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少平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原主任
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不仅需要深化改革,同样需要加强立法
金融即资金融通,有很多细分专业,按我的划分包括十大领域,分别是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融资租赁、消费信贷、外汇经纪和民间金融。
加强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不仅需要深化改革,同样需要加强立法。
我对此有四点建议。第一,证券法立法范围应该拓展。证券法是1998年出台的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的法律。目前的证券法所规范的仅限于股票债券等少部分证券。随着证券种类与范围的拓展,许多新型证券都没有纳入法律调整。
证券有四要素:第一,由一定机构发行,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第二,发行证券的直接目的在于证明某种财产价值;第三,证明财产价值的目的在于进行转让或交易;第四,证券都有一个载体。
具备四要素的票券都属于证券,譬如邮票、车票、银行存款单等。排除特殊法规规范的证券后,一般的证券还有八大类,分别包括:股权、债权、信托、基金、特许权、知识产权、物权和其他证券。目前证券法事实上只适用于股票、债券、基金及其衍生品。
之所以提出上述建议,是因近年交易场所整顿及天津文交所被叫停。艺术品的证券交易是一种创新,即把艺术品的物权或知识产权开发成证券进行交易。我希望通过修改证券法,把所有的证券,包括艺术品物权或知识产权证券的交易都纳入该法调整。
第二,建议加强资产管理立法研究。虽然,国家已出台信托法,但只是一部信托关系法,对于整个信托业却少有涉及。现实生活中规范信托经营机构的法律依据只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法律位次较低,作用受限;二是难以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三是随着市场的发展有些内容已过时,迫切需要研究出台新的资管法律。建议制定信托业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列,也可以考虑合并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大的资产管理法。
第三,建议加快期货交易立法进程。期货交易是商品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国务院制定有期货交易条例。全国人大多年前即已将期货交易法列入规划,并付诸较大的努力,但尚未顺利出台。建议根据当前的期货市场发展情况尽早出台。
第四,建议加强债权融资方面的立法。债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其形式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资金借贷;二是发行债券。前者虽然有借款条例,但总体看对我国借贷市场的规范有限。
如能出台一部信贷法即能对我国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与诚信建设发挥巨大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各类债券发行体制包括四大块,一由发改委管;二由财政部管;三由人民银行管;四由证监会管。监管部门过多造成一定混乱。严格来说,债券可分三大类别,一是国债;二是企业债券,三是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本质上也是一种企业债券。从大的方面来说还是两大类,因此,债券立法上如果不方便,可以考虑分别对国债和企业债分别立法,分别制定国债法和企业债券法。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赵君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