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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网独家报道 当预计中20%的收益率变成亏损超过50%的时候,你是否会以为2012的黑暗三日真的降临?
近日,21世纪网接到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的私人银行部部分客户的群体投诉,称在去年通过建行购买其代销的建信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期)(以下简称证大金牛)“如今账面浮亏超过50%”。
“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份信托类的理财产品在设计之初就存在严重问题,甚至怀疑我们的钱用来帮别人稳定股价,也就是说,我们被设计接盘了。”建行上海黄埔支行的私行部客户吴先生对21世纪网表示。
一场涉及建行上海分行、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公司)与各位建行高端客户之间的“恩怨”就此铺陈开来。21世纪网试图抽丝剥茧般还原事件真相,其中脉络错综复杂,看似逻辑严密的合同中疑窦丛生。
到底是捞金未遂成遗憾还是设计之初就存在欺骗?是层层筛选之后负责的推荐还是有意无意的误导行销?定向增发类项目是“高收益”和“低风险”的完美结合还是一场美丽的“定向蒸发”的误会?谜题待解。
“专门为高端客户定制的产品”
2011年3月,建行上海黄埔支行的客户吴先生接到理财经理的电话被告知“有一款额度有限的大家都争抢购买的产品”推荐给吴先生,因为吴先生是建行的高端 客户,为了“回馈其对建行所做贡献”特争取了一个名额,须投资300万人民币于此定向增发类的项目,预计收益率可达20%以上。按照当时建行方面的说法为“通过某些关系了解一些内幕,做些有收益的事情”,吴先生本着对建行品牌的信任在购买该产品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没再过问。甚至连产品路演都没有参加。
另一位分属建行不同支行的客户李先生(化名)告诉21世纪网,路演是由建行上海分行私行部副总经理陈鹤翔主持的。“从头到尾宣传的都是证大金牛系列产品过 往的收益,包括多数理财经理在内都认为所购买的产品为证大金牛。直到第一期业绩报告发布后才得知我们购买的是证大金兔。”李先生称:“他们说会严格筛选业 绩好的公司,证大公司会做判断,建行方面也会为客户重新把关。”
“当初并没有仔细查看合同,但就算仔细看了,那合同中晦涩的条款我们也不懂。”吴先生这样对21世纪网说。
直到今年4月末,吴先生才发现这款“挂名证大金牛实为证大金兔”的产品账面浮亏已经达到了28%。吴先生很诧异:“当初建行方面给出的口头承诺虽不属于保本型产品但收益是绝对可以保证的,从未有人给出过任何风险提示,怎会亏损如此离谱?”
吴先生重新把合同拿出来逐条比对,在第18节第58条显示:“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 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令吴先生诧异的是自己在签合同前签署的一份《委托人问卷调查》中自己对可以承担的风险指数选择为“较低”,“既然我是可以承担较低风险的投资者为何要向我推荐这款明显不符合我本意的产品呢?”
根据该信托计划文件显示,该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24个月,自计划设立满18个月才有权提出终止,而有权提出终止的只能是建信信托,并不是委托人。作为委托人的吴先生在合同条款上看到了让他冷汗淋漓的风险提示“委托人及受益人需特别注意,本信托计划未设立专门的止损条款。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 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
“账面浮亏50%不构成重大亏损”
吴先生于今年5月找到建行上海分行讨说法,“产品的主要设计者并不是建行,但建行就像我们的娘家人,我们是因为对建行的信任才购买这款产品,现在出了这么重大的亏损建行至少应该为我们出谋划策减少损失。”
依照吴先生等人的期待,自然是立即终止证大金牛信托计划为上策。
但21世纪网查阅该计划发现提前终止这份计划需满足如“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受益人大会终止”等苛刻条件,同时 该计划规定如若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合同“除需经特定受益人同意外,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这一条款的设置基本从实践 上断绝了提前终止合同的可能性,而特定受益人之一恰为证大公司,也正是信托目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天津证大金兔)实际的运营和投资决策。公开资料显示,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证大投资集团旗下的主力公司和集团赖以成长壮大的发源公司。公司创建于1993年,由当时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毕业的戴志康[微博]、朱南松等人发起设立。
但无论如何吴先生等人唯一可采取的手段便是“受益人大会终止”。同时,该计划对受益人大会的召开设置条件为“代表信托单位10%以上的受益人”才有权自行召集,按照证大金牛募集资金金额为近4亿来计算,需得13个以上如吴先生一样的人联合起来才可满足该条款的要求。
吴先生希望建行方面可以召集所有购买证大金牛的客户,“大家一起商讨决定是被动等待还是主动退出。”建行方面却迟迟不肯正面回应。李先生告诉21世纪网“除第一期业绩报告后,再也没有人给我们邮寄过业绩报告。”
另有建行上海某支行的匿名客户对21世纪网称“听说涉及到该计划的部分事先毫不知情的建行理财经理去跟证大公司的人吵过架,但最终未果。”
令人疑惑的是,建行上海分行高层对此事并不积极。据该计划第15节52条显示,建信信托除应履行定期披露的义务外,当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是,受托人 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当吴先生对此提出质疑时,陈鹤翔副总经理对他表示“不通知客户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原因是账面浮亏不构成重大亏损,”吴先生气愤地问其什么才算做是“重大亏损”时,陈支支吾吾地解释:“只有在发生实际亏损时才叫重大亏损。”
“也就是说,到明年三月份我们退出时亏损的金额才叫重大亏损,那么权益人大会的召开制度还有什么实际用处吗?而一旦亏损已经形成又何必采取应对措施呢?”吴先生在陈述这一段时仍十分愤慨。
目前,李先生等人的账面只剩下150多万人民币,按照购买当初的16.7%的浮盈去计算,账面浮亏已经超过50%,且仍看不到回暖的迹象。愤怒的客户们开始怀疑自己在证大金牛信托计划设计之初就被算计,遂向建行、建信信托、证大公司提出要求知晓该计划选择股票的依据。
蹊跷的证大金兔
21世纪网从辗转获得的《金兔基金2012年半年度投资报告》得知,金兔基金于2011年3月8日正式成立,规模为4亿元,至2011年4月28日,完成 全部投资工作,投资于5个定向增发项目,合计投资金额为39030.25万元,占投资总额97.58%。截止2012年6月29日,金兔基金股票资产浮动 收益率为-33.55%。
