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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毛病(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14:28 中国商界

  “酒鬼”醉倒

  酒鬼酒的沦落在于控制权的滥用和监督的缺失,或许这些将随着未来股权分置改革而变为历史。正在修改中的《证券法》将会明确管理层的职责与权限,也将为资本市场的各种违规现象筑起一道防线。人们或许可以期待,在逐步走向成熟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上,酒鬼酒从强盛走向没落的故事不再重复上演。

  2005年9月14日,一纸公告宣布了成功系刘虹在酒鬼酒的出局:酒鬼酒董事会同意刘虹辞去酒鬼酒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的申请。

  2005年9月15日,酒鬼酒又宣布大股东成功集团占用了酒鬼酒4.2亿元的巨额款项不知去向。作为1990年代中后期高档白酒市场仅次于茅台、五粮液的黑马,酒鬼酒现在显然已经“醉”了。而刘虹入主酒鬼酒直至最后出局的过程,是一个资本玩家“经营”上市公司获利到“失败”出局的经典范本。

  好大一个窟窿

  酒鬼酒终于决心与刘虹和他的成功系划清界限了。

  2005年9月14日,酒鬼酒宣布董事会同意第一大股东成功集团董事长刘虹辞去酒鬼酒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9月15日,酒鬼酒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成功集团及其关联方将公司的资金账户上4.2亿元资金悉数转让出去,三个账户资金仅剩503元。

  而成功集团也已经濒临瓦解。成功集团在长沙的总部目前只有一位接听电话的留守人员,虽然刘虹的秘书目前仍然在酒鬼酒投资的位于长沙的湘泉酒店办公,但已经是空空荡荡。

  刘虹是在2003年经历一番股权争夺战后进入酒鬼酒的。2002年9月3日,成功集团以35288万元的价格,受让酒鬼酒8800万股国有法人股,成为第一大股东入主酒鬼酒。

  但是,原先被当地政府寄予厚望改变困境的资本玩家刘虹带给酒鬼酒的是雪上加霜。刘虹的收购款仅仅是进来“过了一下账”。

  酒鬼酒的公告中称,湘泉集团2003年7月、12月分别转让给成功集团和上海鸿仪一部分股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4.2亿元,并按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时间如数到达公司账上。但是,经清查发现,截至2005年9月7日,公司账上4.2亿资金(股权转让款)均被成功集团及其关联方全部转出,存放在长沙市商业银行建湘支行三个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只剩余503元,其中:1.823845亿元转入成功集团关联方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1600万元转入关联方湖南福莱特信息有限公司,其余约2.2亿元资金早已不在公司账上。

  而令人感到蹊跷的是,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占用和转移行为,酒鬼酒高管两年来竟一无所知。

  一个人放倒了酒鬼?

  刘虹一开始,也还是想做些事情的。

  这个出生于湖南永顺的人,可以说是生于湖南,成于湖南。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刘虹就读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刘的这段北京求学的经历在其事业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一是刘虹得以结识了日后成为湘西自治州副州长和湘泉集团董事长的老乡彭善文。

  永顺隶属于湘西自治州,作为“本地人”的刘虹与酒鬼酒的颇有渊源。据酒鬼酒的老职工回忆:“1997年我们公司股票上市前,刘虹曾带人来收购职工股。” 2004年12月23日,彭善文因受贿案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彭的出事牵连出了刘虹收购酒鬼酒的内幕。

  酒鬼酒今天的衰弱并不是一个刘虹造成,也不是刘虹出局就能使它轻易摆脱困境。白酒都有一个生命周期的问题,比起茅台、五粮液,酒鬼酒的底蕴、历史文化支撑点还不够,酒鬼酒最早通过高端渠道和独特的湘西文化成功,但是现在茅台、五粮液还有许多白酒品牌都在攻高端酒市场,市场竞争一旦激烈起来,酒鬼酒就要落下风。在资金一再被挪用之后,刘虹没有采取补漏措施,而是将更大的资金黑洞摆放在“酒鬼”的面前,从而让酒鬼酒的前途变得更加不可预知。

  显然,今日的酒鬼已经醉了。

  反思录

  我们再次读到了与猴王、科龙等众多上市公司类似的故事。暴露在这些公司身上的“黑洞”无一例外地来自于大股东对控制权的滥用。

  这种滥用表现在制度安排上偏向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融资、再融资等重大事项方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挪用募集资金,部分上市公司违背承诺随意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特别是对衰退行业的过度投资,损害了市场效益;非公平关联交易现象普遍;违规担保屡禁不绝,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50%的担保行为较严重,为大股东担保及互保明显增长;一些控股股东重圈钱、轻回报,导致上市公司长期无分红。

  滥用控制权何以成为众多上市公司共同的痛?上市公司股权的过分集中,导致公司庞大的资源被个别集体所利用,而民营上市公司更容易被狭隘的、封闭的团体或个人所操纵,因而出现运作上的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和决策上的内幕重重等问题。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未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作出具体的规范,对控股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现阶段也只能通过管理层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加以限制。另外,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关于控股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不能内化到责任人层面,这使得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者得以逃避刑事处罚及民事赔偿。

  令人欣慰的是,导致控制权滥用的“一股独大”,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稳步推进而变为历史,而修改中的《证券法》,也将为股市的各种违规现象筑起坚固的防线。人们或许可以期待,在逐步走向成熟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上,酒鬼酒的故事不再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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