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家:对加强银信合作类影子银行业务监管建议

2013年03月05日 16:07  新浪财经 微博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政协副主席  郭振家

  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出现了井喷式发展,成为了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影子银行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监管之外,具有期限错配、高杠杆性、操作风险大等特征,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大。我们建议:当前要重点加强对银信合作类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影子银行及其快速发展的原因

  “影子银行”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07年,当时主要是指银行贷款证券化及其衍生品市场。2011年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将其定义为“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监管之外,可以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信用中介体系”,从此,关于我国影子银行及其风险的讨论骤然升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微博](IMF)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警示了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

  目前,国内对影子银行的界定还没有达成共识。研究机构根据参与主体将其划分为三类,即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其规模约为30万亿,相当于银行贷款余额的45%。在庞杂的影子银行体系中,银信合作类影子银行业务发展最快,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最大。2012年底,银行理财产品账面余额7.6万亿,是2008年的8.65倍,信托资产规模突破了7万亿,是2008年的5.73倍。

  影子银行体系的井喷式发展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货币超发严重导致了民众对货币的信心下降。2012年底,广义货币供应量M2达到97.42万亿,是2002年的5.26倍,导致包括房价在内的多种商品价格的暴涨,民众追求资产保值增值的愿望非常强烈,产生了对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私人银行等的需求。

  (二)“四万亿”刺激经济计划后突然收紧银根。2009年的过度宽松政策导致了银行贷款大量投放,2010年宏观政策急速转向,突然收紧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领域融资,采取信贷额度管理、资本金约束、贷存比等手段对银行信贷进行管控,导致了大量项目面临后续融资不足,于是涌现出房地产信托、银信合作等融资渠道。

  (三)金融机构监管套利。一直以来,银行在吸收存款、信贷规模等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为了扩大规模获取超额利润,银行有很强的激励进行监管套利。比如:通过银行理财、私人银行业务等,可以吸引资金或者变相提高利息揽储;通过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可以将表内业务表外化,在不增加资本占用和拨备的前提下增加信贷投放;通过发放委托贷款,可以在不占用资金且不受贷存比限制的前提下,获得稳定的利差收入;等等。信托具有银行、证券和保险等无法比拟的灵活性,因而是监管套利的又一重要主体和途径。2010年以来银信合作异常活跃,信托不仅成为了银行规避存贷比、信贷额度指标监管的“通道”,而且也成为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

  二、影子银行体系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影子银行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具有期限错配、高杠杆性、操作风险大等特征,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非常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影子银行降低了银行贷款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比例,从而影响到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2012年人民币贷款占整个社会融资总规模的比重仅为52.1%,与2009年相比降低了17个百分点。

  (二)削弱了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力度。2010年底,中央提出要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贷款,但是,地方政府、银行、房地产企业等通过多种方式的银信合作就绕开了上述政策限制。

  (三)资产池类理财业务的流动性风险。资产池类理财业务是银行、信托等将多个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放在一起形成资金池,对应多个项目组成的资产池,信息披露不充分,资产期限错配,因而很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

  (四)金融机构监管套利有违规操作之嫌。

  (五)扭曲经济结构,危害实体经济。影子银行的迅速膨胀,使大量资金从实体经济中游离出来,导致了产业空心化。而且,影子银行抬高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损害到了实体经济。

  三、加强对银信合作类影子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目前,银信合作类影子银行业务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最大,其规范发展成为了关系到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的大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因此,我们建议:当前要重点加强对银信合作类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影子银行是金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过去银监会等惯用“叫停”监管手段,但结果往往是“按下葫芦又起瓢”,因此,应当更新监管理念,以规范信息披露入手,加强对银信合作类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设计标准化的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影子银行运作。

  (三)完善全国全金融统计制度与监测体系,科学评估影子银行对经济运行及潜在风险的影响,定期发布影子银行统计数据与风险研究报告。

  (四)在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以及监管合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

  (五)银行信贷类业务与理财类业务严格分开管理,规范信贷资金与影子银行业务资金的联系。

  (六)加强对银信合作等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银信合作、资产池理财等在设计过程中引入风险管理工具,确定各类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且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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