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05日13:41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主办的“2016中国改革论坛”于12月4日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支付清算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副秘书长赵鹞出席并演讲。他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是披着互联网外衣的、打着创新的旗号,但是从事的本质是金融中介活动,但是全世界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允许不持有牌照或者是没有许可就去做金融中介活动的。

  以下为演讲实录:

  在座的各位专家、老师、朋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来到这里,也很荣幸,向大家汇报一下近期我关于FinTech个人的理解,不一定对,还请在座的各位专家多多指正。我汇报的题目是:“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论FinTech的特征及其监管。其实刚才黄震老实说了,他认为FinTech和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差不多,甚至还不如互联网金融的层次。当然,百家争鸣,每个人的看法可能都不是很一样,为什么我用FinTech而不用互联网金融,因为我原来也以为FinTech和互联网金融是一回事,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其实更先进一些。

  但是今年4月份我去了美国,去和美联储、OCC两个金融监管部门的官员交流,包括还和美国的复国银行、美国的一些投资人交流,其实美国人对我们的互联网金融看得很透,我觉得美国人做的研究不是我们能够和他们相媲美的,特别是在一些深度方面。美国人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很不健全,同时我们有法律,但是法律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产生的一个监管套利的机构。比如P2P,英国人想出来的P2P,美国人在P2P做了一些实验,中国人把P2P发展成了旁氏骗局,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是披着互联网外衣的、打着创新的旗号,但是从事的本质是金融中介活动,但是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允许不持有牌照或者是没有许可就去做金融中介活动的,当然我不是说所有的。

  中国做的P2P是不是银行胜似银行的监管套利,或者叫非法集资,为什么E租宝出事后中国这么多P2P公司都很惶恐,我是不是也要被公安部门或者被司法部门算帐,因为他自己也知道,我不是做P2P,因为监管部门,包括刚开始出现P2P时,银监会一直说要做信息中介,不能碰资金,不能搞资金池,有哪一个中国的P2P公司听监管的话?一个都没有。

  但是在国外来说,P2P就是P2P,没有资金池,也没有期限错配,所以顶多也就是一个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但是不会产生金融犯罪的行为。美国的FinTech不是太阳底下的新鲜事情,打一个不恰当的比方,刚出现电灯的时候,大家都说这是一个电灯,但是现在有人说电灯吗?肯定都说灯,灯不用电怎么点的亮?金融也是一样的,包括制造业,信息社会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等新技术的涌现,最后都是基础设施,你做金融能离开互联网吗?不可能离开互联网,就像用电灯一样,难道在21世纪还点蜡烛,点煤油灯吗?这是很荒唐的事情。

  诸如不能将中国语义下的互联网金融理解为披上互联网外衣的非法集资,舶来品金融科技也不是前沿科学技术与金融业务的简单叠加应用,要能分辨什么是金融科技首先要把握其基本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低利润率。低利润率其实是互联网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这和网络效应联系非常紧密。也就是说,公司必须经历一个高投入、低增长的阶段,当用户的规模达到一个特定的门槛后才能引发足够强度的吸引新的用户加入。在网络效益的正向循环作用下,用户规模有望实现内生性的持续高增长,从而使得整个平台能够自行运转并维持,该用户规模门槛被称为临界数量。这个美国人研究的很早,和双边市场理论、多边市场理论联系很紧密,1973年人家已经研究出来了。

  由于平台在前期承担较高的沉默成本,如规模庞大的广告营销、用户补贴、研发创新等各项烧钱,通常在用户规模突破这个临界数量后才能实现大量营利,同时由于用户的多边属性,导致平台的各类服务及产品的生命周期都较短,只有平台持续创新、持续烧钱,推出所谓的报点产品用户锁定,因此金融科技公司或者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得不更多重视资源投入的效率,而不是讲考核重点放到企业的收入或盈利水平上,整体上维持相当低的利润率。前段时间我看国外有一篇文献,做了一个实证研究,互联网公司的利润率,是用商贸企业来做对比,电子商务和商贸企业来对比,是传统的商贸企业的利润率10%不到。

  轻资产是它的第二个特征,互联网公司其实都是轻资产的,没有什么重资产的投入。在其占展业初期普遍使用现成的基础设施,如现有的银行帐户体系、转型清算网络、云计算资源等,充分发挥独特的平台商业模式优势,用“羊毛出在狗身上”的方式将业务成本转加到第三方,从而最小化企业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也正因为其资产轻,不像传统金融那样笨重,使其战略选择、组织架构、业务的发展更加灵活,易于创新创造。

  高创新,互联网公司或者金融科技公司是互联网科技公司,所以创新的动机非常强,将各种前沿技术与理念拿到金融领域中试验施错,快速迭代产品,急于推出具有破坏性创新的产品。

