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经济转轨的奇迹与困境

2004年12月12日 17:16  经济观察报 

  演讲人:秦晖

  这些年来,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转轨经济学界都在讨论两个话题:一个是“中国奇迹”,另一个是“东欧困境”。通常不管什么倾向的人都承认这个事实:中国二十年来经济发展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而90年代中东欧各国进入转轨以来很不顺利,或多或少都经历过经济滑坡。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对比?

  现在非常流行的解释,就是关于所谓“东欧激进”与“中国渐进”的说法。我认为,在意识形态上这些说法是没有问题的。的确,东欧国家自从转轨之后就把私有化和市场经济看作他们的方向。但问题在于:认同这一方向并不难,而真正实践私有化却很难。在巨变后的1992年,波兰一个媒体曾经讲过一个很有趣的话题,叫做“两个没想到”。第一个“没想到”是:前政权垮台得这么容易,连反对派都没想到;第二个“没想到”是:私有化这么难搞没有想到。我觉得的确有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就像一个大家庭。一个大家庭到了晚期,决定要不要分家这可能是个问题,但相对而言,要不要分家这个决定不太难作出。真正难办的、容易碰到尖锐问题的事,却是“怎样分家”,这个家怎样分得公平。因此,即便所有人都赞同私有化,这不过是所有人都赞同分家。但怎样分家,这里的问题还是很大。我相信一个真正的问题在于,所有的人要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分家结果。

  那么,中国和东欧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如果仅仅看经济,我觉得这两者各自内部的区别大于所谓中国和中东欧这两个大概念之间的区别。比如在东欧相隔很近的两个国家:白俄罗斯和爱沙尼亚,他们都是前苏联成员国,相距很近,背景历史也相似。但这两个国家几乎是两个极端。爱沙尼亚在向跨国公司出售资产方面最激进,很快就卖完了。但白俄罗斯,就像我们的南街村一样,比南街村还南街村。他们现在根本就没搞市场化。我们也一样,例如温州,那里几乎是没有什么公有制的,但在有些内地如河南,就有南街村这样的地方,据说还在搞“一大二公”。但真正需要解释的是:东欧国家不管是白俄罗斯还是爱沙尼亚,它们的经济都经历过一段时间的滑坡。而中国,不管是温州还是河南,它们的经济当然都各自有不少问题,但不管怎样,它们都还一直维持着增长。这显然就不是“渐进与激进”的问题。

  那么,究竟是什么问题呢?我认为大致有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转轨以前,中国和东欧的经济体制,虽然都被叫做“计划经济”,其实严格说,我认为叫“非市场经济”更合乎两者的共性。但这两种非市场经济是很不一样的。从一开始就很不一样。东欧的这种所谓“计划经济”的确是在工业文明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理性主义产物。最典型的代表就是1930年代成名的苏联经济学家,后来也是东欧经济学界惟一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康托罗维奇,他搞的就是数理经济学的“计划最优化”。但这种东西其实在中国一开始就行不通。如果说在1950年代初期还有点影响,那么从1956年开始就不行了。在1956年的“八大”上,我们就提出了反对“一长制”,实际上就是反对“理性计划经济”那一套。到了文革,文革是反对修正主义的。所谓修正主义,其实就是“理性计划经济”。因此,中国在转轨以前,是一种既否定了市场,也没有什么真正的“计划”,这样一种“大轰大嗡”的运动经济,也可以说叫无计划的“命令经济”。这种经济在运作机制上,以及在最终效益上,和计划经济有很大不同。而它更大的不同点就在于这两种体制它的“可放弃性”是有很大不同的。简单说,放弃一个理性计划,不管是渐进放弃还是激进放弃,不付出代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计划均衡破坏很容易,市场均衡建立是很难的。而要放弃一个根本没有什么均衡可言的“命令经济”是很容易的。这种放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这两种途径都可以有经济正收益。也就是可以通过改善计划,即所谓“按科学规律办事”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引进市场原则来实现。事实上我国在改革初期这两种做法都起了很大作用。但这种情况在东欧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他们本来已经很“理性”了。

  这是第一点。也就是说,摆脱无计划的命令经济可以是无代价的,但摆脱理性计划经济必须是有代价的。匈牙利经济学家彼得米哈里曾经说,“中国走出文革非常轻松,好像是一场愉快的郊游,但东欧国家摆脱这样一种理性的计划体制就是一场艰苦的长征。”

