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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急速泛滥亟待严管(3)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13:26 南方日报
<<<。。。。。律师说法。。。。。>>>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 本人不去,就不该给办信用卡 这种情况的发生与该行审查手续不够严格有很大关系。在顾客申请信用卡后,银行应该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核实。 现在银行的竞争激烈,信用卡申办的门槛确实很低,他指出,这件事毫无疑问银行要承担最主要责任。办理信用卡是一种合同关系,就算是王先生没有遗失身份证,只要不是他本人签字,不是他本人亲自去办理,银行都不应该给办信用卡。 金律师认为,不管王先生的欠款究竟是谁造成的,都不是王先生自己的消费,对王先生来说就是很严重的窃取,对银行来说是非常严重的诈骗。银行是以申请信用卡的资料追缴欠款,无论王先生资料是被盗取或是其他情况,现在银行方面追认的都是王先生的欠款。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王继丰律师: 建议通过立法保证审核严格 我个人认为,如果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过程中,未尽到义务,例如冒用身份证的人与身份证上显示的性别、年龄或长相明显不符或其提交的资料明显矛盾或不符常情的,或未核实持有者与身份证照片是否属同一人,或银行未尽到其信用卡上载明的、银行内部规程规定的义务或手续的,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由于本案明显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个人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最终责令本案的真正肇事者,即冒用身份证的人承担最终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信用卡申领手续上的漏洞,以及身份证上所载户籍地址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我们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让银行在其发卡或放款之前,承担较为严格的谨慎、审核和查证义务,例如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其所在单位致函,要求最后确认等,以便将信用卡被“冒领、冒用”的风险降到最低。 记者手记 个人与发卡行须各尽其责 信用卡对方便办理者无可厚非,正因如此,信用卡更该维护好其信用!对于信用卡发卡行,客户将关涉个人财政的信用交于信用卡发卡行,发卡行就该多些责任心,多些审慎,既然有规程,就严格按规程办事,而不应该因业务的拓展扩张而毁了立业之本。 办理信用卡,对客户而言,就是方便,客户希望用的放心;而办理信用卡,对于发卡行来说,希望赢取客户的忠诚度,让客户满意,因此,理应按章办事,这是对客户负责,同样也是对自己负责。 对于客户,保管好证明自己身份证明的身份证,属份内之事,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但若遗失,要记得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通过报纸或其他途径公而告之,不给犯罪份子创造机会,这既是维护自己利益,也是对4个与你身份可能产生相关性的部门负责,于已于他,都不失为尽到告知义务。 而对于冒名办理信用卡者应意识到,纸是包不住火的,这样的短期过失一定能被即时发现,要相信公安与警察的办案能力,为何以身试法,是别人的东西,不可以据为已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明明知道后果将是触犯法律,难脱干系,为何还心存侥幸!仅凭盗用信用卡额度,岂能致富!朱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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