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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银联冲突升级 转接清算开放成核心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21日 01:43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兰香

  在距离VISA发函禁止会员银行处理某些国际支付交易时使用银联通道三个多月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又就中国对电子支付服务企业的限制问题展开磋商向WTO提出申请。

  9月20日,一位接近该事件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中美双方争议的焦点将是中国是否在事实上承诺了开放银行卡转接清算服务。“不仅仅是看具体承诺表中的字面规定,双方还要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中的相关内容来进行陈述和抗辩。”

  按照规定,针对美国提出的磋商请求,中国有10天的时间进行回应;磋商期为60天。磋商结束后,美国可以向WTO请求成立争端解决小组。“虽然规定磋商期是60天,但实际上双方可以根据情况协商延长,因此案子时间可能会拖得很长。”上述人士称。

  VISA和银联冲突升级

  事实上,美国酝酿对中国限制电子支付服务企业发起申诉由来已久。

  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VISA、美国运通和万事达这三家同属美国的国际信用卡组织,曾讨论通过美国贸易代表对中国限制其在华商业发展的行为提出抗议。6月初,VISA向会员银行发函禁止其海外交易走银联通道,令双方的冲突公开化,但银联进行了严词反驳。

  其后,中国银联继续逐步扩大与美国运通和万事达等公司的合作,同时拒绝考虑与VISA开展任何新业务。VISA的受挫或许是促使美国政府出手的主要因素,而在美国向WTO提出申诉的前一天即9月14日,中国银联与万事达还宣布,双方已就有关业务合作签署备忘录。

  “中国政府承诺开放国内金融服务市场,但取而代之的却是指定中国银联垄断了国内绝大部分信用卡和借记卡业务。中方的行为不公平的剥夺了美国信用卡和借记卡公司进入一个巨大市场的权利。”美国贸易代表罗恩·柯克在9月15日发表的一份声明中表示。

  中国商务部在此前发给有关媒体的书面回复中则表示,“中方认为,我有关银行卡电子支付的措施是符合我世贸承诺的。中方将仔细研究美方提起的两项磋商请求,并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妥善处理。”

  除了在中国市场开拓屡屡受阻外,VISA还面临银联在海外市场的快速扩张。从2004年在中国香港布设网络开始,银联在国际上开疆拓土,迄今已在90个国家和地区开通网络。

  银联的海外扩张无疑对VISA构成巨大威胁。根据央行数据,截至去年底,银联境外受理商户、POS和ATM机累计分别达到55.7万户、69.8万台和71.9万台,同比增长28%、29%和23%。全年银联卡国际业务交易笔数和金额分别为3436万笔和1083亿元,增长53%和62%。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1.69亿张,银联、VISA双币卡占总数的27.4%。

  目前,针对美国政府的申诉行为,银联和VISA均未发表评论。

  银行卡清算服务开放存争议

  不管对于中国还是美国政府,这都是一场充满未知的战役。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应在2006年12月11日全部履行其入世承诺,取消其在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同时,根据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条款,中国就信用卡、借记卡的发卡、收单业务以及金融数据处理软件,做出了开放承诺。

  中国金融智库首席经济学家王言殊9月18日撰文指出,根据附件9第7类“金融服务”B项中的d子项,“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签账卡和借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也即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发卡、收单以及各类转账业务。

  他同时指出,B项中l子项陈述,“提供和转移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其他金融服务有关的软件”。在银行卡产业该类服务涉及发卡系统外包服务,以及收单处理外包服务等。

  “截至目前,十多家具备资质的外资银行已经发行人民币银行卡,FDC、TSYS等外资公司已经通过合资参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进入中国专业化服务市场,纷纷开展发卡、收单及相关的专业化数据信息处理业务。由此可见,d子项、l子项已然兑现了对WTO的郑重承诺。”他表示。

  对于银行卡转接清算服务,他认为,这是指在交易发生后,转接清算机构为完成银行卡交易而在银行间进行的金融资产的清分、清算,该项业务在上述承诺减让表中并未出现。“换言之,这并不属于中国承诺开放的范畴。”

  不过,前述接近该事件的人士称,不能仅从字面意义上来看这个问题。“中国金融业的开放除需要遵循具体承诺表中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和《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等有关国际协议中的有关内容。”

  该人士还表示,银行卡转接清算服务是否属于中国承诺开放的范畴,是核心争议所在。“需要中美双方按照GATS第15和16条中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按照相关条约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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