  上规模。一般金融科技公司起步门槛较低,很多P2P公司10万块钱就可以开业,搞几个服务器,再建个网站,钱就源源不断的过来了。需要毫无保留的发挥网络效应,以获得快速增长的能力,由于其采用创新技术,使得业务规模爆炸性增长,但不必付出对应的成本,反而边际成本在递减,进一步促使其规模快速增长,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必须是能够支持业务快速增长的,哪怕这项技术足够创新,如不能或者需要长时间培育才能形成快速增长的潜力,这项技术也不会被金融科技公司采纳,故而金融科技公司的创新本质上是拿来即用的,即应用层面的资源整合很少主动进行基础层面上的创造,因此从观感上让人普遍感觉到所谓的浮躁。人家不一定是浮躁,只不过是应用型的创新,而不是原创性的创新。

  我向大家汇报一下金融科技的监管创新。其实和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差不多的内容,只不过只不过更加强调科技方面的作用。现在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海外的金融科技都呈现一个基本问题,就是他们的边界不断与传统金融发生碰撞,由此产生如何平衡创新与合法合规的监管难题,在中国仅仅三年时间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经历了从监管真空期、舆论一边倒到十四部委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至不少海外人士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方法提供了绝好的启示与参考。

  的确,中国互联网金融跃进式实验产生的经验和教训为世界各国制定金融科技的监管政策提供了独一无二的研究样本,今年9月份,美联储的一个官员,我们通过邮件,这是他的认识,如果以后其他的国家想制定金融科技的监管,其实可以参考中国的经验,中国付出了高昂的成本,给他们带来了很好的参考。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有以下三点启示:一是金融科技驱动发展不是金融科技或者互联网金融的专利,监管理念不应发生跳跃式波动。以维护的方式来看,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互联网技术在传统金融体内孕育、验证、发展、成熟进而外溢到互联网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连续演变,监管理念的变化也应连续。针对传统金融部门的监管理念既不应照搬到金融科技上,也不会完全与金融科技的实际脱节,矛盾是对立统一的,不会产生谁颠覆谁的结果。

  二是科技再炫也不会改变金融科技或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中介的事实,尽管部门应有定力。这个论述我当时发表在人民银行主办的金融时报上,题目就是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中介。如前所述,金融科技也好,互联网金融也罢,其从事的活动都是金融中介,发挥的功能都是金融功能,科技互联网只是表象,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是问题的实质。

  三是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往往小而无视直接到大而不倒,监管一事上应持续有效沟通。事实证明,余额宝在不到九个月时间里就从籍籍无名的小型货币性基金迅猛发展成数千亿规模的大型公募基金,这种指数级别增长的能力表明,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能实现超常规发展,其规模从初创时期的被监管部门小而无视,直接变成大而不倒,监管部门都经历了看不起、看不懂到看不住的尴尬过程。

  以上的问题带来了监管的挑战,如前述,金融科技有的低利润率、轻资产、高创新、上规模等基本特征,其中特别是轻资产对现有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根本挑战,凡是那些实质承担信用,市场操作风险暴露的金融科技理应保有一定的自有资本。我们经常联系的人给我发来一个材料,美国的货币监理署现在正在做这方面的准备工作,就是说对PPL等做私人投顾的,实际上在从事证券中介交易活动的金融科技公司,可能要设定一定的自有资本要求,类似核心资本的要求。如果不设定一定的自有资本就会产生道德风险由全社会承担的后果,中国的P2P跑路就是很好的教训。但是,如果对金融科技提出与银行、证券、保险一样的监管资本要求,则会很大程度上抑制金融科技的创新能力,所以这一块来说,大的方向明确了,但是个怎么规定或者是规制还在研究中。

  其次,高创新对现有的金融创新评价机制带来了挑战,会增加无谓的监管成本。金融科技的创新机制与频次完全不同于传统金融,现有的产品及业务创新评价方法、流程是否还适用于金融科技,取决于监管部门投入的监管成本有多大,但金融科技创新的高失败特征就会导致监管部门为此投入的监管成本多为沉默成本,本质还是由全社会买单。我的经历,我原来在人民银行做过三年的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之后一直在做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的研究,我的经历应该是有一定代表性的,人民银行现在为了监管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一个是支付宝,一个是财富通,剩下的还有200多家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本就顾不过来。

  再次,上规模即是直接从“小无无视”到“大而不倒”对金融稳定、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带来了全局性影响,特别是网络经济中的竞争性垄断特征,即金融科技巨头的垄断源于技术垄断、生态垄断,这类垄断具有脆弱性与暂时性的特点,一旦创新性创新技术出现,原有的垄断力量就会消失,市场将暂时失序,直到新的垄断者出现时市场才能恢复秩序。这个我们也感受比较深,特别是二维码扫码支付这一块,对传统的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冲击是非常明显的。现在扫码支付大部分的用户,主要贡献扫码支付交易量的用户基本是信用卡套现商户。这一特征在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市场表现最为明显,除了支付宝、财付通等少数第三家支付机构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外,上百家支付机构生存艰难,违规现象严重,市场几乎失序。故而,监管既要保证公平竞争,还要适度容忍垄断,既防止赢者通吃,还要维持赢者吃大头。有点像黑社会老大,把黑社会老大干掉了就乱了,反而影响社会稳定。

