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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全面开放临近:银行业监管水平亟待有效提高(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12:07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根据GATS的定义,金融服务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种普遍义务,而是成员经过谈判、按照其承诺的金融服务范围以及明确列出的适用条件,给予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也就是说,外资银行需在我国承诺的银行服务范围内并满足我国承诺中保留的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才享有国民待遇。那么,请您谈一下我国承诺的银行服务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我国承诺中保留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王颖:外资银行在我国承诺基础上享有国民待遇。我国承诺的银行服务范围包括: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金融租赁;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

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担保和承诺;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对于上述范围外的银行服务,我国可以自主选择开放或不开放。

  我国承诺中保留的资格条件主要是:外资在华设立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要求和从事本币业务的资格要求等。对于这些资格条件,我国可自主决定中资银行是否也需适用,以及何时或是否对外资银行降低相关要求。

  记者:世贸规则在推动各成员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也强调成员可以出于审慎原因,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等的利益,或为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也就是说成员采取审慎监管措施不受到GATS自由化条款的约束。

  王颖:你说的对。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要遵循审慎监管的原则。但是,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对“审慎监管”进行明确的界定。国际上的银行监管惯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资本充足率、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方面的规定虽为许多国家采用,但也仍然只是被推荐的监管领域的“最佳做法”,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加之各国金融体制复杂多样,要明确定义“审慎监管”十分困难。

  世贸组织秘书处编撰的《GATS导读: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议题的回顾》中指出,在银行部门,以下措施一般被认为是审慎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对风险集中的限制和对风险管理系统的要求、流动性要求、禁止内幕交易和导致利益冲突的交易、不良资产分级和拨备的规定、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胜任和合格”测试,透明度和披露要求等;但是,对于其他特定措施是否可视为出于审慎原因,而无需作为保留的限制措施列入GATS的承诺表,各成员有不同的看法。比如,美国和日本对银行、

证券和保险业务的分业监管有其审慎性的目的,但在那些素有全能银行传统的欧洲国家看来,这些措施则包含非审慎性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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