其投资的5只股票分别为:海利得(530万股)、连云港(500万股)、旭光股份(450万股)、综艺股份(1000万股)、成发科技(12.8625万股)。截止2012年6月29日这5支股票的收益率累计分别为:-41.13%、-15.53%、-4.57%、-41.78%、-16.98%。据了 解,如今的数字比当时更为凄惨。
“让我疑惑的是,就算你闭着眼睛在股市里胡乱购买五支股票,业绩还会比现在更差吗?”李先生如是说:“大盘走向不好我们都理解,但是五只股票全部跑输大盘 跑输行业如此离谱,当初的选择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李先生续称,建行方面曾表示让他们耐心等待,并解释称“如海利得等股票2013年后才会有收益”,李先生不解“既然2013年才有收益为什么2011年就要我们投资?况且2013年我们已经退出了。”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视频中心分析部主任杨风对21世纪网表示,参与定向增发的机构投资者应该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和专业的市场经验,对于资金投向项目,行业、以及未来盈利前景应该有非常专业的判断。
“该基金一个月多一点就完成了全部募集资金投资,这让人很怀疑其风险控制和选择公司考察的全面性。杨风称,在去年前11个月一级市场上所发行的有机构参与 的定向增发项目(不包括一级市场上借壳上市项目)中,一共出现78个破发的项目,破发率为53.79%。从破发数量的分布来看,项目破发的数量与发行的数 量基本保持一致的走势,或者稍有滞后。其中4月的时候破发量最高,在4月发行的15个项目中有13个项目出现了破发的情况,破发率高达86.67%。从而可以看出,金兔基金选择在破发率最高的时候介入市场。
另据某资深证券人士对21世纪网表示“金兔基金所选择的5只股票直到现在也不建议长期持有”,高破发率的项目,低水准表现的股票,金兔基金仍很乐观地对消费者表示看好市场行情,前述资深人士认为该计划并没有“充分向投资者揭示风险并盲目乐观”。
杨风对21世纪网强调,定向增发市场作为一级市场的一部分,很难抽离市场的行情而保持一个比较独立的业绩。“该类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定向增发项目提供的折扣价以及项目本身所具有的成长性,跟市场关联度较高,并不是所谓高收益与低风险的结合。”
信托人士刘擎则对21世纪网表示,定向增发产品由于其标的锁定期限制,存在天然的流动性缺陷,一般要锁1-2年,本案例是18个月,而且即便到了18个月由于建信信托设计了苛刻的限制,投资者也很难行使权利真正退出来,因此等于这些资金被关进去了。唯一盈利的可能就是这些股票会涨,但是股市的天然逻辑是有 涨有跌,谁也无法肯定他一定涨。证大公司和建信信托在设计这款产品的时候应该设置一定的“留白”,也就是不能满仓或大比例都投资定向增发,还应设计期限错 配,不应扎堆于同一周期,这样不仅有利于分散风险,也有利于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因此总体来说,这款产品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建信信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世纪网就“怀疑接盘”的证大金牛巨亏事件向建信信托和证大公司提出采访要求,被证大公司副总裁王萍以“此事无可奉告”为由拒绝接受。
混乱的委托人与受托人
21世纪网在仔细查看证大金牛信托计划(1期)相关文件后发现,证大公司与上海彤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计划的特定委托人,“其按投资比例享有特定受益 权”,而该计划的受托人为建信信托,保管人为建行上海分行,依据信托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为天津证大金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证大)。
但令人费解的是,21世纪网手中的《金兔基金2012年半年度投资报告》及关于投资者混淆的“证大金牛”与“证大金兔”《情况说明》并非受托人建信信托所出具,而是由特定委托人证大公司代为出具。
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金作鹏律师对21世纪网表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在营销直至管理信托财产环节,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并充分 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否则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甚至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信托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解除信托并要求赔偿。”金作鹏称,“合同本身的设计,压缩了委托人依据信托法本应有的权利,并让权利的实现,在条款逻辑上存在障碍。”
同时,金作鹏对21世纪网解释,这一事件特别之处在于信托当事人对信托关系的理解上,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否则便严重侵犯了委 托人的权益,增大信托财产的管理风险。“但就上述委托人的叙述、出具的投资报告及书面声明来看,似乎实际负责决策管理信托财产的,却是同为委托人的证大公 司。”金作鹏如是说。
而针对众多建行客户所关注的“在此事件中建行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困惑,金作鹏则对21世纪网表示,建行代销并推介,保管信托资金,都因此收取相关费 用并获得经济利益。这些委托人也原本多是建行的高端客户,基于对建行的信赖购买了信托产品,建行作为建信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有能力也有义务监督建信信托的信 托财产管理行为。“如果就信托产品产生争议,很难仅依据建设银行并非受托人而予以免责。”金作鹏的这句回答意味深长。
金作鹏续称,我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除了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类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及实施细则并不完备,自2006年 修订合伙企业法后,信托结合有限合伙的架构愈加普遍,而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条款逻辑及涉及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也远非一般投资人所能充分了解和熟悉,信托 投资者应结合自身对产品的熟悉度或咨询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谨慎决策。
21世纪网将对此事保持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