  第二,作为一种非市场的经济,作为一种个人不是主体的这样一种共同体本位的体制,从逻辑上有两种功能:第一种是束缚功能,使得社会缺少竞争,没有自由;另一种功能是保护功能。这种体制可以给人提供某种社会保护、很高福利,但摆脱这种体制在逻辑上就有所谓代价问题,即摆脱束缚的同时也就失去了保护。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两种意义上的自由”:摆脱了束缚的自由和失去保护的自由。但是这两种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是等量的。有些共同体保护功能很发达,束缚功能不发达。反之亦然。那么,我觉得对比最鲜明的就是我们和一些东欧国家,如波兰、南斯拉夫和中国,尤其是中国绝大多数国民即农民所处的农村之间的对比。波兰和南斯拉夫这两个国家在巨变前就没有搞过集体化,他们的农民在巨变前就是家庭农场,享有我们中国农民在改革后才享有的自由。但是,他们的体制在工业化的基础上,也是在意识形态的基础上,为了增强社会主义凝聚力,给农民提供了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而中国的农民恰恰相反。中国的人民公社制度,就国家对农民的束缚而言,并不亚于国有企业。但它和国有企业的区别,如周其仁先生所说,主要在于这种束缚的后果,在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承担,在农村是由农民自己承担。也就是用我自己的话,改革之前同样束缚了农民和工人,但国家只保护工人没保护农民。这样一来,改革的意义和得失对波兰农民和中国农民就完全不同了,虽然都是走向市场,但对波兰农民来说,他们摆脱的束缚很少,但失去的保护很多,因此对他们来说这是个代价十分沉重的过程。但对中国农民来说,对中国的绝大多数国民来说,在改革初期,他们摆脱了很多束缚,但并没有感到失去什么保护,因为原来这个体制就没有给他们提供什么保护。所以对他们来说,摆脱是个非常“愉快”的过程。

  但以上这两点都是基于变革前的经济体制的不同。不管是变革前的体制有保护没有束缚,还是变革前的体制有没有理性计划,由此造成的中国和东欧的转轨绩效不同显然应该是有时效限制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改革起点不同所造成的影响会慢慢弱化。到了1990年代后,决定东欧改革出现问题、中国改革一段时间比较顺利的主要原因,就成了我讲的第三个原因。

  第三个原因,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东欧的变革可能都要比中国“左”得多。我曾说过一句大实话:现在世界上所有的投资者相对而言都更看好中国,而不是看好东欧。为什么?其实就是我曾说过的四句话:“民主分家麻烦大,福利国家包袱多,工会吓跑投资者,农民赶走征地客。”在东欧就是这样的,但在中国这四种情况全都没有。这样一来,当然中国的投资环境就是“全世界最好”的了。所以,这个问题如果用经济学术语可以这样讲,东欧国家不管是白俄罗斯还是爱沙尼亚,不管在经济上是渐进的还是激进的,他们的共同点是,在“民主分家”的过程中,“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都增加了,也即民主私有化比权贵私有化的交易费用要高。这毫无疑问在所有的东欧国家都存在。就以我们去年开始讨论的所谓MBO问题而言,实际上所有东欧国家都有过MBO化的现象。也就是在私有化以后的二次产权交易、资产重组中,这个资产都有向“能人”手中集中的趋势,这个趋势是没有问题的,但这个趋势在中国比在东欧国家快得多。在中国,的确是转轨的“交易费用”比较低,因为“交易权利”高度集中。这样一个问题的确使得东欧国家在转轨中付出的最大代价就是交易成本的大量付出。这个代价导致了东欧许多企业垮掉。但我认为,从长远看,这样的代价是有所得的。有所得的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付出这些“交易成本”换来了作为转轨结果的产权初始配置的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并不是指分配就一定更平均,当然这可能也是事实。因为,从我们现在看到的事实,如果中国和俄罗斯相比,基尼系数到底哪个大现在还有争议。但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相比,中国的基尼系数更大,这应当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我觉得主要问题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基尼系数大和是不是不公正是两回事。像美国的比尔.盖茨和洛克非勒他们富可敌国,但大多数美国人没有认为有多大的不公正。但中国的赖昌星、周正毅等人,他们比盖茨和洛克非勒富裕差太远,但国人都很反感。

