用同等的国民待遇,接受相同的监督管;第二要按属地原则监管。在哪试点,就由当地银监局负试点责任。”上述银监会人士透露,重要一条要突出股东行为监管,重点是监管银行与股东的关联交易、股东对银行的持续注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防止试点银行成为股东的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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