  最后,由于金融科技公司追求快速通过网络效应的临界值而导致的低利润率是免费金融服务、赔本赚吆喝的金融异象的根源,这会直接驱使金融科技公司重规模、轻风险、抢先跑,使得金融领域蕴含巨大的未知风险,这需要监管部门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从现场监管转为非现场监管为主,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实力。我再补充一点,因为金融资源是社会资源最顶层的,谁垄断金融资源就是基本把社会资源垄断掉了,前段时间大家看的比较多,热议的支付宝搞社交的事,其实从一个公司角度来说,他去做这个事情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要做创新,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他没有想到这种庞大的垄断行为产生了一种外部性,这种负的外部性对社会秩序,对社会公序良俗带来了影响,现在不少媒体说支付宝变成了变成支付保。对金融资源垄断,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应该是一个高度重视的问题。

  怎么样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实力,我有几个不成熟的思考。要应对上述的监管挑战,最好的办法是加强、改进监管的同时加强科技监管的力量。随着金融服务产业越来越多的使用科技,监管部门也获得了机会以评价之前无法测量的金融风险,并使得风险管理全局化、全体系化成为可能。

  昨天吴晓灵副行长在财新峰会上说,大数据在征信这块其实已经通过很多实践证明,大数据对于金融授信,对于信用评级这块来说,作用不是很大,但是对反欺诈,对这种行为风险的识别是有比较好的作用。其实这个道理也比较简单,统计学或者是计量经济学告诉我们,你对一个总体特征的把握,如果简单的运用到一个个体上,你就会产生一类风险或者二类风险,要么一类风险,要么二类风险,不能说没有一类风险或者说没有二类风险,那是不可能的。所以,你对一个整体的统计量的描述,不能够直接简单的运用到一个个体上。所以,大数据的作用是对于一个动态系统的整体把握。

  事实上,全球的金融监管部门都在达成这种共识并在行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委员会已经成为香港政府FinTech领导小组的成员。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推出了与床床型科技金融公司联合办公的Innovation  Hub计划,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计划投资2.25亿新元用于FinTech研究。中国也召开了数字货币座谈会,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院,中编办已经批复了,应该是明年初挂牌成立。英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监管部门提出了监管科技,也就是RegTech的构想,在今年年初我去美国交流时,人家在2008年就提出了这个构想,其实科技运用与监管不是一个突然冒出来的想法,主要是监管部门的技术系统直连每个金融机构的后台系统,实时获取监管数据,运用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完成监管的报告、建模与合规等工作。

  具体而言,监管科技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监管资料的数字化。即将与监管工作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影像、音频、图片、文字等进行数字化处理与存储。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已经建立了非现场的监管系统,就是所有的监管工作和流程,还有监管的资料都在网上进行处理、传输以及数学的建模,二期明年应该启动。

  二是预测编码。即将被监管对象的一系列非正常行为数字化标记后,视作一串离散信号,利用前面或多个信号预测下一个信号,对实际值和预测值的差进行编码,这适用于监管部门遇到一些缺损数据,如影像、音频等,辅助判断是否要对被监管对象进行关注。英格兰银行,包括英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已经在用这个技术。

  三是模式分析与机器智能,即运用模式识别与智能化的研究成果,将计算机视觉和模式识别,图像和视频处理,视频跟踪和监控,鲁棒统计学和模型拟合等先进技术运用于判别、抓取、分析监管对象的非正常行为。

  四是数据分析。即要消除监管与被监管之间的信息孤岛,运用先进算法、网络科学等方法侦测范围更加广泛的全网络中的可疑金融交易与行为,并进行追溯,找到可疑的被监管对象。同时还能分析整个金融网络的特征,以修补网络的脆弱性。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金融与科技的联姻已经很久了,至少可以追溯到1866年,那时的横跨大西洋通讯电缆使得金融市场完成了第一次的全球化,其后,技术进步一直驱动着金融体系、市场、机构等逐步完成了电子化、信息化和互联网化。现在,金融系统即将迎来网络化、数字化与智能化的发展新阶段。从这个层面上说,金融科技不是什么新东西。

  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商品生产以商品流通为前提,而商品流通又以商品为货币,以货币流通为前提,在服务于商品流通过程中,一定条件下,货币就有可能转化为资本。货币转化资本,以预付的形式出现,去购来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工具、对象和劳动力。商品生产,无论是社会考察还是个别地考察科技都要求以货币形式的资本或者货币资本作为每一个新开办企业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此意义上,按照马克思的资本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理论,金融是与科技并列的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它与科技的密切结合,促使形成科技、金融、产业部门三位一体的态势,释放出巨大的推动经济发展的能量。从这个层面上说,金融科技又是历史的,是必然的。马克思其实早已经论述了这个问题。

  故而,无论是金融与科技的联姻产生了金融科技这个新名词,还是金融与产业的结合,出现了产业金融或“产业+金融”这些新名词,都不是太阳底下的新鲜事,都是货币资本的不同表现形态。在此认识上,我们对任何与金融有关的新名词的理论解释就能够去繁就简,去伪存真,进而把握本质,正确指导实践,也只有这样,才能让金融科技摆脱谬误,回归常识。我的汇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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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琳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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