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11:38 英大金融

  守住产业链金融“三岔口”

  在应对产业链金融的法律问题时,“严控入口”“守住岔口”和“设计出口”三种策略缺一不可。

  文 | 徐文敏

  产业链金融,作为一种提升竞争优势的跨界融合解决方案,是财务公司适应“新常态”、在竞争中取得跨越式转型的重大决策,也是融入全球竞争、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

  然而,伴随着此类新兴服务的纵深推进和产业链竞争效率的大幅提升,相应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以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为例,其业务对象主要面向国网公司成员单位上下游企业,调研数据显示,上游客户涉及发电、电力设备供应、电力施工、设备原材料供应多种行业,且多为大型集团公司,资产规模大、信用水平高,存在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少。与之相对,下游客户数量众多,涵盖国民经济中所有用电户和电力设备的需求方,客户承贷主体大量为中小企业,产业链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较高,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应对类似的法律问题,“严控入口”“守住岔口”和“设计出口”三种策略缺一不可。

  三大雷区

  在产业链金融可能面临风险中,“一头在外”票据贴现业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票据承兑业务、资金结算业务等产业链金融服务类型,最易涉水。

  首先,产业链金融的票据贴现业务中,因为服务对象“一头在外”,信用等级参差不齐,较传统票据交易服务,会产生一些新的法律风险。具体看,风险可能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承兑汇票签发后,核心企业可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如汇票到期,财务公司即向第三方承担付款责任。若此期间,产业链企业并未提货,财务公司债权实质上处于无担保状态;第二,三方协议的条款设计存在缺陷,风险控制环节存在漏洞,倘若核心企业的还款责任约定不清,包括金额、期限等,导致要求核心企业承担还款责任时存在障碍;倘若保证金条款约定不清,存在不被认定为保证金的可能,将无法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力;倘若回购金额追索权的行使主体未明确约定仅为财务公司,且未明确款项退回账户仅为财务公司账户,产业链企业可能直接向核心企业行使追索权,增加了不“认账”的可能性。第三,当发生少提货物或退货情况需要退款时,核心企业将款项直接退给产业链企业,该部分资金未受监管。

  其次, 随着《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已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但是,债权转让是否合法的合法性风险、出质人能否将应收账款私自转让的风险、导致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不确定性大为增加的基础合同的履约瑕疵风险、对质权人而言带来不确定性的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风险、出质人擅自更改收款账户的付款路径风险,均不应忽视。

  最后,动产质押除合作监管方准入和评估、质物出入库监管、质物价值监控等操作风险外,还存在四类可能涉险的问题。第一,由于动产与不动产权利等不同,无法从外观、证书等载体上直接体现其所有权人。若出质人以其无处分权的动产出质,财务公司实现权利时,将会受到所有权人抗辩。第二,并非所有的动产均可质押,如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资、法律禁止流通的物资。第三,法律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可以作为抵押物,由于抵押不以移交占有为要求,存在抵押后再被作为质物出质的可能。第四,在动态质押下,质物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提取、置换、补新出旧。若未及时更新质押清单,将导致行使质权存在障碍。

  把住入口

  要提高授信企业的主体准入和交易质量,首先就要完善产业链金融授信主体的准入管理,并结合各环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点”、“出血点”,深化法律审核,筑牢法律防火围墙。

  要规范贷前尽职调查,提高对授信主体真实信息的掌控能力。加强贷前调查指导,制订授信前调查实施细则,根据不同业务的具体特点明确详细的调查步骤和要点。要严守实地调查原则,实地了解授信主体的从业经验、与上下游合作关系、交易记录、购销情况等,认真核实其存货、预付款、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变动情况,严格评估周转速度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要加强贸易真实性背景查验,真实反映上下游企业信用风险。对购销合同、发票、购、发货凭证、单据等业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确保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

  同时, 产业链金融服务业务开展设计环节多,要善于发现并解决交易各方的法律问题——针对抵押、质押业务中,应严格审查担保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担保合同文本是否规范,争取对公司有利的合同条款;针对动产质押,应查验质物的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和付款凭证、会计报表,核查出质人对质物的所有权;针对严格审查资产权利,需要在设定质押前,到质物存放地所属工商管理部门或专用物资的法定登记部门查核该批物资是否已进行抵押登记;针对贷款业务,要严格审核贷款需求,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要四个要素严格监督,并严格审核受托支付模式下的支付,防止自主支付方式支付。

  守住岔口

  在解决入口问题后,产业链金融发展中难免遇到岔口,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和外部法律环境的发展态势、以及政策法规发展动态及整个产业链的运行状况,及时全面掌握有关产业链企业的信息,建立一套及时准确的预警评价指标系统和危机处理预案,最大程度的减少风险。

  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设置出质人的承诺和保证机制,防止欺诈风险,要求出质人对其债权做债权有效性及价值的承诺、债权可转让性承诺、以及未经同意出质人不变更应收账款所涉基础合同的承诺。

  建立跟踪评估、风险预警机制。跟踪评估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融资企业,及时调查和科学评估相关融资对象的经营业绩状况、质量和成本控制、新产品和技术开发、用户满意度水平等发展情况,以便进行有效的预判或改良,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证整个产业链条的持续安全运营。

  修订完善涵盖相关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做好资产分类认定及客户准入和项目风险测评,进一步夯实财务公司完备的风险制度体系。

  严格贷后管理。在贷后管理上,除了常规借款人贷后管理方案,监控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外,还需加强对项目的跟踪,主要包括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际进度、资金实际投入情况、阶段性验收情况和项目竣工后的相关权证办理情况。

  设计出口

  “严守”和“疏通”的同时,设计适当法律风险缓释机制,让风险有排除的通道,也非常必要。

  在优选法律风险缓释方法中,可以通过保证金、结算单据控制等方式,还可以通过融资期限、质押比率、保证金比率进行弹性控制。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要明确贷款公司和企业享有的权利及应负的义务。开立贷款企业应收账款回款专户。对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回笼款应首先用于清偿质押贷款或转入保证金账户,并确保应收账款质押率不高于批复标准。同时,要求出质人积极采取有效的方式消除错误或处理争议,否则财务公司有权予以撤销或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断完善应收账款台账。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时效管理,督促出质人及时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如果质押的应收账款授信不良率连续2个月上升,或已到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出质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财务公司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或提前要求出质企业清偿贷款。

  在票据融资业务中,应完善保证金管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保证金担保具备“特定化”和“转移债权人占有”两个法律要件。保证金收取时,每笔担保业务应开立相应保证金专户,确保保证金专户与担保业务“一一对应”。正确引导客户接受受托支付的理念,严格对贷款执行“实贷实付”。对企业规避受托支付的行为和化整为零等现象要及时指出,并按照合同约定调减自主支付限额、中止贷款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

  同时,应该完善对抵质押资产的动态管理机制,科学选择抵质押资产。应选择市场需求广阔、价值相对稳定、流通性强、易处置变现、易保存的产品。明确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通过严格审查相关凭证,有效核实质物权属,避免质押物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流动引发权属纠纷。加强对抵质押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质物价格实时追踪制度,依据各商品的信贷条件设置价格波动警戒线,及时通知经销商存入保证金或补货。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对于产业链上的优质中小企业,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宽抵押和担保的领域及范围,探索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的担保方式。设置第三方风险转移机制。客户企业对出质物购买足额保险,防止出质物因意外灭失而产生风险。

责任编辑:郭一晨 SF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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