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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