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25日21:31 新浪综合

  《中国金融》|黄志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责任

  导读:大型银行要深刻认识到自身的系统重要性,顾大局,行大道,树大家风范,勇于担当起系统重要性责任,这也是大型银行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来源:中国金融

  作者|黄志凌‘中国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文章|《中国金融》2017年第18期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

  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中,雷曼兄弟、美林银行、AIG、花旗集团等大型金融机构的轰然崩塌及其对市场的巨大冲击,让美国监管机构措手不及,面临前所未有的艰难抉择。然而无论是救或不救,最终都未能遏制住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之后,国际监管机构以及各国监管机构都在深刻反思,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新政策。其中,一项重要的监管政策就是提出了识别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并对这些机构加强监管,降低其倒闭的可能性及不利影响。

  2009年9月,二十国集团(G20)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监管机构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政策的研究,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指引。

  一是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按照FSB的定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公司”。也就是说,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关注的是一家机构倒闭后对金融体系的影响,而不是倒闭的可能性。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2013年7月,FSB和BCBS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新评估方法及额外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确定了按照跨境活动、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5个维度、12个指标来评估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的方法论,并要求参加评估的银行披露12个指标数据。

  二是提高附加资本要求,提出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首先,为了降低倒闭的可能性,针对GSIBs提出了1%~3.5%的附加资本要求,提高GSIBs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损失吸收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产和其他业务的盲目扩张,促使商业银行合理调整业务结构,增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客观上可以抑制银行的负外部效应和降低对社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其次,为确保GSIBs在正常经营和非持续经营状态下均有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避免在处置GSIBs时由公共资金承担损失,FSB又在2015年11月提出了“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这一技术工具。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商业银行在出现损失时以其持有的资本或特定形式的债务承担损失的能力。TLAC最基本的资本要求是16%~18%,如果再加上2.5%储备资本要求,最高3.5%的GSIBs附加资本要求和最高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最高将达到24.5%~26.5%。

  三是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加强跨境监管协作。恢复与处置计划包括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也被称为“生前遗嘱”)两部分。恢复计划是为解决银行在严重压力情景下恢复资本和流动性水平的问题,而事先作出的一系列经营、资本补充、流动性补充的具体安排;处置计划是为解决在恢复计划没能挽救银行,或重大灾难性事故导致银行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最大程度降低银行破产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避免纳税人承担损失,而事先对银行处置(解体)作出的整体安排。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这项监管要求,其实就是敦促GSIBs和监管部门提前摸清整个金融集团的业务状况和风险状况,对银行恢复资本流动性水平或有序退出市场事先作出安排,以防止风险外溢。同时,还要求成立危机管理工作组并签订跨境处置合作协议,确保发生危机时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有序处置GSIBs。

  四是提升内部风险数据整合能力,确保在危机时的快速决策。在危机时,大型金融集团由于机构众多、业务复杂、信息技术和数据治理结构等原因,无法在集团层面、业务条线层面,快速且准确地汇总风险暴露和识别风险集中度,这使得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无法快速准确地把握整个风险全貌,从而造成了对风险的误判或者错过了营救的最佳时机。为此,BCBS公布了《有效风险数据加总及风险报告原则》,涉及数据治理和基础设施,以及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灵活性等要求。

  五是解决GSIBs的数据缺口,减少信息不对称。为能够实时监控GSIBs之间的关联情况和风险集中度情况,FSB设计了一套模板,用于定时收集全球30家GSIBs的数据情况,其主要关注的就是金融机构间的业务关联依赖性,以及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暴露程度,从而能够清晰地掌握GSIBs之间的关联网络,判断出风险传导路径。

  国际金融危机后,美联储推出全面资本评估与评审(CCAR)监管改革计划。CCAR的核心是要求银行制定明确的战略,能够清晰、动态地报告清楚战略实施对每条业务线、每个机构、每个客户群所产生的影响,分析清楚业务收入、风险损失与资本占用的变化。CCAR主要基于压力测试手段,计算未来九个季度每一类资产的业务收入、风险损失与资本占用变化;反映系统性风险发生时银行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况,为采取措施做好准备。

  危机后,英国将原来的金融服务局(FSA)一分为二,成立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FCA主要对所有在英金融机构的行为风险进行监管,目前负责约2.6万家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和PRA监管范围外的约2.3万家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FCA已出台详尽的监管指引,明确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责,并详细规定金融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操作流程,要求金融机构按指定格式定期上报消费者投诉案件的数量和处理结果,并向公众发布各家金融机构遭受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督促金融机构公正对待消费者,改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中国大型银行必须承担起系统重要性责任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关注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动向,并要求“一行三会”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始终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作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金融发展的战略任务。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需求,中国大型商业银行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处于绝对垄断地位,近年来在中国金融改革中虽然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有着国家经济基石之称。与国外许多大型商业银行相比,中国大型银行是更加特殊、更加重要的风险经营者和信用创造者,其经营活动涉及更加众多而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含着复杂的隐性契约关系,存在着广泛的信息不对称,具有系统重要性和显著的外部性。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传导性、交叉性、关联性大增,显著推高了单点风险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概率。随着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深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业务相互交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快速扩张,互联网金融平台和各类型资产交易平台纷纷涌现;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之间的风险传递增加;交易主体不断增多,交易链条不断加长,杠杆不断升高,各类风险之间的交叉性与传染性不断增大;交易行为趋同化特征日趋明显,金融体系顺周期特征不断强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相互叠加,风险传播渠道更为复杂,金融风险跨市场、跨领域的特点日益突出。尤其是分业监管体制面临重大挑战,监管空缺导致的金融欺诈等违法金融活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一旦个别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出现重大失误,市场将对与该机构有业务关联的一系列机构产生负面预期,导致信用紧缩和市场踩踏。美国次贷危机已经对这一路径和机制作了生动演示。

