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微博)北京9月27日电(记者 贺霞) 今天,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主要是考虑现有网络商户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和监管体制尚未健全;网络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二者可以进行资金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预付卡在网络商户使用将由于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现、洗钱等问题。
《办法》对风险可控的小额便民支付给予特例安排。一些预付卡发卡机构同时也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为满足该机构预付卡持卡人通过其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小额支付的需求,《办法》对此类机构发行的预付卡适当灵活处理,允许持卡人向其在该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实行同一客户年累计5000元的金额控制,一方面风险可控,另一方面也引导不记名预付卡通过其实名的支付账户支付而留下“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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