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01日15:00 新浪财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PPP中心主任孟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PPP中心主任孟春

  新浪财经讯 11月1日消息,由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共同主办的“2017 第三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于11月1日一2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第三届论坛主题为“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共建 PPP合作命运共同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PPP中心主任孟春出席并演讲。

  孟春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国家层面推广运用PPP模式,中央和地方积极性都很高。推进得很快,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那么PPP项目加快落地,市场环境也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参与到PPP的改革当中,形成了多元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我感觉到是日益完善,法制建设在加快。那么今年7月份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发布了PPP的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我国PPP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随着PPP的蓬勃发展,在调研当中我们也注意到现在PPP项目的运作当中还存在诸多的法律适应方面的困惑,PPP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成专门的PPP立法,现有的PPP法律的层级不高,导致了PPP运行当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这里面由于规则不统一、政策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了一些PPP项目不规范的运作,引起了各方面的担忧。社会各界对于加快PPP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呼应PPP立法的态势,加强对PPP法制建设的研究,尽快完善PPP法律体系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强烈的期盼。

  他谈到自己的几点看法。一个是关于PPP合同性质的认定,PPP合同当中既有涉及政府权力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PPP合同应该说是具有双重的属性。

  实践当中如果把PPP的合同定性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话,至少会产生两个冲突,一个是与PPP的本质相矛盾,PPP的本质是平等协商,互利共盈的伙伴关系,强调政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这个时候如果定性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话,在当前政府较为强势的背景下,那么就很难做到政府与社会资本平等的合作。

  第二个就是与PPP的目标相矛盾。PPP模式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提高公共产品的效率和质量,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如果定性为行政法律关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的灵活性就会大大受限,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这也会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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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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