  因此,大型银行要深刻认识到自身的系统重要性,顾大局,行大道,树大家风范,勇于担当起系统重要性责任,这也是大型银行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第一,大型银行应该合理把握发展边界,有效控制风险承担水平。与一般企业不同,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其资本是用于承担风险的。正是资本的特殊、稀缺与昂贵,从根本上构成了银行规模扩张的客观技术边界。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不断加强对资本的监管。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TLAC的出台等,都是在强调资本在危机出现时的重要性。因此,大型银行应加强资本管理,使经营发展与资本规模相适应,确保银行不破产。只要大型银行都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效益良好”的微观个体,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就有了坚固的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确保自身不破产仅靠资本充足还是不够的,流动性问题通常是银行“猝死”的重要诱发因素。尤其是大型银行一旦出现流动性危机,即使资本充足、可变现资产丰富,市场也可能因容量有限而无法承受,极端情况下会形成负预期恐慌。

  第二,大型银行应该成为抑制金融泡沫、坚持服务实体的主力军。实体经济既是经济社会繁荣的根基,也是金融发展的根基。金融因应实体经济需要而产生,其效能也应体现在对实体经济发展的贡献上,其收益归根结底来源于实体经济新增产出的部分让渡。正因如此,金融服务必须立足于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金融的发展应与实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金融服务的供给规模也应与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相匹配。如果金融创新或金融服务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实际需要,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的发展不再协调,金融业极易呈现海市蜃楼般的虚假繁荣,这也是金融泡沫产生的根本原因。这种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本末倒置,不仅会导致资源配置扭曲、影响实体经济发展,而且还常会因泡沫破裂引发系统性风险。实际上,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等,都是金融脱离实体经济自我循环、自我膨胀的结果。

  我国银行业是金融业主体,也是实体经济融资的主渠道。更好地服务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是中国银行业肩负的主要社会责任,大型银行更应率先垂范,躬体力行。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金融市场套利投机大行其道,一些金融机构乐此不疲,荒废了主业,推高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就银行体系而言,对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居民部门债权,是反映经营偏好“虚与实”的试金石。2010年6月底,大型银行、中型银行和小型银行对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居民部门债权占其总资产比重依次为51.1%、59.4%和55.6%;2016年6月底,这个比值依次为56.1%、49.5%和44.5%。

  第三,大型商业银行要做维护市场秩序,降低市场风险的定海神针。市场波动不可避免,在市场波动中趋利避害是商业银行的天性。然而,考虑到其经营规模和对市场的重大影响,大型银行在应对市场波动尤其是巨幅波动时,必须体现战略思维和责任担当,坚持正确的交易原则和投资策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方面,要提升市场趋势的分析预判能力,坚守价值投资理念和逆向投资策略,不做市场波动风险的放大器,而在发挥逆向调节市场波动作用的同时,实现银行的价值投资目标。另一方面,做市场秩序的坚定维护者,不做市场的非法套利者,坚守长期发展、合规经营的理念,在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有效运行前提下实现商业利益。总之,在主动应对市场波动风险中,大型银行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更要考虑作为市场引领者的社会责任,主动维护宏观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安全。

  此外,银行业作为信用中介,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提升金融道德水准,是改善市场基础生态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所有的银行都不能置身事外,大型银行尤其要发挥榜样作用。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在人们的头脑里,一些“金融家”变成了唯利是图的“资本家”和“庞氏骗局”的“发明家”。联合国副秘书长诺林·海泽曾指出,金融危机的核心是市场信心的崩溃,而要重获公众的信心,企业必须将焦点从短期的盈利考虑转移到企业责任和道德建设上,以构建长远的、永续发展的价值观。大型商业银行要引领正确的金融价值理念,秉持“以义取利,义利并举,利济天下”的商业文化精髓,扶正祛邪、弘扬正气,带头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大型银行还应承担起发展普惠金融业务的社会责任。与中小商业银行服务一域、一类或几类细分市场不同,为各类客户提供全方位、全球化金融服务是大型商业银行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这中间,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会面对陌生的市场、陌生的领域和一些风险回报尚不平衡的客户群,有不少风险与挑战需要客观对待,在实践中作出探索和改革。一方面,作为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应将信贷目光聚焦到普惠金融领域,大力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努力服务中国大型企业“走出去”,这是积极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体现;另一方面,大型银行凭借全球化服务网络优势,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工具大幅提升风险管控效能,可以迅速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升风险回报水平,将这些传统金融服务的难点领域开辟成风险可控、盈利可期、空间广阔的新兴领域。

  国外领先银行实践表明,大型银行不但非常重视小企业业务,而且小企业也主要依靠大型银行,小企业业务在大型银行收入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根据资料,2011年底,摩根大通、美国银行、花旗银行、富国银行四家银行的总资产占美国7000多家银行总资产的45%,其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全美银行的37%。西班牙桑坦德银行的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的24%,利息收入占比33%,手续费占比41%。

  第五,大型银行还应主动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领航者。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大型银行应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的大型银行必须深刻理解“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要求。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履行消费者保护职责的监管更加严格,经常开出天价罚单,正是汲取当年危机教训的表现。据媒体披露,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的10年中,金融机构已在美国累计支付了超过1500亿美元相关的罚款。追究银行的不当行为,就是为了避免重蹈覆辙,防止大型银行倒闭导致金融危机重演。由此可见,大型银行在守牢合规经营底线、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方面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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