  那么,这个产权配置的合法性是怎么形成的呢?我觉得无非三个途径:一个就是起点公正。这个所谓起点公正当然也包括公平分配,但并不一定就指的是平分财产,而是指分要分得公平,卖要卖得透明。而且所谓的能人,是在初始私有化以后由市场竞争中产生的,而不是在市场化以前产生的。在这个问题上,市场和政府的职能应该说很清楚,在经济过程中谁能胜出,谁是所谓能人,应该由市场说了算。我们之所以要搞市场化,不就是因为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往往是不行的。那么,政府干什么呢?政府惟一的或者是主要的职责当然就是维护公正。请注意,这里讲的不是指政府维护“平均”,而是政府要维护“公正”。那么政府要维护公正,而不是指定“能人”,市场才能指定能人。这就是所谓“起点公正”。

  但在这点上往往不是没有瑕疵的。人们可以提出中东欧国家有这样那样的案例是不公正的。这里就有了第二个机制。我将此称之为“代理公正”。

  其实,产权改革的道理说复杂很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在今年的网络讨论中有一个网民用非常浅显的语言说了一句大实话:他说把个人的财产公有化,要自由(即要由那个人做主);把公共的财产私有化,要民主(即要公共同意)。但很多情况下恰恰相反,把私人财产公有化的时候,往往是“公共权力”决定,根本不管你是否同意,如拆迁。把公有资产私有化的时候,又往往不考虑公众意见,在经济民主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建立了一种所有者和看守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了这种关系,产权改革就有了基本的合法性。我认为这和国有资产能卖出什么价钱不是一回事。我并不认为产权价格合法性的核心是所谓的贱卖问题。在国企改革中也有这个问题。国企改革到底能卖多少钱?所谓国企贱卖这个问题到底是否存在?到底贱卖了多少?我认为这个问题根本无法计算,因为国企到底值多少钱从来都没有一个先验的价格。资产和其他商品一样,到底值多少钱只有在一个市场讲价机制中才能形成,它并不是闭门评出来的。如果你卖的是自己的财产就根本没有贱卖问题,但如果你卖的不是自己的财产,这个问题就产生了。因此,正如在民主之下赋税可能比民主之前更多,但公众也认可一样,在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中,委托代理关系如果顺畅,它的出售价格也许不见得会比这之前要高,但合法性就要大。

  第三,就是所谓的“协商公正”。通常通过民主体制,中东欧国家实现的只是通过民主程序达成了民主化立法。但实际上,在私有化的各个案例中,仍然有着复杂的利益冲突,也就是我所说的“分家”问题。在这方面,就必须要有协商,就必须要有承认利益多元格局的存在,以及不同利益阶层的正常的博弈机制,或者说谈判机制。东欧国家的事例证明,“吵在前头”要比“秋后算账”来得合算。事实上,我们从东欧情况看起来,转轨公正和协商公正比较发达的这些国家如波兰、捷克、匈牙利这些国家,在转轨经济以后的复苏中大都走在了前头。

  我们国家采取了经济改革先行的政策,19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有很多有利条件,我们有海外华人、港台地区。我们占了一个最大的便宜,就是节约了“交易费用”,或者说节约了制度变迁过程中讨价还价的费用。但是,我们用这样一种方式赢来的优势,如何继续?

  今年8月份以来出现的这场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论,我觉得,不要说各方观点谁对谁错,但这场议论迟早是要来的,而且早来比晚来好。因为如果再晚来,以前节约下来的“交易费用”不仅又要付出,很可能还要加付出很多利息。那么,在这场争论中,我们应该持的观点是,国企改革走到这一步,走回头路显然是不行的,但国企改革的公正性问题,或者整个中国经济转轨的公正性问题,现在就变得迫切需要解决,而且这种解决不能依靠“清官”,应该是在制度安排意义上的解决。这个制度安排其实无非就是上面说的这三个问题:起点问题;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就是一个协商问题。通过这三个问题,我们希望能够缓和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使中国在前一阶段节约下来的“交易费用”,不至于变成在事后需要付出利息的这样一笔“高利贷”债务。使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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