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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全面开放临近:银行业监管水平亟待有效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 12:07 金时网·金融时报

  嘉宾 王颖(世贸问题专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

  记者 章永哲

  今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后,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银行业在过渡期结束时需兑现的承诺?如何认识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的具体含义以及目前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否是对中资银行的保护?针对有关问题,本报记者近日与我国世贸问题专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王颖博士进行了独家对话。

  记者:在过去的5年中,针对即将到来的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在法律修订、政策调整、市场开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以我国的银行业为例,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大,这不仅为我国金融业带来了良性竞争,促进了产品的多元化和服务效率的改进,也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重组。作为我国银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银监会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问题上确立的是怎样一套工作思路?

  王颖:在过去的几年中,为了抓住入世机遇、趋利避害,我国对如何更好地遵守和利用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积极行使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我国的社会生活、思想观念都在更开放的环境中有了新的变化。

  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主管部门,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问题上,提出了四项原则:一是全面兑现承诺;二是充分利用世贸规则和其允许的审慎原则,对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置审慎性条件,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三是遵循国际监管惯例,体现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四是体现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政策,鼓励并支持外资银行在东北、西部和中部发展。

  记者:随着过渡期结束的临近,对如何客观准确把握我国银行业全面兑现入世承诺以及如何正确理解在华外资银行享受的国民待遇等问题的思考就变得十分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如果认识不清很容易对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产生过高的期望或是盲目恐慌的情绪。那么,您能否介绍一下我国银行业需要全面兑现的入世承诺具体内容是什么?

  王颖: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对服务提供方式有四种定义,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一般认为,其中的“商业存在”是目前跨国金融机构拓展境外市场最主要的方式。外国金融机构到我国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指的就是这种方式。

  我国银行业在过渡期结束时需取消的保护性措施均只涉及“商业存在”,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开放的25个城市扩展到全国;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

  记者:在我国银行业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包含了在开放市场的同时,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相应的“审慎”措施等内容,落实这些审慎措施是我国兑现承诺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我国国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业务为例,由于该业务风险涉及面广、社会反应敏感,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银监会有必要对此采取一定的审慎监管措施,而不应盲目放开此项业务。实际上,从国际监管实践来看,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市场的同时采取审慎监管,也是符合国际惯例且非常必要的。

  王颖:的确如此。从国际监管实践来看,多数监管当局对外国银行分行从事零售业务均有限制,包括限制零售业务牌照或通过存款保险制度进行限制等等。这是因为,分行属于母行的一部分,无单独注册资本,也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监管责任在母国,东道国往往因为信息不充分难以对分行进行全面控制;作为非独立法人,分行的当地管理层通常也不具备对分行的实质控制权,不能真正承担高级管理层对本机构和监管当局应当承担的责任;此外,一些国家制定了优先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使东道国与母国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总之,在银行经营失败的情况下,东道国监管当局可能难以有效地保护本国存款人利益和进行清算控制。因此,我国银行业监管当局应出于审慎的目的,借鉴国际同行的监管做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一领域采取果断而有效的监管措施。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承诺“取消现有的限制所有权(的措施)”针对的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新设机构的情况,而不涉及外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尚未规定允许商业性外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也未就此作出任何承诺。外资参股中资金融机构从不允许到逐步允许,是我国根据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对这一领域实施的自主开放。因此,对于目前《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入股比例,可自主确定何时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记者:我们是不是应该将取消过渡期的保护性措施、全面兑现我国入世承诺,视为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历程中承上启下的一个转折点,而不应是开放政策“一步到位”的终点?

  王颖:是的。在全球金融市场自由化趋势的潮流下,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不仅仅是出于履行承诺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希望借此来推动内部深层次的体制变革、加强自身

竞争力,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这一点来讲,开放应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化而得到进一步推进,而在我国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5年过渡期结束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后,相应的开放措施更多的是属于自主开放的范畴。

  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措施应根据一个国家所处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而制定适当的标准,所以,“取消非审慎性措施”的承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取消非审慎性措施”的深度和广度是随着我国监管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调整的,而对我国监管当局而言,进一步有效提高监管水平则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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